補貼收入是指企業按規定實際收到的補貼收入(包括退還的增值稅),或按銷量或工作量等和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并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
(1)企業實際收到先征后返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賬戶,貸記“補貼收入”賬戶。
(2)企業按銷量或工作量等,依據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并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應于期末,按應收的補貼金額,借記“應收補貼款”賬戶,貸記“補貼收入”賬戶;實際收到補貼時,借記“銀行存款”賬戶,貸記“應收補貼款”賬戶。
(3)屬于國家財政扶持的領域而給予的其他形式補助,企業應于收到時,計入補貼收入,借記“銀行存款”賬戶,貸記“補貼收入”賬戶。
(4)期末,應將“補貼收入”賬戶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賬戶,借記“補貼收入”賬戶,貸記“本年利潤”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