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07 11:22 來源:肖玉峰
2008年11月25日,老張一大早就來到銀行,想用已購買的憑證式國債存單抵押貸款,來購買當日發行的新國債。老張用于抵押貸款的國債存單是3年前購買的,其票面價值為20萬元,到期日為2008年11月30日,年利率為3.24%。也就是說,這20萬元國債5天后的到期價值為人民幣21.944萬元。因為擔心銀行在國債到期日前再次降息,老張便想到了用舊國債抵押貸款來購買新國債的法子。銀行同意辦理了這項零售貸款業務,只是按半年期的貸款利率及抵押國債票面金額的90%,貸給老張18萬元,老張便在當日購買了新的國債。
果然不出所料,銀行在2008年11月27日再次降息且降幅較大,一年期的存款基準利率下降了1.08%,三年期的存款利率下降更多。老張很慶幸自己用貸款購買了新國債。但到11月30日,老張準備用到期國債還款時,卻再也高興不起來了。銀行要求老張先償還18萬元貸款,才能兌付抵押國債存單的本金及利息。否則,除了要承擔貸款利息外,半年后不能如期還貸,還要承擔罰息之責。老張實在是想不通:我雖沒有現金來償還這18萬元貸款,但卻有近22萬元的抵押貸款存單在銀行;我只要貸款5天,而貸款利率卻是半年期的;如果再讓我借18萬元來還貸款,我當初又何必貸款呢?
對此,筆者認為,市場經濟下風險與收益共存,商業銀行在確保沒有貸款風險的情況下,對于存單抵押貸款條件理應適度放寬。
1.按抵押物票面金額給予相應貸款。筆者認為,凡用銀行存單或國債抵押貸款者,銀行完全可以綜合考慮抵押物的不同情況(如到期日、利息價值、要求貸款的天數等因素),按抵押物的票面金額給予貸款,或給予95%的貸款,甚至可以發放超過票面金額價值的貸款。因為客戶存在銀行的定期存單和通過銀行購買的國債,完全不存在到期不兌付的風險,對銀行來說,這種貸款無任何后顧之憂。
2.客戶可以到期的抵押物還貸。在辦理這類貸款時,銀行在有關條文中完全可以事先約定,由客戶先行辦理抵押存單的兌付手續,但其所兌付的資金應保證先還貸款,多余部分方可自由支付。必要時,對于不講誠信或不能按時履行還貸義務的客戶,銀行可以直接將客戶抵押的到期存單自行兌付,扣還貸款后的余額直接存入客戶賬戶。這樣銀行貸出去的資金同樣沒有任何風險,可以穩賺應得的貸款利息。
3.設定一個更靈活的、更市場化的貸款利率。對用存單抵押的零售貸款業務,銀行可在遵守基準貸款利率的前提下,再根據客戶要求設定一個時間更短、手續更簡便、更靈活的貸款利率。目前零售貸款利率時間最短的一般是半年,即使客戶僅貸款1天,也要按照半年期的貸款利率付息。這樣既不靈活,也從某種程度上加重了貸款者的經濟負擔。市場經濟下的貸款市場化了,貸款利率也要市場化。銀行最好在已有半年期貸款利率的情況下,再設定一個月、三個月的貸款利率檔次。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客戶的貸款時間和金額,商定一個更短期限的“活期”貸款利率。這樣既能搞活銀行推出的貸款式金融產品,又符合市場化運作的要求,更能給銀行帶來幾乎是沒有風險的、穩定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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