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29 17:27 來源:張景宏
實質性要求也就是原來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2006年我國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明確指出———“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這說明我國會計準則中實質性也作為會計信息質量的一項基本要求。
一、實質性要求的法律意義——法律的實質推理
會計信息質量的實質性要求在會計上的應用主要集中在資產的確認、資產減值、或有負債、收入的確認、合并報表范圍的確定、非貨幣性交易中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衍生金融工具的確定和計量等方面。上述業務脫離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以經濟實質作為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原則,必然導致會計信息的法律形式價值和經濟實質價值出現差異,會計信息的法律形式價值到經濟實質價值的價值推理過程,也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實質法律推理。在實質性推理的過程中必須遵循基本的法律規范,在此基礎上通過價值判斷,推理出會計信息的經濟實質價值。
為了獲得公正、有效、真實的會計信息,在會計信息質量的實質性要求的實現中有兩個重要的基礎性條件:1.法律形式規范的準確把握和執行;2.價值判斷的合理和準確。只有這兩個條件的充分具備,才能保證法律實質價值推理的合理性。
二、法律形式規范的準確把握和執行
一旦這些實質性因素被納入確定的法律規范或會計準則之中,其就具有形式性的特征,所以法律的形式性沒有完全的脫離經濟實質的考量。相比較于實質主義思維,法律的形式主義思維還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優勢:
第一,法律形式主義思維是一種更有效率的思維方式。形式推理可以直接依據相關法律或者會計準則遵照執行,比實質推理來說可以更快地確認和計量特定主體的經濟實質價值,同時更加客觀,更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真實性。
第二,法律的形式推理較之實質推理更節約成本。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實質推理,不僅需要考慮有無相關法律規定,考慮該法律制定時所依據的政策,據此判斷該法律規定的含義;還要考慮這種含義在當下的交易或者事項中是否適用。
第三,法律的形式推理可將錯誤的風險最小化。規則不是立法者隨便制定的。經驗表明,制定法是現實生活中反復出現的、經常適用的規則的法律表現,其凝結著人類生活的經驗,是在人類不斷試錯的過程中產生的,因此,依據規則進行形式推理,可將錯誤的風險最小化。反之采用價值實質推理方法,不僅僅需要考慮操作人員的素質和能力,更加要求市場體系的完善、市場價值信息的充分和準確。
法律是國家通過外部強制手段而加以保護的社會生活條件的總和,保護社會生活條件是法律的實質。法律用來保護這些價值的手段和方式不可能是一成不變的,這些手段和方式必須同當時的需要和一個民族所達到的文明程度相適應。
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首先,由于傳統的延續性,仍然把法律當成與道德、政策并列的一種統治工具,而不是將其作為規范社會生活的正當性的依據。其次,我們國家的行政管理往往把社會的穩定作為行政管理的首要目標,法律體系在執行中往往受制于種種的限制,法律的嚴格履行很難得到保證。這樣,在經濟評價、經濟信息計算中,就會更多地考慮某些實質性因素,法律的形式價值更加難以得到實現。
因此我們必須更加強調法律形式價值的嚴格遵循,而不是盲目的照搬國外的會計標準,更不能不加限制的濫加使用,必須考慮到我們的客觀現實環境和條件,避免會計信息變得難以理解,會計信息最基本的公正、客觀性難以保證實現。
三、價值判斷的不確定性
在我國當前的現實條件下,產權不清晰、法規不健全、司法效率低下、政策主導經濟等原因,使得作為價值客體的資產項目產權性質、用途不明晰,缺乏可預測性。與此同時,隨著經濟結構不斷調整,不同資產主體的性質、需要不明確,所以以公允價值為核心的價值判斷很難有效操作。國際通行的資產評估準則在我國難以普遍應用,究其原因就是在我國的現實條件下無法有效的應用普遍有效的價值評判標準,實質法律價值的推理過程更加得難以操作,結果更加的不確定,難以保證經過實質推理的結果更加的“真實”。
綜上所述,在我國不能鼓勵會計信息質量實質性要求的應用,而應該強化對于法律形式的重視和遵守,只有在普遍的法律規范形式價值得到充分實現以后,才能考慮在一些特殊項目上面,通過經濟實質價值的推理,得出更加真實的會計信息。不然適得其反,脫離了法律形式基本規范的約束,肆無忌憚的以所謂的“經濟實質”來曲解會計準則、變更會計信息,導致會計信息不僅不能反映“真實的”經濟信息,而是成為會計信息虛假的助推器,同時加劇了的“違法”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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