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16 09:52 來源:中國稅網
問題
2009年4月,鴻興公司委托中信稅務師事務所對該企業2008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進行匯算清繳鑒證。稅務師事務所經對鴻興公司的賬務進行審核,取得如下資料:
1.該企業2008年度實現產品銷售收入50000000元,產品銷售成本40000000元,營業稅金及附加2800000元,銷售費用300000元,管理費用500000元,財務費用2100000元;投資收益金額900000元全部是從境外甲企業分回的股息。甲企業位于A國,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20%,預提所得稅稅率10%.鴻興公司持有甲企業的股份為40%.全年會計利潤總額為5000000元。鴻興公司已經根據會計利潤,依25%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1250000元。
2.審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明細賬,發現該企業2008年度將外購的200臺電暖器發給職工作為福利。職工人數共計200人,其中30人屬于管理部門人員,其余為生產人員。購進發票注明含稅價格為每臺1170元。企業賬務處理如下:(1)購進電暖器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234000
貸:銀行存款 234000.
(2)發放并結轉成本時:
借:管理費用 35100
生產成本 1989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234000.
3.審核"管理費用"明細賬,賬面記載當年發生技術開發費2000000元,業務招待費400000元。
4.審核"營業外支出"明細賬,核算2008年度通過希望工程向某小學捐款200000元。
5.其他資料沒有問題。
要求:根據給出的資料,簡述企業所得稅的相關稅收政策,并計算應當納稅調整的金額和應補或應退的企業所得稅額。
解答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四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八十條的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計算過程如下:(1)將分回股息還原為企業所得稅稅后利潤=900000÷(1-10%)=1000000(元)。
(2)將稅后利潤還原為稅前所得=1000000÷(1-20%)=1250000(元)。
(3)抵免限額=1250000×25%=312500(元)。
(4)境外所得實際繳納的所得稅=1250000×20%+1000000×10%=350000(元),大于312500元,所以抵免稅額為312500元。
(5)《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首先,由于境外所得通過主表第31行和第32行單獨補稅,因此,將900000元從主表第15行納稅調減,以避免境外所得重復課稅。
其次,將抵免限額312500元填報在主表第31行"加: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將抵免稅額312500元填報在主表第32行"減: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
2.(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將外購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應當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對于外購的貨物用于視同銷售行為時,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3)根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國稅發〔2008〕101號)和《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關于申報表的填報說明,上述業務2008年度按下列辦法填報:
首先,將200000元作為視同銷售收入,申報在主表第14行作納稅調增處理;將200000元作為視同銷售成本,申報在主表第15行作納稅調減處理。
同時,應當將200000元視同銷售收入(注:在附表一《收入明細表》填報在第15行"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后,被合計到附表一第1行"銷售收入合計")作為計算廣告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3.(1)企業當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可以加計扣除50%,通過主表第15行納稅調減200×50%=1000000(元)。
(2)業務招待費的調整: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50000000+200000=50200000(元);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50200000×5‰=251000元,大于400000×60%=240000(元);準予扣除的業務招待費=240000(元);應當通過主表第14行納稅調增業務招待費=400000-240000=160000(元)。
4.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5000000×12%=600000(元),大于200000元,實際公益性捐贈額準予全部扣除,不需要納稅調整。
5.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1)應納稅所得額=5000000+(200000+160000)-(900000+1000000+200000)=3260000(元);
(2)應納所得稅額=3260000×25%=815000(元);
(3)應補所得稅=815000+(312500-312500)-1250000=-435000(元)。
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第十一條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額超過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的差額,稅務機關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退稅;經納稅人同意,也可以抵繳下年度的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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