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財務總監制度是指在企業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由企業所有者委派財務人員并且獨立于被委派企業的機制之外,對所派企業的經營管理和財務信息等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監督,以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制度。長沙市從2001年起開始嘗試對國有資本營運機構委派財務總監,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現代企業制度是委派財務總監制度的基礎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是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征,“兩權”的分離即產生了委托代理關系,作為委托方由于不能及時掌握代理方的信息,通過委派財務總監可以對經營者的重大經濟行為如擔保、舉債、投資等活動實施監督,從而確保所有者的資產安全。因此,國有資本營運機構要實現安全高速運行,委派財務總監制度無疑是一種較好的選擇。委派財務總監在派駐企業主要采取重大事項與總經理實行聯簽制度及定期報告制度履行職責。對派駐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財務信息及其他情況享有知情權、檢查權、建議權、報告權及評價權。一般不直接干預經營者的經營管理,以防止陷入政企不分的模式。
二、委派財務總監的職責定位委派財務總監的職責是產權代表在財務管理方面職責的體現,其職責定位具體有三:一是監督;二是服務;三是溝通。作為產權代表的派員,財務總監的主要作用是監督職能。通過對企業的重大經濟事項如處理呆壞賬等經濟活動的監督,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促進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確保所有者利益。實踐中,委派財務總監作為財務方面的資深專業人士,完全可以在不干預企業經營的前提下為所派駐企業提供專業服務,作為其監督職能的拓展。比如完善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企業的會計基礎工作,保證企業的會計信息準確,對經營者提供高效的理財方案等,也是委派財務總監在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率方面的工作方向。作為產權者的派出代表,委派財務總監對企業的經營狀況十分了解,能在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架起溝通橋梁。委派財務總監通過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使所有者及時和經營者溝通,不斷改善企業經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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