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0-16 00:00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建立是保證政府職能正常運作的需要,也是實現地區間財政能力均等化的需要。目前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存在著一系列問題,需要進行改革和完善。
一、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概述
第一種觀點認為,轉移支付的模式包括:(1)縱向轉移支付,即上下級政府間自上而下的縱向財政平衡模式,也稱'父子資助式',是中央政府依據特定的財政管理體制,把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一部分集中起來,再根據各地方財政平衡狀況和中央宏觀調控目標的需要,把集中起來的財政收入再數量不等的分配給各地方,以達到均衡各地財力的目的。(2)橫向轉移支付,即各同級地方政府之間的橫向財政平衡,也稱'兄弟互助式'.這種模式是同級的各地方政府之間的平行轉移,一般是財力富裕地區向財力不足地區轉移。此種模式一般是作為縱向轉移支付的補充,與縱向轉移支付配合使用。(3)縱橫交叉轉移支付,即以縱向轉移為主,橫向轉移為輔,縱橫交叉,相互配合。中央政府的縱向轉移支付側重于實現國家的宏觀調控目標,地方政府間的橫向轉移支付主要用于補充經濟不發達地區的財力不足。
財政轉移支付可以分為兩種類型:無條件撥款和有條件撥款。無條件撥款也稱一般轉移支付,主要是對方的財力補助,不指定用途,地方可自主安排支出。這主要是解決中央與地方財力分配縱向不平衡問題,彌補地方財政缺口,是促進公平、實現各地區均衡發展,縮小差異的主要轉移支付形式。有條件撥款也稱專向轉移支付,主要服務于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標,地方政府應當按照中央政府規定的用途使用資金,包括中央對地方實行的工資、社會保障、環保等方面的轉移支付,具有調整國家產業結構、優化資源配置、提高公共福利、補償災害損失的作用。
第二種觀點認為,目前我國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的現狀
1.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數額己有相當規模。從1994年我國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以來,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數額逐步增大。1995年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數額為2534.06億元,占中央財政支出的55.9%; 1999年為4086.61億元,占中央財政支出的49.6%;2000年為4665.31億元,占中央財政支出的45.8%; 2001年為6001.95億元,占中央財政支出的51%; 2002年為7351.77億元,占中央財政支出的52%.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力度的增加,保證了地方各級政府正常地履行其職能的需要。
2.轉移支付形式多樣化。目前我國政府間轉移支付的形式主要有:(1)體制補助(或上解)。這是從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以前的分級包干體制中保留下來的,這是一種無條件的轉移支付,目的是保證地方政府的財力,以保證其財政收支平衡。(2)專項補助。這是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專項撥款,地方政府必須把這部分資金用于中央政府所指定的項目上。(3)結算補助(或上解)。這是在一個財政年度終了時,由于在該財政年度中,企業或事業單位隸屬關系的變化,以及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因新出臺政策措施的影響,需要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的補助。(4)稅收返還。這是在1994年年全國推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后,為了保證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實行了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稅收返還。這是屬于一種一般性補助,不指定特定用途,主要補充各地財力的不足。(5)公式化補助。從1995年開始,中央財政根據其財政狀況,每年從中央財政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資金,選擇一些對地方收支影響較大的客觀性因素及主觀性因素,采用相對規范化的計算方法,實施對各地的轉移支付。
3.轉移支付額的確定開始走向規范化。目前我國中央對地方過渡期的轉移支付額是由客觀因素轉移支付額和政策性轉移支付額構成的。以上兩種轉移支付額都是根據各地的標準財政收支差額以及相應的轉移支付系數,并采用公式化的方式計算出來的。雖然這一部分轉移支付額占整個轉移支付額的比重不大,但為我國實施比較規范的轉移支付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二、現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存在的問題
1.財政轉移支付基礎的缺陷。首先是現行的財政轉移支付辦法,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方式有六種:即稅收返還、原體制補助、專項補助、過渡期轉移支付補助、各項結算補助和其他補助。補助種類過多,結算復雜,多年沿襲的財政體制利益交錯,得不到很好的解決。二是原選定的收支測算基礎發生了重大變化,而'標準支出'測算的因素未作相應調整,轉移財力支出仍按慣性補助下劃。三是標準收入用能力評估代替實績評估,使收入測算與不同經濟水平地區的實際收入水平差距明顯。四是確定各地轉移支出的方法單一,不利于解決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地區間的均衡發展。
2.各級政府事權和財權范圍模糊。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事權與財權是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運行的重要依據。西方各國都對各級政府的事權和財權作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各級政府的事權由法律來界定。而我國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恰恰是在沒有對政府事權進行明確界定的情況下進行的。因此在具體事務上,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經常會存在事權不清、交叉重疊的現象。由于財權與事權不統一,財政支出責任不清,上下級政府之間屢屢發生矛盾。
3.轉移支付的政策導向不明確,調節功能微弱。首先,從無條件轉移支付看,中央政府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補助按'基數法'確定,不僅起不到調節地區間財政經濟能力差距的作用,而且因'基數'中包含了舊體制的不合理因素,在逐年的滾動過程中,不合理因素還有擴大之勢。其次,從專項補助看,有相當大部分的補助被用于救災等特殊政策目標,其在宏觀調控方面發揮的作用甚小。再次,對地方政府供應公共產品和服務缺乏激勵機制,無法有效地促進地方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應。
4.轉移支付形式繁多,管理分散。我國轉移支付制度種類繁多,補助對象涉及各行業。掌握和分配這種補助撥款的單位主要是財政部的各專業司局,缺乏統一、嚴密的制度,資金分配的標準或依據尚不夠具體和科學,造成專款的分配過程不透明,資金零星分散,難以發揮財政資金的規模效應。這種轉移支付制度,不可避免地出2.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所承擔的公共事務劃分不穩定,省以下地方各級政府所承擔的公共事務與其財力不匹配。中、西部地區和農業為主的縣鄉財力往往難以滿足其承擔的公共事務的需要。
3.公共財政的建立剛剛起步,許多新的財政管理制度正在建立過程中。龐大的預算外資金和各種政府基金既沒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也沒有通過政府會計制度加以反映、管理和控制。在沒有全面考慮預算外資金的情況h,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的數量計算可能會存在一定的誤差。
4.政府間稅權劃分方面的改革尚沒有實質性的推進,地方政府的稅收管理權限過小,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解決收入不足的矛盾。對于是否賦予地方政府的發債權存在較大爭議,認識不統一。
5.統計和會計數據的不真實,增加了建立規范的轉移支付制度的技術難題。
6.政府間財政管理體制包括轉移支付制度的目標不清晰。包括政府間財政關系和轉移支付制度的目標和功能是什么?各級政府的事權劃分,中央財政收入占全部財政收入的集中度是多少為合適等。如果改革的具體目標是模糊的,起碼會帶來三方面的問題:一是政府間財政制度對各地經濟發展的激勵遠遠大于對地區協調發展的促進力;二是中央財政集中財力的上限不明確,持續地提高中央財力,有可能使地方政府應承擔的責任隨著中央集中財力,逐步地潛移默化地轉移給中央政府,這樣既不利于調動地方政府的理財積極性,又增加了中央政府的負擔;三是由于目標的不清晰,在中央與地方的矛盾和摩擦加劇時,不可避免地會使政府間財政體制處于不穩定狀況。
7.轉移支付制度的改革缺乏法律的支撐和保證。在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對中央和地方收入體制和范圍劃分做了較為明確和原則的規定,但是體制具體設計的權力賦予了國務院行政機構,其法律效應看來也十分有限。而對于支出的體制、范圍以及轉移支付制度沒有法律規定。這反映了當時在中央和地方財政體制上認識的不統一性和制度的不確定性,也使得目前的改革缺乏法律的支撐和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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