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實行會計委派制是解決會計信息失真以及負責人腐敗等問題,充分發揮會計監督職能的一項重要舉措。實踐證明,在我國當前形勢下實行會計委派制取得的成效是明顯的,實行會計委派制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必要性。但不可否認,在會計委派制實施過程中仍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本文著重從我國當前形勢出發,分析實行會計委派制的科學性和必要性,探討其具體的適用范圍,存在的問題以及相應的對策。
會計委派制是政府的會計主管部門或企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以所有者身份,委派會計人員代表政府或企業產權所有者監督其所屬單位資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的制度。會計委派制通過對會計人員進行直接管理、統管統派,使會計人員能更好地履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職能,會計人員的組織關系、人事關系、工資福利待遇等均由政府部門或產權所有者負責,實踐證明,會計委派制有利于加強會計監督,保障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善性、可靠性,維護財經法紀,增強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進一步完善會計委派制,規范委派會計的管理是我們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
實行會計委派制的科學性和必要性
(一)會計委派制度來源于基層實踐,是我國經濟改革和當前經濟生活的客觀要求
當前我國正處于新舊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一些行政事業單位由于內部控制制度和監督機制不健全,導致預算內、外資金管理失控,帳外設帳,私設“小金庫”;一些單位領導人干擾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權,授意、指使、強令篡改會計數據,轉移國家資產,偷逃稅收,甚至貪污賄賂,侵吞公款的現象仍然存在等等,為此,改革會計人員管理體制,實行會計委派制度就勢在必行。
(二)實行“會計委派制”能充分發揮會計的監督職能,避免或減少違法、違紀事件的發生。
會計監督是否有效,關鍵在于會計人員的獨立性。所謂獨立性包括經濟上的獨立和工作上的獨立,即是指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能夠不受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制約和支配。如果缺乏這種獨立性,則會計監督就會形同虛設,而實行會計委派制從根本上解決了這一問題。會計委派制沒有固定模式,可依各自的實際情況、受委派單位的性質、特點采用不同的委派方法;既可以將委派人員納入財政局視同正式干部直接管理;又可以將委派人員編制控制在財政局,其它方面均在原單位,工作上接受財政局監督的間接管理;或是將委派人員的編制、人事關系留在原單位,其工資性經濟收入納入財政局統一發放,不參與原單位的人和經濟分配,接受財政局和受委派單位的雙重領導和監督等等。會計人員解除了受委派單位的依附關系,能排除干擾,消除顧慮,行使會計法規賦予他的權利,對違反財經,不符合財務制度的人和事作堅決的斗爭。
(三)“會計委派制”為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善性、可靠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實行會計委派制后,將對委派人員的工作業績進行嚴格考核,并且與其勞動報酬掛鉤,籍此充分調動會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促使其嚴格按照財政法規、財務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監督,及時、準確地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報表。
(四)“會計委派制”對提高會計隊伍的素質起到積極作用。
實行會計委派制,對委派會計多采用招聘、考試選拔等形式競爭上崗,這就有效避免了由于會計人員素質低,業務水平不高導致記賬不規范、帳務處理混亂、帳帳不符、帳實不符等現象發生。
(五)會計委派制是政府采購、“收支兩條線”等財政改革的保證
各單位納入會計集中核算后,政府采購資金可以由會計核算中心統一制服,資金直達供應商,減少中間環節,克服回扣等問題,加快了資金周轉,既保證了專款專用,又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益。
在行政事業單位實行“收支兩條線”,是從源頭上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清理、撤銷各單位所有在銀行帳戶,由會計核算中心開設統一帳戶,能保證收繳分離、罰繳分離、各項資金按性質合理分流,預算內收入進金庫,預算外收入進專戶;各單位不能直接收款,這能防止收支不入賬、應繳不繳、坐支挪用、“體外循環”等現象。
會計委派制的可行范圍
會計委派制的本意是政府委派,是一種行政管理的行為。在實際工作中,我們認為實行會計人員委派制的可行范圍為:
各級行政機關。
所有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
對國有大型企業已由國家派駐“稽察特派員”的,可由行業主管總公司下派理財專家,協助監督和理財,審計也應列為審計的重點范圍。
對中型國有企業,若屬于壟斷性的,可視同國有大型企業對待,未派“稽察特派員”的,可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派“財務總監”;若屬于非壟斷性的,應和國有小型企業一道,經改造改制后分別情況對待。
對經營性的、財政也不撥款的事業單位,可劃分兩類:
一是具有“準政府”職能,有罰款、收費權力的,或具壟斷、稀有性質、由預算外收入的,可由財政部門委派財務總監;二是無特權、無非常收入的純經營性事業單位,對大中型的這類單位可由行業主管部門下派理財專家參與領導班子;對小型的也可不下派。
對國家控股公司,應按公司法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下派董事長及理財專家(可任副董事長),并經董事會委任總裁,財務副總裁,由財務副總裁任用子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全體會計人員。
對國家參股公司,也應執行公司法,按股權派董事,其中應有“國資”部門下派的理財專家,出任正或副董事長或常務董事。
其它城鎮集體企業和鄉鎮集體企業。
中外合資(或合作)企業。
除以上九項外,其余非國有、非集體的企事業單位,一般不宜搞委派制。
當前會計委派制存在的主要問題與癥結
(一)委派會計人員的各方面素質有待于提高。
(二)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矛盾突出。
(三)受派會計人員的積極性不能被充分調動起來。受派會計不是正式財政干部,沒有成為公務員,他們的后顧之憂沒有真正解決好,聘用合同期滿或終止后,按規定原聘用人員的人事關系、檔案由人才交流中心代管,通過人才市場自主擇業。對于他們關心的住房、醫療、退休保障及晉升等問題不能妥善解決,使得大多數委派會計不安心工作,極大的挫傷了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四)職責權限沒有落到實處,影響工作效率。一是權限界定難。由于被委派單位與單位之間的情況差別很大,不可能也不現實從上至下用一種絕對統一的標準進行規范;二是執行難。在實際執行權限中還有一定難度。
(五)后續管理辦法和相關的配套制度尚不夠完善。
(六)缺乏強有力的委派會計管理機構。
(七)一些錯誤觀念仍需糾正。
有些單位認為實行了會計委派制,就沒有必要進行財務管理了,甚至認為財務上出了問題責任不在單位,一切責任都應由委派會計負責,這種錯誤認識是違背《會計法》的,其危害性是極其嚴重的,因為:按照《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如果某個單位財務會計工作出了問題,第一責任人仍是單位負責人和單位報帳員,第二責任人才是委派會計。因為各單位對外提供會計資料和財務會計報告是以單位的名義,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首先表現為各種原始憑證,而原始憑證取得、審核的第一關,首先是報賬員和單位負責人,委派會計是在報賬員和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的基礎上,對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進行監督。
對策
(一)加強委派會計隊伍建設,全面提高委派會計的整 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二)建立委派會計與被委派單位之間的協調機制。一是積極與被委派單位進行溝通;二是在堅持財務制度的同時,又能根據單位實際情況,靈活進行理財,并從財務角度提出合理建議;三是遇到問題和矛盾主動與單位領導協商,力爭通過協商來解決問題。
(三)明確委派會計的職責權限,強化會計管理。在實際工作中應堅持以下原則(1)領導與被領導原則。(2)監督與被監督的原則。(3)權限明確的原則。
(四)建立和完善各項配套制度。包括:
委派會計的檔案管理制度。
委派會計任用制度。對委派會計的任用,一般通過考試考核,擇優錄取。對被錄用人員在聘用期間簽訂合同,發放委派書,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時間一般為3-5年。
委派會計考核輪換制度。會計管理機構應按期對所有其委派的會計人員進行考核,對考核優秀的給予業績肯定和獎勵,考核不合格的就地解聘。對做出重大貢獻的委派會計人員,應向有關部門提出晉升、晉職等建議。委派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的進行輪換。
委派會計的工資福利制度。會計管理機構應將委派會計的工資福利納入統一管理、統一發放。要確保委派會計人員整體工資水平的公平合理。
(五)建立和完善專門的委派會計管理機構。
應健全和加強隸屬于各級財政部門的行政管理機構事宜。一方面要健全會計管理局的各職能部門。在會計管理局內設人事管理、后續教育、業務考核等機構,將委派會計人員的人事關系、編制、工資福利、升遷晉職等納入統一管理,以真正解除委派會計人員的后顧之憂。另一方面加強會計管理局的人員配備。選拔素質較高、責任心、事業心較強的干部從事會計管理工作,保持一支相對穩定的會計管理人員隊伍。再次,應賦予會計管理局一定的職責權限,特別是執法權限,以保護委派會計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法治理會計工作。
(六)摒棄錯誤觀念,切實加強單位財務制度建設。主要工作如下:
(1)要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2)要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不僅包括單位最高管理當局用來授權與指揮經濟活動的各種方式方法,也包括核算、審核、分析各種信息資料及報告的程序和步驟,還包括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綜合計劃、控制和評價而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
(3)要擴大政府采購的范圍。
作為委派會計,一方面要求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購政策及其運行程序;另一方面,要積極向被委派單位宣傳政府采購的作用和意義,在實際工作中,嚴格按政府采購公布目錄所列物品實行政府采購,否則不予報銷。
[參考文獻]
[1]石春茂。論會計管理體制的創新與其現實選擇。會計研究。1999.12.
[2]馬名岳。會計委派制度需進一步完善。會計研究。2001.12.
[3]魏承玉。對會計委派制若干認識問題的討論。財務與會計。2000.5.
[4]科斯。實行會計委派制與健全單位財務制度。財稅與會計。2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