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14 11:24 來源:任 生 王永挺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將對我國的金融業產生重大的影響,尤其將對我國的商業銀行產生巨大的沖擊,本文主要針對世界貿易組織協議規則和我國在雙邊談判中的承諾,探討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挑戰,以及我國在商業銀行法律制度方面的應對措施。
一、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和中美雙邊協議對我國銀行業開放的基本要求
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對各國金融業開放的要求是原則性的。世界貿易組織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和70多個成員國達成的《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確立了金融服務業對外開放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規則。GATS關于金融服務業的規定旨在消除各國長期存在的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貿易壁壘,確立多邊的、統一開放的規則。這些規定明確了金融服務業的具體內容和簽約方的權利與義務;其中最主要是明確了金融業對外開放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基本原則在金融服務領域的具體表現,主要包括:(1)市場原則,要求締約方開放本國的金融服務業;(2)國民待遇原則,要求締約方給予金融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同等于國內同業者;(3)最惠國待遇原則;(4)透明度原則,各成員國必需公布有關金融服務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習慣性做法;(5)逐步自由化原則,這一原則主要是關于發展中國家金融開放的特殊待遇和保護條款。GATS(1994)同時明確了“金融服務”的內容,金融服務的內容被概括為16項,囊括了金融領域幾乎所有的營利性業務,涉及銀行、保險、證券、融資租賃、資產管理、金融中介等業務。
遵循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規則,中美經過艱苦談判,中國承諾金融業將逐步開放。其中關于銀行業主要是承諾將逐步取消對外資銀行的限制,使外國銀行獲得充分的市場準入。如:正式加入時,取消外資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的地域和客戶限制,外資銀行可以對中資企業和中國居民辦理外匯業務;逐步放寬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限制,5年內取消所有地域限制;逐步取消人民幣業務客戶對象限制,加入2年內,允許外資銀行向中資企業辦理人民幣業務,5年內取消包括居民在內的所有客戶限制等等。
簡言之,在銀行業領域,中美協議的核心是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既允許外資銀行在中國開辦銀行業務,同時開放是逐步的,即允許外資銀行設立的地域、經營的貨幣幣種、經營的對象是逐步擴大的,有一定時限的。
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挑戰
由于體制和歷史的原因,我國的商業銀行經營困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隨著外資銀行的進入,我國的商業銀行將面臨著激烈的競爭和巨大的挑戰。我國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全社會儲蓄、存款、信貸資產總量中占有絕大的比例,開放銀行業對其影響首當其沖。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挑戰主要表現在:1、人才流失。除關鍵的業務管理外,外資銀行在華業務的拓展主要還是依靠本地雇員,所以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在中國市場上競爭,首先是人才的競爭。外資銀行優厚的工薪待遇和尊重人才的用人環境,將吸引一批優秀的金融人才,并且這種人才的流失也可能帶走一部分的客戶。2、客戶流失。我國的商業銀行尚未真正成為金融企業,國有商業銀行盡管其分支機構眾多,但它們在服務質量、工作效率、經營能力、技術條件等方面無法與發達國家實力雄厚的大銀行相競爭,一旦外資銀行大量進入,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將面臨著儲戶流失的嚴重問題。3、失業增多。中國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體制弊端十分嚴重,人浮于事,機構臃腫,服務質量低下是人所共知的事實。如果外資銀行大量進入中國,現有四大銀行的機構規模會被迫壓縮,銀行失業人員將會增多。4、缺乏透明。從近幾年來看,金融透明度日益降低,而造假數字、虛報情況的現象在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尤其嚴重。四大銀行若不提高透明度并強化內部制約監督制度,就可能積聚系統性金融風險。5、業務單一。根據我國的《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我國的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體制。商業銀行不能從事證券、信托和保險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將商業銀行的業務限定在狹小的傳統商業銀行業務范圍內,并實行業務范圍法定的原則,使得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單一、狹窄。尤其是在國有企業仍然是國有商業銀行基本服務對象的條件下,這些銀行的風險實際更加集中和擴大了,因為大量的國有企業經營效益低下。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外資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他們的業務投向不會象中國的國有商業銀行那樣被限制在一個狹窄的范圍內,這種事實上的不平等將使國有商業銀行面臨更為被動的局面。
三、適應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完善我國商業銀行法律制度
運用法律手段保障、促進和規范金融業的運行、推進金融改革,是各國的一貫做法。由于我國的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資產比重和業務范圍在全國商業銀行中占有絕對的優勢,其成敗關系著金融的全局;因此,完善我國的銀行法律制度,必須著眼于如何規范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其競爭力。
第一、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化改造創造法律基礎。
明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化的法律地位,允許國有金融機構進行股份化改造,包括向國內非國有部門和境外投資者出售股權;并且應當允許國有銀行公開發行股票、成為上市公司。公司的精髓是股東的多元化和股權的分散化,股東和公司之間以及股東彼此之間相互制約,以達到決策和經營的科學化、民主化。我國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投資主體是單一的;國有企業固有的資產所有者虛置及內部人控制等弊端在國有銀行中仍然存在。要從根本上消除不良資產產生的制度性因素,只有走股份化道路,使商業銀行成為真正的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股東和社會公眾的監督,真正進行市場化的操作。我國的《商業銀行法》只是原則規定,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并且規定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可以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何時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由國務院規定。因此,我國的《商業銀行法》對銀行的股份制改造的規定是十分粗糙的。銀行是特殊的企業,在商業銀行股份化成為改革趨勢的今天,必須對商業銀行的股份改造進行特殊而詳細的規定。
第二,擴大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
《商業銀行法》第3條規定了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超過這些范圍的業務需要經過中央銀行的批準。這些業務都是商業銀行傳統的業務,F階段,金融創新加快,金融衍生工具不斷涌現,我國對銀行的業務采取了近乎限定的原則,這是不符合金融業的發展趨勢的。目前的辦法是擴大商業銀行的經營范圍,將諸如基金托管、資產管理、財務顧問、投資顧問、家庭銀行、消費信貸、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明確為法律保護的對象。同時中央銀行批準法定之外業務的程序和時限必須有明確的規定。否則,商業銀行的創新熱情也會受到影響。
第三、完善商業銀行法人治理機構。
《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的規定。但實踐中,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尤其是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治理機構更待完善。依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目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重大事項,由銀行黨組決定;行長、副行長由國務院任命。所以,董事會這一公司的核心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中處于缺位狀態,不能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
第四、提高商業銀行運行的透明度。
GATS有兩條基本原則,即透明度和自由化。我國商業銀行的透明度動作十分欠缺。我國商業銀行作假賬、向監管部門報告假情況、假數字的情況時有發生,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內部文件數量巨大;這些都不符合透明度要求。應逐步建立商業銀行信息的強制披露制度,規定哪些信息必須向監管部門報告,哪些信息必須向公眾披露,使監管當局心中有數,投資者和顧客的知情權得到落實。畢竟銀行是一種特殊企業,其經營的狀況既影響到國家金融局勢和金融安全也影響到公眾的利益。
第五、適應世界貿易組織基本規則,實行國民待遇原則。
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外資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外國商業銀行分行優先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特殊規定,并不完全適用《商業銀行法》。我國現有的包括《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在內的關于外資商業銀行的法律、法規使得中資和外資銀行存在差別待遇,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基本求。我國現行的外資商業銀行的法律制度使得外資銀行既享受著“超國民待遇”,又遭受“非國民待遇”。
外資銀行在業務范圍和稅收上享受著超國民待遇。外資銀行可以從事外匯投資業務,進行經批準的以外幣表示的投資業務;中國的銀行由于實行分業經營,投資業務受到限制。在稅收負擔上,外資銀行和中資銀行存在著差別待遇。現階段外資銀行的所得稅稅率一般在15—33%之間,實際上大多數外資銀行享受各種稅收優惠待遇。繳付的所得稅稅率一般為15%,而我國商業銀行的所得稅稅率為33%,稅負相差懸殊,造成不公平待遇。
另一方面外資銀行承受著“非國民待遇”。外資銀行經營的業務范圍和客戶,以及經營的網點受到一定的限制,沒有完全享受國民待遇。
如何廢除這些差別待遇,逐步實現國民待遇需要區別對待。中資銀行在短期內不可能實現業務的融合化,只能通過鼓勵金融創新,設立子公司等形式實行一定的業務交叉,待中國金融整體實力增強,金融監管水平提高了,才能實行徹底的混業經營。美國從分業到混業經營也歷經了幾十年。關于稅收優惠,則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可以考慮廢除這些優惠措施,以給中資銀行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至于對外資銀行在業務范圍和業務網點上的差別待遇,則只能依據中國和有關國家的雙邊協議,逐步放開,由差別待遇逐步過渡到國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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