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07 18:06 來源:
人壽保險與社會保險的關系
人壽保險與社會保險屬于兩類不同性質的保險,在保險的性質、保險來源、保險程度、保險責任、經辦主體及經營原則等諸方面有著明顯的差異。
一是性質、范圍不同。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要求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對象都必須參加,而且享受的待遇也由法律法規確定,屬法定或強制性質。人壽保險是由投保人與壽險公司通過簽訂保險合同,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雙方是等價交換的契約關系,只人符合保險合同的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參加,一般屬自愿性質。
二是資金來源不同。社會保險基金是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強制征繳,一般由國家、單位、個人三方面負擔,國家承擔最終責任。人壽保險的保險費是由參加保險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交納,由單位和個人自己負擔。
三是保障程度不同。社會保險的保障程度,是以維持基本生活水平為原則,一般應當與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人壽保險的保障程度,主要根據個人愿意,由投保人與人壽保險公司協商決定,可高可低,一般不受限制。
四是保險責任不同。社會保險的保險責任,是為了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人壽保險可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在壽險、健康險、意外險三大類中,按照市場的需求,設計辦理各種業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是經辦主體不同。社會保險一般由政府有關部門或由政府授權委托的機構經辦人。人壽保險則是由按《保險法》、《公司法》的規定和程序批準設立的人壽保險公司經辦。
六是經營原則不同。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不交納稅費,不存在業務競爭,由國家承擔盈虧責任。人壽保險要講求效益、追求利潤,并按有關規定繳納稅費。公司自負盈虧,各壽險公司之間可以進行公平的業務競爭。
人壽保險與社會保險雖有諸多差異,但它們有一個十分重要的共同點:即都是以人們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對象,都是為了解決社會成員因生、老、病、死、傷殘、失業等造成的困難,提供生活經濟保障的需要;對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都有著同樣的作用。在保障對象和保險功能方面兩者是完全相同的,而且,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人壽保險的服務領域更加廣泛,功能更加齊全,方法更加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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