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07 17:51 來源:
今年,按照中央12號文件的精神,企業普遍提高了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中央和國務院這次普遍提高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工資標準和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調整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人員失業救濟金和享受社會救濟人員基本生活費補助標準,既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職工群眾生活的關心,更表明了中央啟動消費,刺激需求,拉動社會經濟增長的決心。實踐證明,中央的這一決策深得民心,對保障和提高職工的生活水平,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據一些地區反映,由于這次中央提高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幅度比較大,這些地區在落實企業職工統一養老保險制度,確定6月30日后辦理退休的養老金待遇時,遇到了新的問題,即6月30日后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由于職工工資增長對繳費工資增長的影響要相對滯后1個年度,而某1年度繳費工資增長對養老金待遇計算的影響僅是全部繳費年限的 1/n,遠遠低于今年特殊調整養老金的增幅。所以,按統帳結合改革計發辦法計算出的養老金普遍低于之前退休的同類人員養老金水平,也就是說晚退休的比早退休的養老金待遇降低了;特別是有一些地區,由于國發26號文件規定的統一制度尚未落實到位,養老金仍采取新老計發辦法對比的方法計算,這次養老金大幅度調整后,使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并軌遇到新的困難,新老計發辦法更加難以操作。最近,企業和職工對這個問題反映十分強烈,勞動保障部門也非常重視這個問題。為了平衡新老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水平的差距和矛盾,一些省已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對養老金計發辦法作了相應的調整,相應提高了6月30日后退休的養老金水平。但各地的具體調整辦法不一,可能會對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和政策的規范帶來負面影響。
筆者認為,當前我們既面臨6月30日之前之后退休的養老金待遇不平衡問題,又面臨養老金計發辦法能否統一的問題。因此,處理這一敏感而棘手的政策問題,在解決新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偏低問題時,既要注意有利于現時新老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平衡,又要保證今后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統一,并減輕基金的壓力。
比較穩妥可行的辦法是,在現行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的基礎上,參照今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調整的幅度增加一塊補貼額或調節金。補貼額可根據退休人員工作年限長短或繳費年限長短適當分檔。對于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尚未到位,仍采取新老辦法過渡的地區,按新辦法再增加補貼額后,應利用這次新辦法墊高養老金水平的機會取消新老待遇對比,完成新老計發辦法的過渡。
考慮到今后退休人員如果長期都增加這塊補貼額,一會對養老保險基金造成較大壓力,二會不利于養老金計發辦法向制度設計的目標模式過渡(即養老金從目前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各項補貼額組成過渡到由基礎養老金加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的目標模式),各地可從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出發,結合職工工資、繳費工資和養老金計發基數增長的幅度,對明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員,在計算養老金時,采取逐年適度沖減補貼額的辦法,直到全部沖減完。在沖減過程中應該注意兩點,一是沖減的幅度要小于相應年度養老金計發基數自然增長造成養老金待遇的提高幅度,以保證不出現新的待遇倒掛;二是新退休人員補貼額的沖減要與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正常調整相結合,在沖減過程中適當控制已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調整幅度,這樣既能控制住養老金總體替代率水平,也能避免新老退休人員之間產生新的待遇水平倒掛,有利于統帳結合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盡早到位。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調整是一個十分敏感的政策問題,也是一個政治問題,涉及職工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社會的穩定,需慎重對待,切不可采取就事論事,只顧眼前,不及今后,甚至拆東墻補西墻的辦法。這樣非但于事無補,反而會造成新的矛盾和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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