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24 10:50 來源:沈嚴冰 張長全
摘 要:長期以來,由于國有企業資金不足,金融監管不力,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外部原因和國有商業銀行內部經營管理的原因及體制的原因,造成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存在巨額不良資產。解決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問題,應加強銀行內部管理,加快金融法制建設,改革金融部門人事制度,建立激勵與約束機制,以防范與降低金融風險。
關鍵詞:不良資產;成因;商業銀行
一、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形成原因分析
1.外部原因
(1)國有企業預算約束的軟化。首先,在企業登記注冊開始就存在預算約束軟化的問題。長期以來國家創辦企業沒有資本金注入或注入嚴重的不足。而且大多數國有企業缺乏資本金補償機制,隨著企業的發展,資本金比重越來越低。在我國實行不同項目差別利率的條件下,那些取得國家重點項目的國有企業就可以得到國家優惠貸款,使預算約束軟化。而這些國有企業又以重點項目為名拖延、抵賴和逃廢銀行貸款,銀行也沒有辦法。其次,在經營過程中國有企業受到各個方面的干預,無法成為獨立的法人,從而使得預算約束軟化。主要表現為產權主體缺位、企業承擔的社會保障責任過多、受到的政府干預過大和過多地負擔了體制轉軌時期的改革成本。
(2)企業資本充足率嚴重不足。銀企之間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不良資產的債權人國有銀行和債務人國有企業都是“國有”的。國家可以指令國有銀行延期收款或追加貸款,致使效益不好的企業債務越滾越大。這時的企業主要靠信貸資金運營,這就在事實上造成了企業資本金的嚴重不足,同時造成國有銀行的信貸資金長期沉淀,從而形成大量的不良資產。
(3)金融監管不力。由于監管體制缺陷和經驗不足等原因,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中國人民銀行側重于金融機構的發展和金融市場的培育,而在金融監管方面的力度則不夠。成立不久的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也存在著只注重合規性的監管,不注重風險監管的傾向。
(4)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是不良資產形成的重要原因。它主要體現在:法律不健全,使得作為社會經濟活動重要組成部分的銀行業務活動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指導思想,使得已有的法律規定無法具體實施;銀行與企業間的大量業務活動依照政策辦事,而政策與法律相矛盾,損害了法律的權威,為不良資產的形成埋下伏筆。
2.內部原因
(1)國有商業銀行在經營管理上認識不足。長期以來商業銀行沒有樹立起風險和效益意識,沒有把銀行看作自負盈虧的實體。對已經形成的不良資產認識不足,對一些負債累累的國有企業仍然給予貸款支持。對于某些企業利用改制、改組等機會逃廢銀行債務,沒有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有效地阻止不良資產的發生。
(2)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管理制度不健全。國有商業銀行信貸經營管理體制不盡合理,資金與規模脫節,信貸人員素質低,不利于風險防范。國有商業銀行的管理體制中缺乏一套有效的風險預警系統,短期貸款的長期化,增加了銀行貸款回收的風險。
(3)信貸投向缺乏科學定位國有商業銀行在選擇貸款客戶方面缺乏細致的市場調研,信貸投向缺乏前瞻性、主動性,導致一方面對市場前景好、業績優良、守信用企業的投放力度不夠,影響銀行的經營效益。另一方面又給業績不良、沒有發展前景的企業注入了資金,最終無法收回而形成不良資產。
(4)審貸分離不徹底。貸款的發放部門與評審部門在分工上是各有側重的,既互相協作,又相互制約。貸款發放部門主要是拓展客戶并對項目進行初評;審查部門則對貸款進行后續評審決策。但長期以來,銀行審貸合一,缺乏必要的內部制約機制。在審貸合一的情況下,政府指令授信使得執行暢通無阻,人情貸款,工作失誤與偏差屢見不鮮,極易造成銀行不良貸款。
(5)國有商業銀行沒有成為真正的獨立法人。缺乏真正的經營自主權,在貸款問題上不能自主,在地方政府行政干預下造成大量貸款死滯。
3.體制原因
(1)體制改革對不良資產形成的影響。體制的問題沒有得到根本的解決。二十多年的改革進程使得收入向個人傾斜,但是我國資本市場仍然欠發達,企業所需資金難以靠直接融資來取得,這樣就形成了一批幾乎完全靠貸款創辦和經營的國有企業,而絕大多數企業經營業績欠佳,從而造成銀行的不良資產。
(2)國有企業過低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對不良資產形成的影響。國有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率偏低,而且多數企業還未足額提取,這些過低的固定資產折舊率還被國家以各種形式全部或部分收繳,成為政府預算。自“撥改貸”以后,企業要擴大再生產只好靠向銀行借款來實現,隨著國有企業在“七五”、“八五”期間的大規模改造,多數企業變成了高負債經營,這就增加了其歸還貸款的難度,從而加劇了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形成。
4.制度原因
政府部門違背經濟規律,直接干預銀行和國有企業的經營活動,這些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經濟制度,對于銀行不良資產的產生和積累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國家政策的變動加大了投資的風險,經濟體制改革不到位,經濟運行忽冷忽熱,投資決策隨意性大,投資結構難以改善,投資效益低下,最終導致銀行資產的損失。
二、處理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建議
為了處理好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應該加強銀行內部管理,完善信貸管理體制;凈化社會信用環境,加快金融法制建設;努力協調好銀行與企業之間的關系;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修改現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破產法》和《民訴法》的有關規定,賦予新組建的資產管理公司特殊法定權利,強化資產管理公司在企業破產與重組中的核心法定地位,防止企業借破產與重組之名逃遁金融債務,以此推進企業改制和不良資產價值盤活的最大化。必須改革現行企業與金融部門的干部人事任免制度和薪金制度,建立與健全具有高度流動性的經理人市場和具有競爭力的、激勵與約束相兼容的薪金制度,以此防范與降低企業與金融機構的經營者、管理者以及職員的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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