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4-05 00:00 來源:金融時報·王明立
政策性銀行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對政策性銀行的監管,對于正確發揮其作用、確保其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當前,政策性銀行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集中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無法可依,二是政策導向功能不強,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國家應盡快制定《政策性銀行法》
《政策性銀行法》是關于政策性銀行職能定位的基本法律,只有頒布《政策性銀行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政策性銀行的發展方向問題。筆者認為,制定《政策性銀行法》的立法方式有兩種:一是制定統一的政策性銀行法;二是分別制定各政策性銀行法。在立法的層次上,如果制定法律的時機還不成熟,可先由國務院頒布有關條例。無論何種方式、何種層次,《政策性銀行法》的內容一般都包括:定義;職能與任務;業務范圍;基本業務規則;與政府有關部門的關系;與商業銀行的關系;財務會計;監管管理;法律責任。
(二)監管部門要制定專門適用于政策性銀行的業務管理制度
首先,要制定《政策性銀行業務管理辦法》,該《辦法》應詳細定義各類業務的具體含義;明確新業務報批的程序;規定對超范圍經營的處罰措施。其次,要根據政策性銀行信貸業務的特點,制定《政策性銀行貸款通則》、《政策性銀行不良貸款劃分及認定辦法》等規章,使貸款業務和不良貸款管理有法可依。此外,還要根據政策性銀行業務的發展變化情況,不斷制定、修改完善有關業務管理規定。
(三)應加強對政策性銀行的政策導向
一些國家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不是由中央銀行直接管理,而是由政府的相關經濟管理部門進行監管。在這種監管體制下,政策性金融機構能夠較好地貫徹國家(政府)的產業政策。我國的政策性銀行由中央銀行直接監管,由于中國人民銀行并不負責制定、貫徹具體的產業政策,故在客觀上造成其對政策性銀行指導作用的弱化。在目前我國政策性銀行監管體制不可能發生根本改變的條件下,加強對政策性銀行的政策導向作用的途徑有兩條:一是監管機關要加強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農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等部委的信息溝通,及時了解有關產業政策的制定及變化情況。二是監管機關要制定考核政策性銀行貫徹產業政策情況的指標體系,通過考核,建立硬約束機制,促使政策性銀行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產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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