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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稅制的理論基礎
作為一個全新的稅種,環境稅在稅收理論中未出現過專門的概念,至今在國際上也還沒有一個公認的定義。有的學者將環境稅定義為“一切在反污染的政策框架中征收的稅收,其核心是使污染者支付與其污染行為的規模相適應的價格”;有的則認為“如果某物質的使用或釋放被證明對環境有不利影響,以該物質的物理單位為稅基征收的稅種即為環境稅”。這些概念籠統地將特定的生態或環境問題中使用的稅收定義為環境稅,沒有體現出環境稅的基本特征。筆者認為建立在可持續發展理論基礎上的環境稅應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是國家為了保護環境與資源,憑借其主權權力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其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程度或者污染破壞環境資源的程度征收的稅收。環境稅應充分體現國家以自然環境保護為主體的宏觀稅收調控職能,它既可以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為社會公共事業提供資金,滿足社會公共需求,又可以真實地反映社會邊際成本,將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行為造成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同時還可以均等社會收入,為社會健康穩定、持續發展創造條件。環境稅是一種既重經濟效益又兼顧公平的環境經濟政策手段,它不僅包括污染排放稅、自然資源稅等,還包括為實現特定的環境目的而籌集資金的稅收。
早在20世紀初,英國經濟學家庇古在《福利經濟學》一書中就提出,對造成外部效應的企業,國家應該征收調節環境污染行為的“庇古稅”,即我們現在所說的環境稅。庇古的“環境外部性”理論,可以說是環境稅最初的理論來源。庇古在論述“社會資源適度配置理論”時,還通過私人邊際成本與社會邊際成本的關系,進一步闡述了庇古稅的觀點。他認為當存在環境污染等外部不經濟現象時,其產品的私人邊際成本小于社會邊際成本,從私人角度看是贏利的,但從社會角度看卻是虧損的,這一矛盾不可能靠市場力量解決,需要政府采取措施把社會成本加人企業的生產成本中,使外部成本內在化,即通過庇古稅解決私人邊際成本與社會邊際成本的不一致。研究證實,不僅生產中存在外部性,消費領域也同樣會產生外部性。一種消費品如果在消費過程中對環境有消極作用,而產品價格中只包含了通過市場機制形成的成本,就會產生消費領域中的外部不經濟。與生產領域的外部性相比,消費領域的外部性具有分散的特點,“命令和控制”實現的效果往往不理想。對消費行為的過分限制有時反而會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市場的形成與發展,結果是政府非但沒能對應進行限制的消費行為作有效的限制,反而失去了應有的一部分財政收人。對于這些市場體系之外的“負外部性”行為,政府實施干預是必要的。政府可以通過對污染行為以及生態資源的消費使用行為征稅,使生態資源使用者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一致,從而將外部成本內部化。因此,現代意義上的環境稅不僅適用于對環境污染行為負效應的消除,還可以通過環境稅收手段來刺激正外部效應的產生。
公共物品理論也是環境稅的形成理論之一。現代經濟學認為,市場自由交易可以實現私人物品的有效生產,但環境、國防等公共物品則應該由政府提供。環境稅設立的最初目的是為市場提供其不能生產的公共物品。在環保領域中,“集體理性”和“公共選擇”是必要的。但是,個人理性并不必然產生集體理性,個人的最優選擇與集體(或社會)利益往往背道而馳。正因為個人意識到自己的影響無足輕重,而采取不負責任的態度(即理性的無知),或者希望別人都去努力而自己坐享其成(即搭便車),所以環境保護、生態補償等這類對大家都有好處的集體理性就無法自我實現。可見,在環境保護領域,僅強調市場的作用是不夠的,單純的市場作用很難保證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而需要由政府通過對所有使用公共物品的人收取價格的方式來實現。
另外,可持續發展理論同樣是現代意義上的環境稅的理論基礎之一。可持續發展理論提出應建立包括社會、經濟、文化、環境、生活等各項指標在內的新的社會發展指標體系,要求使用各種政策,包括稅收政策、政府收費政策等來促進經濟與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如果說庇古的“外部性”理論僅著眼于微觀經濟環境,強調對經濟增長的追求的話,那么可持續發展理論則著眼于宏觀經濟和整個人類社會(包括后代人),強調的是經濟與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不僅要實現當代經濟與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還要實現代際之間的公平。基于傳統經濟增長目的的“無節制的粗放式”的資源開發利用,不僅破壞了環境資源分配上代內、代際的效率和公平,還損害了社會發展的整體質量,有必要通過征收環境稅的方式對負外部性進行調節,并利用稅收收入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實現既滿足當代需要又滿足后代需要的長久、穩定的發展,實現縱向歷史過程對發展提出的要求。
二、環境稅制功能的比較分析
環境稅的優勢是同其他環境保護手段相比較而言的,同直接管制、排污收費、財政補貼等幾種常用的環境保護手段相比,環境稅在調整環境經濟關系中具有明顯的優勢。
1、環境稅與直接管制的比較。直接管制作為一種運用廣泛的污染防治手段,是指政府通過立法制定環境標準,禁止(或限制)某些污染物的排放,最終實現政府對環境資源利用的直接干預。環境稅較之直接管制的優勢表現在:第一,直接管制的強制性和缺乏彈性,使企業可能為免受法律制裁而在尚未找到可行的治污方法時就制定了有損效率的治污方式,妨礙企業對治污方式的自由選擇,造成資源配置的低效率。而環境稅則可以通過影響污染者備選活動(如安裝排污設施以減少污染、為污染支付稅費等)的成本與收益,使污染者能夠對政府提供的經濟刺激作出靈活反應,引導經濟當事人進行有利于環境的選擇。第二,直接管制缺乏對企業技術革新的刺激,污染者如果達到了政府規定的排污量標準,除了成本的考慮,一般不會繼續努力治理污染。而環境稅是以單位污染量作為計稅基礎,這就促使污染者會想方設法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從而可以持續不斷地刺激企業進行技術革新。第三,直接管制不利于企業退出污染行業。如果管制下的限制產量也有利潤,那么企業仍然會進入該行業,增大整個社會的污染度。而環境稅可通過使污染者自由選擇低廉且適合自己的方法減少排污量,還可通過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動機刺激污染者研究開發治污新技術,最終減少整個社會的污染。
2.環境稅與排污收費的比較。排污收費是環保部門代表國家,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依法向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強制收取的費用。同排污收費相比,環境稅的優勢在于:第一,環境稅以法律形式確定,是國家利用政治權力對社會剩余產品或價值進行的一種分配,具有很強的法律強制性。環境稅由國家稅務部門征收,稅金進入政府的財政預算,有利于全國范圍內的統一支配使用,能夠保證污染的治理效果。而排污收費盡管也有法律依據,但主要是憑借行政力量,征收的隨意性大。第二,環境稅涉及的范圍比排污收費廣泛。環境稅不僅涉及污染行為,還包括資源的開發利用行為;不僅是對環境損害行為的制約,也是對環境友好行為的鼓勵。而排污收費只涉及環境稅中的排污稅。就納稅主體而言,環境稅的納稅主體不僅包括企業、機關、團體,也包括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污染環境或利用資源的個人。而排污收費主要是針對企事業單位。環境稅的征收環節靈活,既可以對生產的投入、中間生產過程、產出環節征稅,又可以對消費環節征稅。而排污費一般僅針對生產過程的末端污染物排放環節征收。第三,環境稅作為一種稅收,具有無償性,一旦上繳,不再返還納稅人,既讓企業承擔了污染損害的代價,又為國家贏得了寶貴的污染治理資金。并且,環境稅從企業利潤部分征收,可以更有效地調節國家和企業的最終收入分配。
3.環境稅與財政補貼的比較。財政補貼是指政府根據企業進行污染防治所發生的費用,針對企業排污量的減少程度給予財政補助的政策。它既可以直接給予貨幣補貼,也可以采取稅收的方式給予間接補貼。補貼和環境稅同樣對污染者提供經濟刺激,然而補貼加重了公共財政支出的負擔。需要增加其它稅收以彌補這項開支。相反,環境稅可以增加收入、減少開支。并且,由于補貼的存在,增大了污染企業的利潤空間,這會降低該行業的退出率,吸引新的生產者進入該行業,加劇環境污染。如果補貼金額較高,不僅達不到治理污染的目的,反而會助長污染者在環境保護方面采取消極態度。而征收環境稅,是減少污染企業的利潤,可以有效地阻止社會資源進人污染行業,從而達到治理環境污染的目的。
三、環境稅制的歷史與國際比較
(一)環境稅制的歷史演進
20世紀60年代以來,隨著全球工業化的迅速發展,生態環境被嚴重破壞,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受到了嚴重威脅。在這種背景下。作為現代宏觀經濟政策主要工具之一的稅收,自然被運用到資源與環境的保護上,適用于資源與環境保護的環境稅在一些國家應運而生。20世紀90年代以后,環境問題與稅收政策更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其環保措施均以征稅為主,收費為輔,而且環境稅制全面、系統,不僅注重開征新的環境稅,還不斷調整現行稅制中有關環境保護的條款,稅收限制與稅收鼓勵并舉。資料表明,世界各國為防治污染和保護環境而開征的稅收已近百種。課征范圍也極為廣泛,涉及大氣、水資源、生活環境、城市環境等諸多方面。
環境稅收制度的發展經歷了“兩次高潮”:第一次是20世紀70-80年代,主要是針對污水和廢棄物等突出的“顯性污染”進行強制征稅。這類環境稅大多屬于彌補費用類稅收,即為了增加控制污染的投入而向排污者征稅,如荷蘭自1970年開始征收廢水排污稅和居民生活垃圾處置稅。第二次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歐美各國越來越多地采用生態稅、綠色環保稅等多種特指稅種來維護生態環境。這個時期出現了以刺激為特征的稅收,通過向排污廠家收稅促使生產者改變對環境的污染行為。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發達國家的環保稅收政策又有了新的發展,從對廢氣、廢水、垃圾、噪音、農業等污染征稅發展到全面“綠化”稅制。從零散的、個別的環保稅種的開征,發展到逐步形成環保稅收體系。除新征各種環保稅收外,還對原有的稅種進行調整,使之具有環保功能。從而實現全面的“綠化”環境稅制的目標。
(二)國外的環境稅制設計
世界各國在經歷從零散的、個別的環境稅開征到提出全面“綠化稅制”的過程中,對于環境稅制的設計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開征各種環境稅。主要針對制造、消費或處理過程中產生污染,造成生態環境破壞以及涉及稀缺資源使用的產品及活動征稅,通過提高這類產品及活動的成本和相對價格,減少不利于環境的生產和消費活動,從而減少環境污染,保護環境資源。在污染稅方面,具體開征的名目繁多。征收的內容也千差萬別。在自然資源稅方面,包括對石油、天然氣等征稅。如美國政府對礦藏、天然氣和石油開采征收資源枯竭稅,迄今已有過半的州征收此稅。加拿大政府為了保護石油這種稀缺資源,對機動車用油課稅,并對重型卡車課征能源儲存稅。
2.以一種對環境友好的方式調整現行稅制。調整的內容包括:一方面,取消原有稅制中不符合環保要求、不利于可持續發展的規定,主要是去除或修正原有的不利于環境的補貼和稅收。另一方面,對原有稅制采取新的有利于環保的稅收措施,使得綠色稅制的實施更有利于保護環境。主要手段是對污染環境的產品或活動課以重稅,改變其相對價格,從而減少相關的消費和活動。以消費稅為例,許多國家區分含鉛汽油與無鉛汽油,調高含鉛汽油的消費稅稅率,鼓勵使用無鉛汽油,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如大多數OECD國家引進了將含鉛和無鉛汽油區別對待的差別稅,使市場上含鉛汽油的比例大幅度下降。目前,已有16個OECD國家通過調節汽車的銷售稅和汽車使用稅來刺激消費者使用相對清潔的機動車。
3.建立環保基金。如瑞典和挪威于1991年同時開征二氧化碳稅并建立了專項基金。另外,日本1993年的《環境基本法》規定,為實施環境保全的經濟性誘導措施的調查與研究而設立環境稅、賦課金等專項基金。另外,美國《環境對應、補償及責任法》(即超級基金法),也通過對化學工業的專項稅收設立了一筆巨額基金,用于污染地點的調查和清理行動。
(三)對國外環境稅制的評價
國外環境稅制的設計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不僅通過開征各種涉及環境保護的稅種,對環境帶來危害的產品和消費課稅,籌集收人,為減少污染的專門計劃提供了充足的資金,而且建立了一整套旨在減少排放污染物的激勵機制,并采取減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和鼓勵環保事業的發展。
第一,各國環境稅制的實施情況雖然各不相同,但無一例外都經歷了循序漸進的過程。環境稅制的發展都是根據每一稅種的實施條件,按照不同的特點循序漸進,逐步實施稅制改革,在不增加稅收負擔的基礎上實現環境目標。例如污染稅中的二氧化硫稅和碳稅,前者的執行成本低,公眾容易接受,對降低硫排放量的成效也比較明顯,故征收時間比較長;而碳稅要求的條件相對較高,只有制定較高的稅率,并采取國家統一行動才能收到理想效果,故征收時間就比較短,二者在稅種引入時間上各有特點。還有,稅率也有一個逐步提高的過程。一般情況下,要取得顯著的環境效果,稅率必須維持較高的水平。但是,如果稅率一步到位,可能令人難以接受,甚至導致政治危機。并且,從經濟角度看,本國企業的競爭力也會受挫,對經濟產生負面影響。因此,環境稅制采取循序漸進的策略,先選擇低稅率,隨著治污技術的進步逐步提高稅率。
第二,在環境稅制的實施過程中,重視環境稅收手段與其他環境保護手段的綜合運用。如重視環境稅收手段與直接管制手段之間的配合。直接管制手段并沒有因為環境稅收手段受到重視而被取代,直接管制為環境稅收的刺激作用提供了最低的標準,而環境稅收又成為直接管制的有益補充。除此之外,還注重環境稅收手段與其它經濟手段的配合。各國的環境稅制中都普遍包含了與環境有關的各種專項收費和使用費,究其原因在于“費”簡便易行,并且符合“污染者付費”原則,特別是隨著污染程度的變化需要不斷對征收標準進行調整時,更適宜采用收費措施。同時,排污許可制度、押金制度也為各國廣泛采用。另外,環境稅種之間,如污染稅中的二氧化硫稅、二氧化碳稅和水污染稅之間,水污染稅與各種間接產品稅之間的協調配合,以及環境稅種與稅收差別、稅收優惠措施之間的協調配合也很重視。
第三,一般說來,環境稅收所獲得資金收入的使用方式有兩種:一是專款專用,指定用于特定的環境保護活動;二是納入一般預算收入。資金的專項使用極大地加強了稅收在政治上的可接受性,因而環境稅收專款專用的做法在世界各國十分普遍。如歐洲許多國家的水稅專項用于水質量管理的支出,美國原料稅收專項用于資助有害廢棄物的處理。而環境稅收納入一般預算后又有兩種用途,其一,制定補償計劃,以抵消環境稅可能帶來的累退性,即對低收入者的影響大于高收入者,以增進公平。其二,用于補償對其它稅的削減,即用環境稅代替那些影響勞動所得和勞動成本的稅種,在保持稅收總收入不變的同時,增進效率。
第四,環境稅制的征收帶有明顯的政府級次特征。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有著不同的側重點,環境稅制有必要在中央與地方兩個層次上進行設計。比如在荷蘭,中央政府主要關心的是對燃料使用的征稅,全國性的環境稅有燃料稅、噪音稅和對糞便剩余物的征稅,一些稅收鼓勵措施,如加速折舊、自然區域所有者的稅收減免等,其決策權也集中在中央。低級次的政府主要關心的是對特定污染有關的行為征收的環境稅,如對廢物的處置、水和土壤的不適當處置等。由不同級次的政府側重解決不同的環境問題,可以節約征收管理成本,使環境稅制更具效率,既保證了國家環境政策的統一性,又便于各地因地制宜解決實際問題。
四、中國環境稅制的現狀及其完善
(一)中國環境稅制的狀況
我國尚未設置專門的環境保護稅收,有關環境保護的稅收措施散見于各個稅種中。一是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環境保護性質的稅;二是在有關稅種中設置保護環境的相應的稅收優惠條款,主要有增值稅、消費稅、內資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等。概括起來,我國環境稅制存在著以下狀況:
1.在資源稅方面,一是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無法體現資源本身的內在價值和不同資源在經濟中的不同作用,不能將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在化,不利于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二是征稅范圍過窄,主要限于不可再生的礦產品,對大部分非礦產品資源都沒有征稅。非稅資源及其下游產品的價格偏低,致使對非稅資源及其下游產品的需求畸形增長,相關的自然資源遭受掠奪性開采。三是計稅依據不合理。我國現行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開采和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依據;納稅人開采和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依據。企業對開采和生產后未銷售或自用的資源不承擔任何稅收代價,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對資源的無序開采和積壓浪費。
2.在污染稅方面,主要對污水、廢渣、廢氣、噪音、放射等五大類113項污染環境的行為實行排污收費制度。由于排污費以“費”的形式征收,缺少法律依據,征收成本高,征收效率低,因此存在諸多問題。如征收資金管理不嚴,普遍存在擠占、挪用情況;排污費與企業利潤不掛構,企業可以將排污費計入生產成本作為商品價格的組成部分由消費者承擔,無法刺激企業治理污染的積極性;污染收費標準低于污染防治費用,廠商寧愿交納排污費也不愿積極治理污染,形成一種“效益污染”;繳費主體僅限于企業,大量的非企業排污主體被排除在外。另外,排污費的返還制度也不利于環保資金的統籌與合理安排。排污費中不高于80%的一部分要返還給企業用于重點污染源的治理,返還的資金大部分被用作生產發展資金,只有少部分被真正用于污染治理。還有一些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稅種對于環境保護的設計比較粗糙,調節力度不強,保護范圍有限。如消費稅的征收對象大多對環境有直接影響,但由于稅率在確定時并未充分考慮到這些產品消費所產生的環境外部成本,因而雖多征了一道消費稅,但其環境保護的力度明顯偏弱。還有一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沒有列入征稅范圍,如電池、一次性產品等。
3.在稅收優惠措施方面,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措施多限于直接優惠和事后鼓勵,如對廢物利用進行減免稅優惠,對防治污染的設施投資給予減免稅優惠等,而國際上通行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在我國環保稅收政策中沒有體現。另外,我國現行的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在扶持或保護一些產業、部門利益的同時,對生態環境的污染和破壞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如為保護農業而對農膜、農藥,甚至是劇毒農藥免征增值稅,其負面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二)中國環境稅制的完善思路
中國環境稅制的完善應遵循維持環境功能、補償環境價值、兼顧環境公平與效率的原則,實現稅賦的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的目標。同時,環境稅制的設計還應符合中性的要求,使稅收對經濟主體活動扭曲的影響降低到最低程度。具體而言,中國環境稅制的完善應從以下幾方面展開:
第一,調整現行稅制中與環境有關的稅種。我國現階段與環境有關的稅種包括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消費稅等。(1)資源稅。首先,應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將征收范圍從礦產品和鹽等兩類資源逐步擴大到應給予保護的土地、水、動植物、海洋等資源上。其次,應完善計稅依據。將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由銷售量或自用量改為按產量計稅,使企業開采后沒有出售而積壓的或尚未自用的資源也成為應稅資源,以增加企業的成本壓力,節約資源。再次,應合理確定資源稅的單位稅額。資源稅的單位稅額過低,不足以影響納稅人的經濟行為。在確定單位稅額時應考慮以下因素:一是劣等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轉讓價格;二是調整資源開采過程中的級差收入;三是表達資源的稀缺度和政府對開采該資源的限制程度;四是反映資源開采形成的外部成本;五是正確體現資源的內在價值;六是考慮資源再培育的資金需要量。另外,對污染程度不同的資源可實行差別稅率,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的資源要課以重稅。(2)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應大幅度地提高耕地占用稅的稅額,真正起到保護耕地的作用;為了有效保護濕地,對占用濕地的開發者征收高稅額的濕地資源稅;把農村非農業用地也列入征稅范圍,按低稅率征收。(3)車船使用稅。統一現行的車船使用稅和車船牌照使用稅為車船稅,使之成為一個真正的財產稅;征收依據中考慮車船的使用強度,如車輛的行使里程等;適當提高征收標準。(4)城市維護建設稅。為了加快鄉鎮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把征稅范圍擴大到鄉鎮,稅名改為城鄉維護建設稅;改變其附加稅的性質,使其成為獨立的稅種;提高位于市區以外的企業的稅率。(5)消費稅。一是把一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納入征稅范圍,諸如塑料制品、電池、相機、剃刀、使用燃油驅動的助力自行車、三輪車等;二是提高稅率,如對既危害健康又污染環境的香煙,應提高征收額;三是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率,以抑制含鉛汽油的消費使用,推動汽車燃油無鉛化進程。此外,還應進一步推進差別稅率的適用。比如在對不同排氣量的小汽車采用差別稅率的基礎上。對排氣量相同的小汽車視其是否安裝尾氣凈化裝置而實行區別對待,對使用“綠色”燃料的小汽車免征消費稅,以促使消費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環境保護的選擇。
第二,開征必要的環境稅新稅種。(1)大氣污染稅,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稅和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的設置可在仿照現行的二氧化硫排放收費制度的基礎上進行,將二氧化硫排放費改為稅,對固定的大排放源(如電廠、工業區)進行定期檢測,依據檢測數據計征稅金;對小排放源則直接按其消耗燃料的含硫量來征收。二氧化碳稅是對油、煤、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汽油和國內航空燃料征稅,稅基根據各種不同燃料的平均含碳量和發熱量來確定,不同燃料的排放量不同,稅率也不同。(2)水污染稅,一般按廢水排放量定額征收。但由于廢水中污染物種類和濃度各異,需要確定一個廢水排放的“標準單位”,納稅人的廢水排放量按其濃度換算成標準單位計征。(3)固體廢棄物稅。可以先對工業廢棄物征稅,再逐步考慮對農業廢棄物、生活廢棄物征稅,其計稅依據有按重量征稅、按體積征稅、按住房面積征稅或按人均定期定額征稅等多種選擇。以生活廢棄物為例,可以借鑒荷蘭的做法,根據每個家庭人口多少以及產生的垃圾數量來征收。(4)噪音稅。可以考慮對特種噪音,如飛機的起落、建筑噪音等征稅。如日本、荷蘭按飛機著落次數向航空公司征稅,有些國家則依據噪音的生產量征稅。
第三,完善稅收優惠措施。(1)在投資環節,鼓勵企業進行治理污染和環境保護的固定資產投資,允許此類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鼓勵企業投資環保產業。(2)在生產環節,鼓勵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對采用清潔生產工藝、清潔能源進行生產的企業以及綜合回收利用廢棄物進行生產的企業,在增值稅、所得稅等方面給予優惠。對生產中嚴重損害環境的企業,加重稅收。(3)在消費環節,鼓勵對環境無害的消費行為,對消費可循環利用物質生產的產品、可再生能源等,征收較低的消費稅。對環境污染嚴重或以不可再生資源為原材料的消費品,如含鉛汽油、含磷洗滌劑、一次性不可降解用品、高含硫汽油等,征收較高的消費稅。(4)在其他環節,一方面,對環保產品和技術的研發、轉讓給予所得稅上的優惠,通過稅收的差別引導人們選擇對環境友好的生產和消費方式;另一方面,取消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取消為保護農業而對農膜、農藥甚至是劇毒農藥免征增值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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