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05 16:40 來源:論文網
任何政府都懂得,自已掌握的財源越多,統治起來便越得心應手。因此,對政府而言,它總希望受自已支配的財源多多宜善。但是,歲入不可能無限制地擴大。政府想盡量擴大歲入,而現實中存在諸多限制政府汲取財政資源能力的因素,敻覃悺HR維(Margaret Levi)認為在非共產黨國家,限制政府汲取財政資源能力的因素概括起來有三:“政府的討價還價能力”(relat1ve barga1ning power),“交易費用”(transaction cost),和“貼現率”(discount rates)?傊瑏碜陨鐣姆N種壓力是限制政府汲取財政資源能力的主要原因。[1] 在共產黨國家,有組織的獨立社會勢力基本上不存在。政府無須為了財經政策與什么人去討價還價。既然無須討價還價,它因此不會為財政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付什么“交易費用”。這樣,限制政府汲取財政資源能力的因素似乎只剩下了一條,即“貼現率”。說到底,政府為了顧及未來財政收入不能涸澤而漁。在多大程度上,政府打算為了未來利益犧牲眼前利益,這便是萊維所謂“貼現率”的含義。理智的政策制定者會盡量汲取財政資源直至一個現實的極限,超過這個極限的進一步汲取會危及未來收入。[2]
這樣說來,是不是共產黨國家就不存在圍繞財政資源汲取及分配的政治斗爭了呢?當然不是。不錯,國家與社會之間圍繞財力分配的斗爭大體上終止了;但國家機器內部各分支之間,尤其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省及省以下)之間圍繞財力分配的政治斗爭從未間歇過。在共產黨國家集權式的財政體制下,地方政府具有雙重“人格”。一方面,它是“收稅人”,在自己的轄區內向納稅者(主要是國營企業或集體企業)征稅;另一方面,它是“納稅人”,要將本地征得的稅款按一定比例交給中央政府。作為“收稅人”,地方政府象中央政府一樣希望汲取盡可能多的稅收;但是作為“納稅人”,它會想方設法擴大留在自己口袋里的那一份。中央想盡量集中財源辦它認為對國計民生至關重要的事情,地方則希望盡量縮小對中央財政的貢獻以發展地方本地利益,這就是中央-地方圍繞財源分配展開政治斗爭的根本原因。這樣,在共產黨國家,中央政府汲取財政資源的能力主要受制于它與地方政府的討價還價能力,以及它在選擇控制地方政府種種方式時對其成本與收益的計算。
本章將追溯中國中央-地方財政關系在過去四十幾年變化的軌跡。其重點是中央、地方在財政領域力量分配的格局。我們將討論中央政府對財源的控制能力如何逐漸衰退,中國政府如何從一個“強政府”(strang state)演變成一個“弱政府”(weak state)。
◎“強政府”時期
中共政權在五十年代初期是十分強盛的。一方面,歷經了數十年的戰爭與革命,整個社會結構遭到了毀滅性破壞,沒有一個社會集團能和從血與火中走出的新政權抗衡。另一方面,國家機器內部各分支才現雛型,還來不及形成自己獨立的政策取向。一九五零年三月,中央政府一舉統一了全國的財政經濟管理。統一的范圍之廣,速度之快,在中國歷史上是絕無僅有的。本來在根據地時期,各解放區的財政經濟是分散經營的。各有各的貨幣,各有各的預算收支,各有各的管理經管方式,F在,全國財政收支管理,全國物資管理,全國現金管理全部都置于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之下。集中財政收入是統一財政工作的重點。除了極少數經中央政府特準的小額地方稅以外,一切稅收要上繳中央財政。至于財政支出,除鄉(村)及城市市政建設附加收入和鄉村鎮小學、城市小學及縣簡易師范經費支出外,其它支出均由中央政府統一安排。當時,國民經濟百廢待興,政府國庫空匱,中央集中財力,統一計劃使用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財力,分別輕重緩急,將資金用在恢覆國民經濟的重點項目上。
第一個五年計劃期間(1953-1957),中央集權的計劃管理體制逐步鞏固并得以發展,國家汲取財政資源的能力也隨之大大增強。這期間,國家預算收入,無論就其絕對數額或其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而言,都迅速成長。一九五二年,國家預算收入只占國民生產總值的22%,到一九五七年已增至29%。[3]預算收入中,中央收入占主導地位。整個“一五”期間,中央收入相當于全部預算收入的80%左右,而省、縣兩級收入加起來也不過占全部預算收入的20%。預算支出的情也一樣由中央政府唱主角:75%的支出由中央定,只有25%左右的支出由二十幾個省和兩千多個縣支配。[4]
五十年代的變化標志政府在中國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與一九四九年以前相比已不可用道里計。據拉迪(Lardy)教授估計,十九世紀末,清朝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至多只占當時國民生產總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一九二八年后,雖經種種努力,民國中央政府的稅收也不過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的百分之二。既使加上省及省以下各級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全部財政收入充其量也達不到國民生產總值的百分之五。財政收入的不足嚴重限制了政府推動經濟現代化的努力。在短短幾年內,共產黨政權能使這種局面一舉改觀,不能不稱作一種奇跡。與其它發展中國家比較,中國一九四九年后政府財政在資源配置和分配中的作用也顯得十分突出。[5] 強有力的汲取財源能力使中央計劃者得以加快資金形成速度,并將資源集中用于政府認為急需的產業和地區。提前完成第一個五年計劃就是在這方面一個顯著的成果。
◎毛澤東時代的權力下放
第一個五年計劃期間,經濟雖然發展迅速,過分集中的蘇聯模式也開始暴露種種問題。經過幾年的存在,地方政府開始意識到自己的特殊利益。它們不再滿足于僅僅作為中央政府的工具,并開始努力爭取擴大自己地區的經濟實力。在過分集中的財經體制下,追求自身利益的地方政府往往顯得缺乏積極性。由于財政收支不掛勾,地方政府缺乏盡力擴大財政收入的積極性;由于中央對各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指針一年一變,地方政府也不可能對本地經濟有什么長遠規劃。[6]
毛澤東也不喜歡蘇式中央計劃體制,這主要是因為他從骨子里反官僚體制。他用來克服官僚問題的方法是權力下放。他相信,如果各地能建立相對自足自給的經濟體系,一個龐大的中央官僚體系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權力下放因此成了一九五八年大躍進的開場鑼。[7]
第一個下放的權力是財權。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國務院頒布的《關于改進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擴大了地方的收支權。一九五八年六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改進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并允許省、市、自治區制定稅收辦法,開征地區性的稅收。一九五八年九月國務院通過的《關于進一步改進財政管理體制和改進銀行信貸管理體制的幾項規定》更定,在收入方面,除少數仍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企業收入和不便于按地區劃分的收入,如鐵道、郵電、外貿、海關等收入以外,其它多種收入包括各種稅收和一切企業收入,全部劃給所在的省、市、自治區管理;在支出方面,除中央各部門直接辦理的少部分經濟建設支出(包括基本建設撥款),中央級行政和文教支出、國防費、援外支出和債務支出以外,所有其它各種支出、包括地方的基本建設撥款和企業需要增加的流動資金在內,全部劃給省、市、自治區。
第二個下放的權力是計劃管理權。一九五八年一月,中央定中央和地方都要制定生產計劃的兩本賬。中央的第一本賬是必成的計劃,這一本公布;第二本賬是期成的計劃,不公布。地方的第一本賬就是中央的第二本賬,這在地方是必成的;第二本賬是地方的期成計劃。這樣的計劃等于沒計劃,宏觀經濟調控全無可能。這是高指針、瞎指揮、浮夸風的制度根源。嚴重的是連基本建設審批權也下放了。一九五八年四月起,中央只審批特大建設項目。地方興建大型項目,只須報中央計委備案即可,中小型項目連上報的必要也沒有。無怪乎那兩年基本建設急劇膨脹,重復建設、盲目生產的現象比比皆是。
第三個下放的權力是企業管理權。中共中央于一九五八年六月二日定對中央所屬企業進行下放,并要求各部門在六月十五日以前一律下放完畢。在短短十幾天時間里,中央各部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從九千三百多個驟滅到一千二百個,下放了88%;奶频氖牵恍┑胤礁緹o法管理的大型骨干企業也下放了。特別嚴重的是,連鐵路、公路、郵電、航空、港口、電網、軍工企業及連接地區商業的大批發站也下放了。結果造成了地區分割、周轉不靈。
如果有人認為權力下放一定會減少國家對經濟的干預,看看五八年權力下放的后果是很有啟發性的。三種權力的下放都直接或間接地削弱了中央政府財力的控制。第一個五年計劃期間,在整個財政收入中,中央政府可以支出75%以上;但是大躍進期間,中央能支配的分額驟滅至50%左右。與此同時,地方支配的財力由不到25%升到50%。但中央政府縮減對經濟的直接干預并不意味國家干預的減少。如果我們采用財政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率作為衡量國家經濟、社會生活的指針,就會發現,大躍進期間國家干預實際大大加強了。第一個五年計劃期間,財政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率平均為32.7%,而五八年這個比率上升到39.9%,五九年再上升到47.3%,六零年更達到空前絕后的53%。[8]在中央干預減少的同時,國家干預度大大加強了。這只能說明,地方政府的自主權一旦擴大,它們會更廣泛、更深入地干預自己轄區的經濟,以獲取更大的屬于自己支配的財力。
在權力下放的氣氛下,僅僅擴大地方的財政收支權已滿足不了它們的口味。財政收支畢竟要經過預算算等程序,要接受上級監控。對地方政府和企業來說,上級監控當然是越少越好。于是我們發現,預算外資金在大躍進期間第一次迅速膨脹起來。所謂預算外資金是不納入國家預算,由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自提自收,自行支配的財政資金。建國初期,預算外資金數量很小,項目也不多。一九五二年,預算外資金第一次列入統計時,它只相當于當年國家預算的7.8%。第一個五年計劃期間,預算外資金平均為預算內資金的6.5%。在大躍進的前一年,一九五七年,預算外資金的總額僅為26.33億元。但五八年,預算外資金翻了一番,增至55.99億元。五九年再增至96.55億元,幾乎又是一番。六零年高達111.78億元。短短三年間,預算外資金的數額幾乎漲了五倍,它相當于預算收入的比例也由五七年的8.5%增至20.6%。[9]
地方手里的錢多起來以后,就急不可待地擴大基本建設規模。一時間,計劃外項目遍地開花。連貧困省份也不甘落后。例如,甘肅省在五八年的頭六個月間投資興建了二十二萬四千五百個新工廠。[10]就全國而言,五八年的基建投資達267億元,比五七年增加了97%,幾乎相當于整個“一五”期間基建投資的一半。[11]基建膨脹導致了宏觀失衡,宏觀失調迫使中央花更多的錢去補窟窿。結果是巨額赤字。從五八年到六一年連續四年入不敷出,總共造成148億元的財政赤字。[12]
大躍進的失敗表明國家財政入的大小本身并不能顯示國家作為一個整體對經濟干預能力的強弱。國家財政是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從社會汲取的財力的總和。當地方政府控制財政入的相當大一部份,且用這些資金來追求自身利益時,國家財政總收入的增加很可能不但無助于增強國家作為一個整體干預經濟、實現中央策者制定的政策目標的能力,反倒有損于這種能力。
不過,五八年權力下放持續的時間畢竟不算太長。當中央發現繼續沿這條思路走下去會帶來災難性的后果時,它仍有可能將下放的權力收回來。[13]
一九六一年后,中國恢覆了對國民經濟的集中統一管理。前幾年下放的生產、基建、勞動、收購、財務等管理權限統統又收回到中央手中。收權種種措施中,集中財權最為關鍵。中央先后頒布了“銀行六條”和“財政六條”。“雙六條”的實施有效地改變了財政分散,制度不嚴,管理松弛的現象。這些措施很快見了成效。在六一年至六五年五年間,預算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例降低到了五七年的水平(約34%)。同時,中央財政收入占整個財政收入的比例回升到60%(回到“一五”時期的水平已不太可能)。隨后,中央又采取嚴厲措施全面整頓預算外資金。預算外資金的總額和其相當預算內收入的比例很快雙雙跌落。到一九六五年時,預算外資金相當于預算內收入比例已由六零年的20.6%降為16%。[14]重新集中財權使中央能在短期內實現壓縮基建、調整國民經濟各種比例關系,消除財政赤字等宏觀目標。到一九六五年,國民經濟已全面好轉。如財力仍然分散在各級地方政府手里,這么快渡過由天災人禍引起的極度經濟困難時期是難以想象的。
但對毛澤東來說,收權僅僅是擺脫暫時困難的權宜之計。一旦經濟好轉,他心再一次打碎蘇式的中央計劃體制。六六年三月,毛澤東在杭州政治局會議上提出“虛君共和”的口號。在他看來,中央政府只應是個象征性的“虛君”,經濟實權仍應分散到各地區去。他批評中央部門收權收得過了頭,指示凡是收回了的權力都要還給地方。用他的話說就是“連人帶馬全出去!盵15]
幾個月后開始的文化大革命導致了天下大亂。從一九六六年下半年起到一九六八年底,從中央到基層,各級政權基本上都處于癱瘓狀態。毛澤東個人雖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國家指導經濟活動的能力幾乎等于零。六七年的計劃訂出但無法傳達到基層;六八年干脆就沒有計劃。國家財政收入從六六年的559億元降到六七年的419億元。六八年更跌至361億元,比十年前的水平還低。
七十年代初,形勢剛剛穩定下來,毛澤東再一次發起了分權運動。這次,他要求所有“適合”地方管理的企業統統將管理權下放到地方。連鞍鋼、大慶油田、長春第一汽車制造廠,開灤煤礦、吉林石油化工公司這些巨型企業也不例外。[16]與此同時,財政收支權也再次下放。
權力下放的目的是激發地方的積極性。但中央很快發現,這樣激發出來的地方積極性主要表現在追逐狹隘地方利益上。象大躍進期間一樣,地方政府有錢后第一件事就是投資固定資產。基建計劃因此一而再,再而三地被突破。由于缺乏有效的中央宏觀調控,分權體制帶來的是盲目建設、重復建設;ㄅ蛎浺l職工人數劇增;職工人數劇增,導致工資總額暴漲。本來計劃規定七零年至七一年國營企業招工三百零六萬,而實際招工人數是九百八十三萬。六百多萬多招的工人給國家財政增添了巨大的包袱,也給市場供應增添了巨大的壓力。[17]
面對由權力下放引起的種種問題,周恩來等溫和派領導人曾試圖重建中央對工業管理和預算資金控制。但他們的努力受到了“四人幫”的干撓。[18]毛澤東有時能起到制止“四人幫”過激行為的作用,但總的說來,他的屁股是坐在“四人幫”那一邊的。由于毛澤東堅持各地盡量建成獨立的經濟體系,總的說來,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權在七十年代前半期比六十年代要大得多。
地方政府的一個財源是所謂“五小工業”(小鋼鐵、小機械、小化肥、小煤、小水泥)。一九七零年,中央定在隨后五年內安排80億元專項資金,由省、市、自治區掌握使用,重點扶持“五小”工業發展。新建的縣辦“五小”企業,在二、三年內所得的利潤,60%留給縣,作為發展“五小”企業的資金。既使虧損,地方政府也不會因辦“五小”企業而吃虧,因為經省、市、自治區批準,可以由財政給予虧損企業補貼,或在一定時期內給予減免稅照顧。[19]
預算外資金在七十年代初也開始再度膨脹。七零年至七六年間,預算收入只增加了17.1%,但預算外資金增加了172.8%。七零年,預算外資金只相當于預算內資金的15.2%;七六年,這個比率已上升到35.5%。[20]隨中央對財力控制權的削弱,不少地方政府對完成國家調撥指針的態度也消極起來。更有甚者拒絕按國家調撥價將本地物資賣給外地。[21]
文革時期堪稱是極權主義登峰造極的年代。社會生活的每個方面都受到國家的干涉。但是極權統治賴以存在的地方各級政府同時也是削弱國家管理經濟能力的主要因素。統治方式的嚴酷并不能保證國家如愿以償地實現它自己制定的經濟目標。當毛澤東于七六年離開人世時,中國經濟已在相當程度上分裂成一批各自為政、自成門戶的封閉體系。[22]
毛澤東的權力下放不僅喚醒了地方政府的自我利益意識,也擴大了地方政府的財力。自我意識加上獨立了財源使地方政府有可能變成在的離心力量。毛澤東留下的政治遺產中因此既包括極權主義的統治方式,也包括一個裂痕重重的政治經濟體制。
在毛澤東的有生之年,外在的離心傾向受到了他極權主義統治方式的鉗制。盡管他偏好分權式的經濟管理,但他從未須臾放松統一集中的政治領導權。七十年代初,大多數省級領導剛剛恢覆職位,文革早期對他們的沖擊記憶猶新,他們必須戰戰兢兢,如履薄冰,以防稍有不慎又被打入十八層地獄。在這種情下,誰還敢搞什么“地方主義”呢?因此,離心傾向在省一級顯得很弱。[23]地縣以下,情就不一樣了。地縣領導不必直接與兇神惡煞的“四人幫”打交道,他們的頂頭上司——省級領導——用鄧小平的話來說十分“軟、懶、散”。中央不是號召自力更生、自給自足嗎?地縣領導正好可以鉆這個空子。各自為政、自成門戶的“獨立王國”因此便顯得名正言順起來。[24]
另外毛澤東晚年時,財權雖下放了不少,中央手里仍集中較大的財力。七十年代初,財政收入的80%是地方政府收上來的,但它們支出只占整個財政支出的45%。這個比例雖然比六十年代初重新集權時期要高一些,但仍低于大躍進時期的水平。更重要的是,中央-地方的分成比例一年一變,使中央有較大的靈活性。事實上,從七零年到七六年,財政體制幾乎每年都在變。七六年運行的體制與六十年代初的體制已相去無幾了。[25]
◎鄧小平的“放權讓利”[26]
自毛澤東離開人世間后,中國的經濟體制發生了很多重大變化。說到底,鄧小平領導的經濟改革可以用四個字概括其基本思路,這就是“放權讓利”。[27]財政體制是鄧小平全面改革的突破口。[28]很多人認為,,八零年以后實行的“分灶吃飯”體制是鄧小平領導下的改革派中央主動向地方讓步的產物,其目的是縮小國家干預面、擴大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這當然并沒有什么大錯。的確,毛澤東的分權與鄧小平的分權目的很不一樣。對毛澤東而言,分權是為了替代斯大林式中央計劃體制和市場機制,而鄧小平認為分權是從統制經濟過渡到市場經濟的必由之路。但是,我們必須看到,鄧小平之所以在八零年定放權除上述原因外,還有別的原因。事實上,改革派的中央在八零年除放權之外幾乎別無選擇。
七八年十二月,中共召開了著名的十一三中全會。全會定解毛澤東時代遺留下來的大量問題。它定大幅度提高農副產品收購價格,減免一部分農業稅收,大量進口食,使農村得以休養生息。它定在城鎮為下鄉知青安排工作,提高職工工資級別,恢覆獎金制度,大批興建職工住宅,以求得政治上的安定團結。
歸還歷史舊帳當然大得人心,但給國家財政帶來了沉重負擔。七九年和八零年,中國連續兩年出現巨額財政赤字。兩年合計348億元,比五零年到七八年二十九年間赤字的總和(248億元)還要多100億元。[29]不難想象,改革派中央面對這種天文數字般的財政負擔會承受多么大的壓力。
怎樣消除赤字呢?一個簡單的方法是多印鈔票,把赤字轉嫁給老百姓。這兩年,銀行增發了130億的票子,使貨幣流通量接近要引起危機的臨界點。這個方法顯然風險太大。如果改革伊始出現物價暴漲,并由此造成人民不滿,那么改革只有無疾而終了。說到底,消除赤字只有三種方法,一是增加收入,二是縮減開支,三是雙管齊下。但貫徹任何一種方法都不是容易的事情。
本章開始時就指出了中國財政稅收制度不同于別國的特點。與資本主義國家不同,在中國,國營企業是主要納稅人;與其它社會主義國家不同,中國大量的國營企業歸屬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對所轄企業實際上擁有某種產權。[30]這種產權使地方政府與所轄企業的利益息息相關。中央每從地方抽走一分收入,地方政府就會感到自己的錢袋癟了一分。中央如定縮減開支,每個地方政府都希望屬于自己的那一份得以保留,要砍先砍別人的。因此,不論是增加收入還是縮減支出,中央都必須與地方協商。毛澤東時代已造成了財力分散,此時如中央想籍重新集權的手段來增加自己的收入,一定會遭到地方政府的強烈反感。而改革派的中央最需要的正是各級地方政府的支持。如改革剛開張便與各路諸侯打一場遭遇戰,這無異于政治上的自殺。正是在這種背負龐大赤字,增收也不是、減支也不是的情下,中央定實行“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胺衷畛燥垺睂χ醒雭碚f有兩點長處:一是讓地方政府承擔更多的財政開支,二是保證中央收入至少不低于現有水平。“分灶吃飯”同時給予地方政府前所未有的機動性,使地方政府也樂于接受?傊,在當時情況下,“分灶吃飯”是阻力最小的政治解決方式。[31]中央希望“分灶吃飯”能激發地方積極性。隨著財政總收入的擴大,也許中央收入部分也會相應擴大,赤字問題不就迎刃而解了嗎?
以上分析表明,八零年財政體制改革實際上是中央被迫向地方妥協的結果。換句話說,改革派中央純綷出于經濟理性主動向地方讓利的解釋是不正確的。這次放權讓利表明中央已無力用重新集權的形式獲取更多的收入,它所能做的只是寄希望進一步分權能使中央收入隨地方收入同步增長。[32]
關于八零年財政體制改革的具體內容已有項研究談到,這里不再贅述。[33]既然前面我們已斷言八零年的放權讓利是中國國家能力衰退的產物,下面討論的重點是這次財政分權反過來對國家能力有沒有影響?有什么影響?
首先,必須承認“放權讓利”對調動企業和地方政府的積極性,發揮企業和地方政府的創造性是完全必要的。中國的改革能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放權讓利”功不可沒。但凡事皆有度,在度以內可以成好事的,一到度以外就可能變成壞事了,F在的問題是,“放權讓利”是否過了度? 今后的改革還能不能繼續沿著“放權讓利”的思路走下去?
為了回答這兩個問題,讓我們首先看看在過去十多年里,第一章列舉的五個衡量國家能力等式中各項變量(國民收入,預算內收入,預算外收入,中央財政收入)發生了甚么樣的變化。
國民收入可以用國民生產總值(GNP)來表達。自改革以來,中國國民生產總值增長速度在全世界是數一數二的。在一九七九年至一九九一年間,年增長率達8.7%之高。預算內收入同時也增長佷快。但遠低于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速度。計算財政收入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彈性可以揭示政府財政收入與國民生產總值增長的不同步性。改革以前,財政收入增長彈性值大于單位1;但在一九七九至一九八五年間,財政收入(不含這債務收入)增長彈性值下降至0.736,小于單位1,屬于低彈性范圍;在一九八六至一九九一年間,這一彈性值又降至0.429,即國民生產總值每增長1%,政府財政收入只增長0.429%.
在此期間,預算外資金則急劇膨漲。在一九七九至一九九一年十三年間,預算外資金年增長率達19.2%,比預算內收入的增長速度快十幾個百分點。一九八八年以后,預算外資金收入的規模已幾乎與預算內資金的規模并駕齊驅。在相當一部分省,市,預算外收入(或支出)已超過了預算內收入(或支出)。無怪乎不少人把預算外資金稱作中國的“第二預算”。一個國家卻有兩個規模旗鼓相當的預算,也算得上一件咄咄怪事。
就中央財政收入而言,其絕對值仍是上升的,但其增長速度卻遠不如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例如,在一九八零年至一九八六年期間,地方財政收入平均每年增長8.3%,比中央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高出2.8%.
把國民收入,預算內收入,預算外收入,中央財政收入這四個變量的歷年數據代入第一章討論過的五個等式,我們便得到了表一展示的結果。
表4.1 國家汲取能力在一九五二至一九八九年間得變化
公式1952-19661967-19771978-1989 I0.350.330.25 II0.400.410.45 III0.670.620.50 IV0.590.500.28 V0.240.200.13
需要說明的是,為了便于與改革之前時期比較,計算表一時,國民收入是指中國統計口徑中的“國民收入”,而不是國際上通用的“國民生產總值”。因為<中國統計年鑒>沒有給出一九七八年以前的國民生產總值。中國口徑的國民收入只計算物質生產部門的勞動成果,而國民生產總值除物質生產部門的勞動成果外,還計算非物質生產部門的勞動成果。所以,前者要比后者小許多。這樣一來,如果我們用國民生產總值作為式(I), (II)和(V)的分母,則所得的比值會比表4.1顯示的比值要低一些。
欄(I)表明,政府財政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重已急劇下降。如采用國民生產總值作式(I)的分母,中國政府財政收入(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已從一九七八年的31.2%下降到一九九二年的14.2%,跌了一半以上。如果現行財政管理體制不變的話,預計中國政府財政收入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將在二零零零年跌至10%以下。
欄(II)最有意思。它表明,在放權讓利的給改革過程中,由各級政府及其所屬企業掌握的資金(預算內加預算外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重不僅沒有縮小,反而擴大了。不過,雖然預算內外資金在理論上都屬于“國家所有”,它們的使用并不一定服從一個統一的國家意志;相反,地方政府和企業常常用它們掌握的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追求與全局利益相反的特殊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將每分每鋰以國家名義計帳的收入都當作國家汲取能力的表現顯然是不正確的。
欄(III), (IV)和(V)從不同的角度揭示了同一個事實: 中國中央政府能控制的財力在比重上是越來越小了。中央財政收入占整個財政收入的比重在五十年代曾高達70%至80%,六十年代仍占60%以上,而在八十年代已降到50%左右。一九九二年只有38.6%.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中央收入很少低于財政總收入的50%。以聯邦制的美國為例,聯邦政府的稅收占總稅收入的57%,州及州以下政府的稅收加起來不過總稅收的43%。[34] 如果我們按中國財政學教科書的定義,把預算外資金也計入財政收入的話,中央財政收入的比重則顯得更小,只占整個財政收入(預算內加預算外收入的總合)的四分之一左右。如果我們進而按國際通例計算中國中央政府財政收入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的話,則其結果比式(V)給出的結果還要令人咋舌: 這個比重已由1980年的15%左右跌至目前的5%左右。這個比重在當今世界各國中,也許是最低的。發達國家中央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一般在25%以上。發展中國家的比重也在15%至25%之間。人口超過五千萬的大國中,沒有一個國家的這項比重低于10%,多數超過15% (見下一章的討論)。無怪乎鼓吹市場經濟最賣力的世界銀行也在一份報告中驚呼:“世界上很少有國家的財政支出比中國的更為分散。”[35] [1] .Margaret Levi,Of Rule and Revenue (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8 ), pp.2-3. [2] .同上,pp.32-33. [3] .Carl Riskin, China`s Political Economy: The Quest for Development Since 1949(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 pp.71-72. [4] .Liu Suinian and Wu Qungan, China`s Socialist Economy: An Outline History (1949- 1984) (Beijing:Beijing Review,1986),pp.174-175.
[5] .Nicholas R. Lardy, Economic Growth and Distribution in Chin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8), pp.40-41. [6] .同上,pp.88-89. [7] .Riskin, China`s Political Economy, Chapter 9. [8] .柳隨年、吳群敢《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史簡明教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頁一八四。
[9] .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1990年,頁二四三。
[10] .Liu and Wu, China`s Socialist Economy, p.231. [11] .同上,p.239. [12] .這里我用的定義是接近國際通用的定義,其中預算收入中減去了國內外債務收入,預算支出中減去了償還內外債的支出。See World Bank, China: revenue Mobilization and Tax Policy, pp.9-10.
[13] .Don Van Atta, “The USSR as A ‘Weak State’: Agrarian Origins of Resistance to Perestroika.”World Politics, vol.XLII, no.1 (October 1989), p.149. [14] .Zhao Dexing,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jingjishi: 1949-1966(Zhengzhou: Henan renmin chubanshe,1989), pp.680-694. 趙德韾《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史:1949-1966》,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頁六八零至六九四頁。
[15] . Zhao Dexing,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jingjishi: 1967-1984(Zhengzhou: Henan renmin chubanshe,1989), pp.42-43. 趙德韾《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史:1967-1984》,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頁四十二至四十三頁。
[16] . Liu and Wu, China Socialist Economy, p.364. [17] . 同上,p.374. [18] . 同上,pp.380-381. [19] . 左春臺、宋新中主編《中國社會主義財政簡史》,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8年,頁三七六。
[20] .《中國統計年鑒1990年》,頁二四二。
[21] .Zhao Dexing,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jingjishi: 1967-1984(Zhengzhou: Henan renmin chubanshe,1989), pp.60-62. 趙德韾《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史:1967-1984》,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頁六十至六十二頁。
[22] .Thomas P. Lyons, Economic Integration and Planning in Maoist China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7), pp.213-218. [23] .Lardy, Economic Growth and Distribution in China. [24] .Riskin, China`s Political Economy, pp.213-218. [25] .財政部綜合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史料》,第一輯,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2年,頁十四至十九。
[26] .關于“國家內卷化”這個概念,見Prasenjit Duara,“State Involution: A Study of Local Finances in North China,1911-1935”, Comparative Study of Society and History, (1987), pp.132-161. [27] .Li Xianglu, “Weishemo shuo fenquan rangli gaige shi zhengque de,”Zhishi fenzi, (Fall 1990)。 李湘魯,“為什么說分權讓利改革方針是正確的”,《知識分子》,1990年秋季號。
[28] .Zuo Chuntai and Song Xinzhong, Zhongguo shehui zhuyi caizheng jianshi, p.453. 左春臺、宋新中主編《中國社會主義財政簡史》,頁四五三。
[29]. 同上,頁四三一至四五二。
[30] .David Granick, Chinese State Enterprises: A Regional Property Rights Analysis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0)。
[31] .Susan L. Shirk, “Playing to the Provinces:Deng Xiaoping`s Political Strategy of Economic Reform.”Paper presented at the Annual meeting of the APSA 1990. [32] .事實上,1980年的權力下放本來是以由中央上收數千家大中型國營企業為條件的。但是由于地方的反對,這個條件從未落實。還應注意到,鄧小平在他第二次被整肅前(1976年),曾決定重新集中財權。見Allen S. Whiting,“Domestic Politics and Foreign Trade in the PRC,1971-1976,”(Ann Arbor: Michigan papers in Chinese Studies,no.39, 1979)。
[33] . Michel Oksenber and James Tong, “The Evolution of Central- Provincial Fiscal Relations in China, 1953-1983: The Formal System,”unpublished paper, February 1987; Shirk, “Playing to the Provinces.”
[34] . World Bank, China: Revenue Mobilization and Tax Policy, p.80 [35] .同上,p.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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