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外業務(Off-Balance Sheet Items簡稱OBSl)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銀行業發展的一個亮點,業務表外化已成為國際銀行業發展的一個趨勢。雖然《巴塞爾協議》列舉的表外項目有些在我國銀行并不多見,但其中一些重要的表外項目,即《巴塞爾協議》所稱的“貸款的替代形式”在我國同樣存在,如負債的普通擔保、銀行承兌擔保和可為貸款及證券提供擔保的備用信用證,擔保、承兌和備用信用證對銀行來說是或有負債、或或有資產。《巴塞爾協議》將這類業務的信用風險轉換系數定為100%,可見其風險是很大的。隨著我國商業銀行掛牌上市,強化和規范銀行表外業務的信息披露和財務風險監管,是全面掌握銀行的經營狀況、增強防范金融風險能力的基本舉措。
一、金融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監管
(1)表外業務的具體管理措施。金融監管部門可以要求商業銀行在報送的報表中增加表外項目;將商業銀行對外擔保納入外債管理,對于融資性對外擔保必須報經外匯管理局批準,其他非融資性擔保也必須事后向外匯局登記備案,對外授權應當確立在分行一級辦理;要求商業銀行禁止開立無貿易背景的信用證和承兌匯票,限制遠期信用證開證規模,并且規定商業銀行總行和分行單筆開立遠期信用證的最高權限,視不同期限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要求9個月以上的遠期信用證必須由開證申請人事前向外匯管理局備案,由開證銀行事后向外匯管理局登記,360天以上的遠期信用證須報經外匯管理局批準,規定商業銀行在受理開證時必須要求申請人交納不少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免保部分必須落實相關措施,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完善的信用證和銀行承兌業務的管理制度。
(2)實行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報審、備案制度。由于表外業務的信用擴張功能會影響金融監管部門貨幣政策的效果,商業銀行在推出新的表外業務工具之前,由金融監管部門對其市場功能進行評估,并且須界定表外業務的范圍。為此,新的表外業務工具必須事先報經金融監管部門審查和備案。
(3)制定商業銀行表外業務信息報告的統一標準。掌握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經營的各種信息是金融監管部門實施表外業務監管的基礎。由于表外業務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金融監管部門無法從各商業銀行提供的資產負債表中獲取必要的信息。商業銀行的其他會計報表或統一報表在反映表外業務的口徑和方式上也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在制定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時,要統一報告的口徑、報告的內容和報表的格式等。
(4)統一商業銀行表外業務會計準則。由于各商業銀行表外業務會計核算不一致,使得金融監管部門獲取的表外業務數據不準確,揭示的問題與現實情況存在較大的偏差,不利于做出正確的監管對策。統一表外業務會計準則就是要明確表外業務會計核算的對象、范圍、成本、收益的計算標準以及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等等。
(5)建立和完善各類表外業務工具的監管制度,把表外業務納入資本充足控制。金融監管部門應根據貨幣政策的需要以及從金融安全出發,針對不同的表外業務工具制定不同的限制性要求,從而把表外業務監管納入制度化軌道。這些限制性要求應具備可操作性和相對穩定性,以便于商業銀行執行。把表外業務納人資本充足控制是限制表外業務信用過度擴張的有效手段。《巴塞爾協議》解決了表外業務轉化為表內業務的技術難題,為金融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與表內業務實施統一的監管手段創造了條件。建議對國內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資本要求分兩步走。第一步先要求商業銀行按照《巴塞爾協議》規定的風險系數,將表外業務轉化為等量的表內風險資產,按對表內風險資產的要求標準計提風險準備金;第二步再要求對表外業務按照轉化后的表內風險資產總量配置支持資本,滿足《巴塞爾協議》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
二、商業銀行自覺規范表外業務的信息披露,借以防范表外業務財務風險
商業銀行的現行財務報表特別是在表外業務信息方面的披露具有較大的局限性:現行財務報表主要是披露歷史信息,無法較好地滿足信息使用者對未來狀況的預計;列入財務報表的信息必須符合會計要素的定義和一系列的確認和計量標準,但對整個經營可能有重要影響的項目如衍生金融工具、或有事項等在財務報表中無法予以反映;財務報表信息是采用一定的會計政策形成的結果,每一實體可以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會計政策,但不同的會計政策會使財務報表顯示出不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同一實體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也會因會計政策的改變而出現相應的變動;財務報表只能反映特定會計期間的經濟事項,而對于實體在報表截止日之后、報表報送日之間發生的重大的、足以影響或改變報表使用者決策的非調整事項和表外業務事項,就不可能及時披露。
正因為現行財務報表在信息內容的設置上存在對表外業務披露的缺陷,因此,強化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監管和規范銀行表外業務信息的披露,對于規范銀行表外業務的經營和防范金融風險都有重要的作用:表外業務信息的披露可以擴充財務報告所提供信息的容量,增強財務報告信息的相關性和可比性;對表外業務信息的規范披露和對重要的表外項目進行詳細解釋和說明,能夠促使表內業務和表外業務的各種信息之間建立有機的聯系,有助于提升商業銀行財務報表的可理解性。
為了規范銀行表外業務信息的披露,提高表外業務信息的質量,其信息披露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1)表外業務信息的披露必須是表內業務信息無法披露的信息,凡是能夠或應該在表內業務信息披露的內容均應該采用表內業務信息披露的方法,而不能代之以(業務)信息披露。(2)表外業務信息的披露應該是對表內業務信息的進一步揭示和補充,而不能用來更正表內業務的信息。(3)表外業務信息的披露必須是與信息使用者決策相關的,并且是真實揭示所反映的經濟事項。(4)表外業務信息的披露必須是重要的,能夠足以改變或影響信息使用者的決策,它所帶來的效用必須符合成本效益原則。(5)必須加強對表外業務信息的審計或檢查,對于有法規、制度規定必須強制披露的表外業務信息,應當由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而銀行自主披露的表外業務信息,應當在可能的條件下進行適當的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