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增值稅審計的目的在于查明被審計單位在應交增值稅的處理中是否存在著錯誤和舞弊。對于一般納稅人企業,在應交增值稅處理中可能存在的錯誤是沒有正確確認和計算應當交納的增值稅。其表現是:
(1)將不應當用于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工程物資的進項稅額、專門用于出租的包裝物的進項稅額、本應列入管理費用的進項稅額(如非動力用電的進項稅額)等作了抵扣處理;
(2)將應當交納增值稅的事項少計或不計銷項稅額,主要是對視同銷售業務的處理,往往只按領用存貨的賬面成本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甚至不反映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3)將不需要計算增值稅的事項,如將包裝物出租收入、企業運輸部門對外運輸的運費收入等計提了增值稅銷項稅額;
(4)沒有正確處理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事項,對企業存貨發生的非常損失沒有按規定同時核銷相關的進項稅額,或對企業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作了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對企業在產品和產成品發生的非常損失沒有按所耗用的材料成本為基數確定應轉出的進項稅額。上述錯誤發生的結果會使國家稅源流失或企業稅負增加。
應交增值稅處理中可能存在的舞弊是通過不當手段偷稅漏稅,或為他人偷稅漏稅提供條件。其表現是:
(1)利用不正當手段取得虛假的增值稅發票抵扣增值稅;
(2)利用有業務關系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一般納稅人的名義從供貨方取得增值稅發票進行抵扣;
(3)為小規模納稅人和其他一般納稅人出具增值稅發票,為其偷漏稅款提供方便。
一般納稅人企業在應交增值稅中出現錯誤和舞弊必定在會計資料中反映出來。對應交增值稅中出現的錯誤事項,只要通過對會計憑證的審計便能發現,本文不作探討。對應交增值稅中存在的舞弊,通常不象錯誤事項那么直觀,那么容易被發現,被審計單位往往會采用假賬真做的辦法來掩蓋事實真相。為此,在審計中需要透過現象、發現疑點、深入分析方能奏效。
筆者在審計實務中發現,假賬真做的手法通常是:在取得虛假的增值稅發票時,借記“物資采購”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應付賬款”;同時由倉庫出具虛假的材料入庫單,借記“原材料”,貸記“物資采購”。對虛增的原材料,一般用三種方法進行處置:一是通過開出虛假的領料單,將虛增的原材料價值轉嫁到產品成本中去;二是采用實地盤存制,將虛增的原材料價值倒擠計入產品成本;三是在會計期末利用財產清查,將虛增的原材料價值列為存貨盤虧,計入當期的管理費用或列為當期的營業外支出。對虛掛賬的應付賬款,一般采用的方法有:一是長期掛賬,經過若干時間后再轉作營業外收入;二是通過其他企業或子公司的銀行賬戶將款項轉出,再轉回進入本企業小金庫;三是將該項資金轉出后在企業體外循環,成為賬外資金,甚至為不法分子占為已有。
發生上述舞弊的企業,可能會出現下列不正常的現象:
(1)與同類企業相比較,企業增值稅的稅負明顯過低;
(2)有材料購進而無相關的運雜費發生;
(3)產品成本過高或產品成本構成項目發生變異;
(4)材料領用情況異常或材料報廢情況異常;
(5)企業規模較大,卻沒有對原材料實行永續盤存制,而采用了實地盤存制;
(6)出現部分應付賬款的長期掛賬;
(7)每年年末都有部分應付賬款被轉作營業外收入;
(8)將若干個應付賬款賬戶進行并戶核算;
(9)在應付賬款付款時,收款單位與原賬面掛賬單位名稱不一致。
另外,一般納稅人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出具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發票,為其他企業偷漏稅提供方便時,其賬務處理雖和正常商品銷售業務相同,但也會出現異常情況:(1)出現過多的現金交易;(2)在證明同一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的原始憑證中,付款單位名稱與增值稅發票中所列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