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下半年,浙江省龍泉市審計局對本市某鎮原鎮長(后改任書記)任期經濟責任進行了審計,審計披露了大量的財政財務非法行為被合法化的伎倆,引起了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視。該項目被浙江省審計廳評為優秀項目,現就該鎮財政財務違規行為的表現形式、產生的原因等進行剖析:
一、財政財務違規行為的表現形式
該鎮為了逃避有關部門的監督,以各種“造假手段”,制造了一項又一項財政收支違規行為“合法化”的伎倆。
㈠逃避政府采購,違規購置小汽車。按有關規定,鄉(鎮)添置小汽車必須經過紀委審批,按規定的金額和排氣量,經政府采購后購入,但該鎮為了逃避監督,在違規購置小汽車上的一些做法出乎審計人員意料。該鎮原有一輛桑塔納小車,為再購入一輛更好的“小汽車”,于2002年6月和7月,該鎮原鎮長(被審計對象)分兩次向座落于該鎮境內的某水電開發有限公司“借出”現金25萬元,某水電開發有限公司以“預付賬款—××鎮政府”掛賬。2002年7月11日,該鎮原鎮長一行到杭州以某水電開發有限公司名義購買紅旗轎車一輛,價款21.83萬元,小車一直由該鎮使用,至2003年7月該小轎車過戶給該鎮政府。2002年10月,某水電開發有限公司將該借款25萬元從“預付賬款”轉入水電開發工程成本,作為上交該鎮水電開發“政策處理經費”列賬,使該鎮本應作為財政收入的“政策處理經費”的收支游離賬外,也使違規購買小汽車的事實“淹沒”在賬外收支當中。
㈡逃避外部監督,掩蓋招待費支出。對行政事業單位和鄉鎮政府的招待費開支,國家財政部和龍泉市均有嚴格規定,但該鎮為了“節省”招待費開支,僅在財務上做起了手腳,2002年至2003年該鎮實際開支招待費48.49萬元,但財務賬上只反映23.66萬元,只占實際招待費開支48.80%,也就是說52%的招待費是被賬“吃掉”了,其中:在食堂經費中列支10.83萬元,在其他會計科目中列支11.40萬元,以修理費、辦公費等名義套出現金用于“慰問支出”2.6萬余元。該鎮采取各種手法掩蓋招待費開支,造成“廉政”假象和會計信息失真,影響黨委政府考核任用干部,其危害性是很大的。
㈢內控制度虛設,小汽車費用失控。該鎮2002年7月購入的新型紅旗小車,至2004年7月行駛96349km,耗油達18051升,每百公里油耗18.74升(經審計實地測試,該車每百公里最高油耗為14.70升);該小車2年耗用輪胎25套,每套輪胎行駛壽命為3800余公里,而正常單位的小車輪胎行駛壽命為40000公里左右,也就是說該鎮的汽車輪胎行駛壽命比正常單位的輪胎行駛壽命短10倍以上。上述情況已引起龍泉市紀委和麗水市紀委、審計局的重視,麗水市審計局和龍泉市紀委已介入調查。
㈣以提供票據為手段,為單位謀取不正當收入。按現行規定,鄉鎮政府無權對林業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處罰,也無權收取林業規費,但該鎮為了謀取不正當收入,采用向鎮林業工作站提供《浙江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票據》,林業工作站憑鎮政府提供的票據收取林業規費和林政罰款,僅2002年就收取達37.79萬元,其中鎮政府分得利益21.79萬元,林業工作站分得利益16萬元。以上做法既擾亂了正常的執收執罰秩序,又截留了應當上交市級財政的收入。
㈤以虛報事由取得、然后挪用專項資金。2002年至2003年,該鎮政府以虛假或擴大的事由向上級財政或有關職能部門爭取各項專項資金91.46萬元,2003年底,專項資金結余35.84萬元,占收入數的39.19%,而銀行專項存款基本沒有,事實上結余的專項資金已被挪用。
另外,該鎮還存在國有資產處置不規范、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不到位,違規發放手機補貼款等問題。
該鎮以上財政財務造假、違規行為嚴重違反了國家的財經法規,且具有很深的隱蔽性,其危害性是比較大的,因此引起了各級黨委和政府及上級審計機關的重視。
二、審計查處違規行為的主要手段
審計手段是達到審計目標的橋梁,正確運用審計手段能使審計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㈠加強審前調查。審前調查不留于形式,不走過場:一是認真制訂了審前調查方案,經審計組討論,凡是認為需要了解的相關情況均列入審前調查內容;二是認真走訪紀委、監察、組織部門以及市委、市政府的信訪局和人大、政協機關的群眾來訪接待室,仔細了解相關部門對被審計對象的考察、考核情況,了解被審計單位及社會各界對被審計者的反映情況,使審計組掌握財務賬上找不到的情況;三是到被審計單位現場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經費來源、使用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崗位設置及職能分工情況,同時走訪相關人員和深入有關企業和農村,了解被審計者個人的工作作風、個人廉潔自律等情況。認真細致的審前調查,使審計組做到胸有成竹,有的放矢,這是審計取得成效的重要基礎。
㈡公開審計政務。公開是客觀公正的前提,龍泉市審計局對該項目的審計做到陽光下操作。一是進行審前公告,將審計的時間、地點、方式、目標、內容和審計組成員名單,與審計人員聯系的電話,以及審計人員應遵守的審計紀律等,在被審計單位政務公開欄內進行公開,做到審計在監督別人的同時也接受監督;二是分層次以不同方式召開座談會,審計進點時召開進點會,介紹審計人員情況的同時聽取被審計者情況報告;審計中以不同形式召開被審計單位班子座談會、財務人員座談會、相關部門以及所屬機構負責人座談會等,就被審計者《情況報告》陳述的內容廣泛聽取有關人員意見,以座談會的形式驗證被審計者的“言行”是否一致,以保證《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質量;三是耐心接待群眾來訪,對群眾來訪在做好接待、保密外,認真做好筆錄和來件的閱讀與登記,對涉及的內容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做到對被審計者和來訪群眾負責,同時擴大審計成果,特別是涉及被審計者廉潔自律方面群眾來信來訪是很有幫助的;四是通報審計查明的問題,通報分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以審計組名義,在審計報告出來之前召開有關人員參加的通報會,以達到通報情況和進一步核實審計情況的目的,第二層次是以審計局名義,召開班子及中層干部參加的通報會,通報審計結果報告相關情況,使審計結果真正起到“為考核任用干部提供依據”的作用。
㈢采用各種審計技術方法。經濟責任審計不同于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對審計技術方法的運用應更加全面,本次審計中,審計組所采用的技術方法除傳統的以外,主要有:①核對法,即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情況報告》反映的“業績”和不足進行有選擇地核對驗證,如工農業產值、農民收入、減輕農民負擔、對基礎設施的投入等,并將驗證結果作為評價依據;②實踐法,如本項目審計中認為鎮汽車油耗偏高,與被審計者觀點不一致,審計組選擇了實踐法,即審計組成員與被審計者所在單位有關人員一起,乘座責任車輛進行實地測算,測算結果經乘車人員簽字后作為審計證據以驗證審計評價;③調查法,對財政財務支出的內容的真實性進行調查,如財務反映食堂修理費支出1萬多元,審計人員調查后沒有這回事,購買辦公用品2筆近1萬元,經調查也沒有回事,事實上這些發票均為虛列內容套出現金用于“春節拜年”等開支;④復核法,即對中介機構審計過的工程項目進行造價復核,發現中介機構的審計質量不高,存在多計工程款等情況,為國家挽回了損失。
㈣爭取紀檢監察和組織部門的配合。審計部門由于缺乏必要的手段,對涉及干部個人問題基本沒有辦法,加上經濟責任審計是根據紀檢和組織部門建議而審計的,他們對被審計者情況比審計部門清楚,所以爭取他們的支持尤為重要,紀檢、組織部門的及時介入能保證審計的順利實施和審計工作效率。
三、鄉鎮財政收支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審計機關對該項目審計暴露出來的問題不是偶然的,但原因也是多方面:
㈠鄉鎮領導財經紀律觀念比較淡薄,以龍泉市為例,現在的鄉鎮領導80%是40歲以下的年輕人,而且大部分是市委機關、市政府機關下派的干部,他們有膽量也有性格,但比較輕視財經紀律,上級領導指示往往嚴格執行,對國家規定的財經紀律往往不顧,從本地本單位本部門考慮問題比較多,從財經紀律角度考慮問題比較少,如給干部搞“福利”,只考慮有沒有銀行存款,而不考慮銀行存款的性質和國家禁止亂發獎金補貼的規定,又如為了跑項目、拉關系往往忽視國家禁止贈送“三禮”等等。因此,財經紀律觀念淡薄是滋生鄉鎮財政財務收支違規行為的根源。
㈡對干部的監督、考核比較留于形式。鄉鎮領導干部的管理與監督部門主要是組織和紀檢部門,他們對鄉鎮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主要有2條途徑:一是根據群眾來信來訪進行監督;二是一年一度的年終考評,第一條途徑由于“舉報人”是“群眾”,知道內情不多,因此群眾來信來訪往往缺乏針對性,不具有威懾力,第二條途徑更是表面文章,組織部門不可能聽到得到干部的真實情況,有的甚至出現“相反情況”,如有位干部由于經濟和人品問題在本單位混不下去了,要求調到上級部門工作,上級部門人事干部來考察時,該單位的干部為了使這位干部早日調出,均不準向上級單位考察人員講實情,考察結果該干部為“優秀”等級。另外,由于種種原因,對違規違紀干部的處理往往不到位,如審計部門對某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發現該干部所在單位以虛假業務套出大量現金進行私分,被審計者所得金額最大,審計及時作了移送處理,但最后是紀檢部門對該干部進行了一次誡免談話后調到某局當了局長。對干部的處理處罰“手軟”也助長了鄉鎮違規違紀之風。
㈢經濟利益軀動。由于現在鄉鎮財政普遍比較困難,為了取得本鄉鎮的收入,導致騙取上級撥款、出租出借收費票據,搞罰沒款和收費比例分成等違規違紀問題出現。
㈣社會環境原因。現在社會風氣不好,請客、送禮、拜年之風不減,鄉鎮為了有一個好的工作環境,有些違規違紀行為是被逼的,如拜年送現金是不能做賬的,只能去開虛假發票等。
四、減少鄉鎮違規違紀的幾點審計建議
㈠應加強鄉鎮領導任前培訓工作,提高鄉鎮領導財經紀律觀念。鄉鎮領導任前培訓應作為一項制度執行,培訓由紀檢、組織、財政、審計等部門授課,紀檢部門主講廉潔自律,組織部門主講業績考核考評,財政部門主講理財用財知識,審計部門主講財經法律法規,通過培訓,使鄉鎮領導對財經紀律的認識提前到位。
㈡加強審計和財政監督。缺乏監督的權力必生腐敗,鄉鎮領導任期內應至少安排一次經濟責任審計,二次以上財政監督,對鄉鎮財政財務上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責成糾正,及時給鄉鎮領導提個醒,幫助其他們依法科學理財,規范財政財務行為。
㈢重視經濟責任成果運用。對鄉鎮領導經濟責任審計中查明的事實,紀檢、組織部門應協助落實,并將審計結果作為對干部屆中考核考評和任前考察的重要依據加以運用,對審計移送的審計情況應處理到位,充分發揮審計機關在加強干部管理和監督方面的獨特作用。
㈣加大社會腐敗行為的懲治,凈化社會風氣,為鄉鎮領導創造一個公平的良好的社會和工作環境,形成大家都應遵守財經紀律的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