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律法規對民營企業建立內部審計沒有要求和規定,完全是企業自發行為。從公司治理結構看,建立、完善內部審計是民營企業的內在需要。
首先,民營企業內審,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客觀需要。面對洶涌澎湃的市場經濟浪潮,越來越多的民營企業意識到自身存在著經營規模小、資金短缺、持續創新能力不足等缺陷,迫切感到實施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性,提出了“股份化、集團化、產業化、國際化”二次創業的目標。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在法人產權制度基礎之上的公司治理結構,企業組織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企業必須形成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經營機制,以健全嚴密、有效的內部約束機制為保障,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法人實體,而內部審計正是這種約束機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兩權分離使產權所有者不能直接管理企業,在企業內部形成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監事會四個方面構成的企業治理結構。股東會對董事會是委托代理關系;董事會對總經理是授權經營關系;監事會代表股東會對財產的受托者即董事會和總經理實行監督關系。而他們又互相獨立、權責明確,有各自不同的職權范圍。這種財產負責關系與職權的限定關系,形成企業內部的約束機制。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監事會從各自的權利、責任出發,要求企業內部形成一種監督機制,內部審計就成為實施這一監督機制的工具。
同時,現代企業制度是一種權責分明的企業管理制度。企業管理者受托管理經營出資者的資產,企業應以其全部法人財產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對出資者承擔資產保值的責任。總經理對董事會承擔經營責任,董事會就需要借助內部審計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對企業經理層的經營業績、經濟責任進行監督和評價。按照分級負責、分權管理的原則,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對總經理承擔經濟責任,總經理也需要借助內部審計對企業各職能部門的經營業績和經濟責任進行監督和評價,以增強自我約束力,保證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
其次,民營企業內審,是企業自身發展的客觀需要。現代內部審計是隨著企業管理層次的增多和管理人員控制范圍的擴大,基于內部經濟監督和管理的需要而產生的。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經營業務的增多,為了擴展和分權管理,分設了獨立注冊的全資公司、控股公司等下屬單位,這就要求企業從自身的利益出發,依法管理這些資產并取得收益,保證資產的保值增值。由于管理層次增多,經濟責任關系擴展,企業進行管理的跨度和難度增加,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需要直接的管理,更需要間接的監督,這種間接的監督需要內部審計來完成,以保證企業的利益不受損害。
組建集團公司,是民營企業發展的必然趨勢。隨著資本增值的需要,以產權為主要紐帶,通過產品、技術、經濟契約等多種方式,聯結了一批企業,組成企業集團。集團公司處于企業集團的最高層次,它不僅是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即母公司,而且是其全資、控股和參股等子公司的出資人,對企業集團統一的資本運營活動起著主導、控制或影響作用。進入20世紀40年代后,跨國企業集團大量涌現,企業集團內部產生了母公司對子公司,子公司對孫公司等多重“兩權”分離和多層次受托經濟責任關系。在這種多層受托經濟責任不斷發展的情況下,子公司對母公司、孫公司對子公司,負有不可推卸的受托經濟責任。母公司作為財產的所有者需要了解各子、孫公司是否切實履行了受托經濟責任,就必須擁有直接隸屬于自己,并對各子、孫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的監控的內部審計機構,由此決定了集團公司審計監控不可或缺的地位。
再次,民營企業內審,是實現生產力要素最佳配置的客觀需要。由于內部審計具有監督、評價、控制、管理等職能,通過審計,可以了解經營管理中經濟活動的真實情況,客觀評價下屬企業的盈虧情況,發現企業管理中的漏洞及存在的問題,從而挖掘各方潛力,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實現生產力要素的最佳配置,增強企業自我發展的能力。通過審計,在建立企業發展的總體目標,長期規劃經營戰略上,為領導決策提供信息依據,發揮參謀助手作用。通過審計,可以對企業經濟活動的合規性、合法性進行有效的控制和約束,自覺地規范自己的生產經營行為,使企業的經營行為納入法制的軌道,維護企業正常經濟秩序,保證企業依法自主經營,健康發展。通過審計,可以發現企業管理活動中存在的經營不力、效率低下的原因,可以提出有針對性的改進管理的建議和措施。
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是民營企業的必然選擇,一方面,民營企業需要內部審計,以加強自我約束機制;另一方面,內部審計需要完善,以適應非公企業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