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對審計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對審計取證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保證審計證據質量,提高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充分性、相關性與合法性更顯重要。
當前審計取證中存在的問題
總體說,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審計取證不規范,盲目性、隨意性較大。
1.審計取證程序不規范,缺乏統一的標準。審計證據是審計人員獲取的用以說明審計事項真相,形成審計結論基礎的證明材料。盡管審計證據準則中作出了“審計人員收集的審計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原則要求,但對于不同性質的審計項目取什么證以及如何進行取證等等,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即便在同一問題的取證上,不同的審計人員,可能收集不同的審計證據。許多審計取證,在取證之前沒有系統地分析決策,僅僅憑經驗,盲目取證,導致證據不充分不相關;取證后未能就取證資料進行系統地分析整理,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審計結論,證據力不足,加大了審計風險。
2.審計取證方式方法趨于單一化。受習慣性思維影響,審計取證一直以檢查財務賬表為主,重視書面證據,忽視環境分析實物證據。側重內部證據,避開外部證據。
對環境證據的收集主要是指對被審計單位有關內部控制環境、會計系統、控制程度、各種管理條件、管理人員素質等事實的取證。在規范的審計程序里規定了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測試等取得環境證據的重要環節,但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常常未做到這一點,有的雖零散地做了一些這方面的工作,但并未對相關的符合性測試、審計調查進行記錄,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造成審計建議、審計評價存在明顯的證據不足。外部證據同內部證據相比,證明力較強,但由于客觀上取得外部證據成本較高等原因,現實中外部取證做的仍不夠,導致審計證據證明力不足。
3.審計取證的內容不規范。對審計證據的充分性、相關性沒有一個標準的尺度去衡量,取得的審計證據不充分和過濫同時存在。數量不少,但相關性差,與審計具體目標及審計事項缺乏聯系,與要查處的主要問題關系不大,甚至無關的審計證據收集了很多,還產生重復和互相矛盾的材料,進行歸納整理時很困難,無形中浪費了審計成本。
4.取證文書形式不規范。有的證據只記錄一些數據,沒有文字說明材料。有的需要通過審計人員分析、復算、核對等方法取得的證明材料缺少必要的過程記錄,無計算依據或者其他必要的說明;對于重要的審計證據,有的缺少經過被審計單位確認審計事項的事實及其定性的環節,僅對收集的零散證據蓋章,沒有經相關責任人員簽字認定的文書,加大了審計交換意見時的溝通難度。
提高審計取證質量的對策
導致上述問題的產生,主要原因是缺乏專業操作指南,審計人員素質不適應,對審計人員責任追究制度落實不到位,以及審計取證手段上的限制等。筆者認為,要提高審計證據的質量,目前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創造健全的審計法制環境,全方位規范審計取證。審計工作的規則是判斷審計質量的重要標準,審計準則體系為審計工作確立了工作規范。衡量審計取證質量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看審計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和遵守職業規則的情況。審計準則體系的健全和完善,將進一步規范審計人員的行為,并為控制審計質量提供標準和依據。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取證過程中的需要制訂相關的取證工作表格,規范審計取證格式,以規范審計人員的審計取證行為,減少人為差錯,提高審計證據的質量。
2.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取證責任。審計項目質量責任追究制度是提高審計質量的重要保證,應以追究責任的方式促使審計法、審計準則、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的規定落到實處。要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以增強審計人員的質量意識和責任意識。
3.建立科學的審計取證決策機制。取證之前要分析思考,想清楚了再做,解決取什么證?怎么取證?取哪些證?取多少證?何時取證的問題。一要明確審計取證的范圍,要有針對性地收集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審計證據。二要明確審計證據的轉化方式。要收集能夠證明審計事項的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等原始證據。要使原始證據轉化為其他便于收集的審計證據形式,既保證其證明力,又減輕審計人員工作量,提高審計取證的效率。
4.加強審計取證技術方面的培訓和研討,提高審計人員的執業能力,增強審計人員的質量意識和責任意識。當前應加大對審計人員使用現代審計方法和信息技術的培訓力度,提高審計人員利用現代審計技術的能力以及專業判斷能力,用有限的審計資源,保質保量地完成審計取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