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是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為課稅對象的一個稅種,其計稅依據是企業全年的所得額。由于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所遵循的原則不同,尤其是在收益、費用和損失的確認和計量原則不同,造成按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會計利潤(即利潤總額)與按稅法規定計算的稅收利潤(即應納稅所得額)由于計算口徑或確認時間不同產生永久性或時間性差異。由于會計利潤和稅收利潤存在差異,因此要求在所得稅申報時應當以稅法認定的利潤口徑進行申報,將會計利潤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將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作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在實際工作中,涉及納稅調整的事項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會計制度規定不作為收益,不計入當期損益,但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作為收益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于確實無法支付或債權人豁免的債務計入資本公積,不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將其計入其他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所得稅。
2.接受貨幣性捐贈。《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公司接受現金捐贈直接計入資本公積,不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將其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所得稅。
3.接受非貨幣性捐贈。《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公司接受非現金捐贈,計入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準備,處置時按轉入資本公積的金額,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均不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將其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可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4.
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基本建設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進行負荷聯合試車獲得的試車收入或按預計售價將能對外銷售的產品轉為庫存商品的價值沖減基建工程成本。而稅法規定上述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征收
企業所得稅,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
5.自產產品用于自建工程項目。《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公司以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自建工程項目,應按產品成本價結轉成本,不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應按產品售價與成本價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所得稅。
會計制度規定作為費用和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但按稅法規定不能在稅前列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罰沒支出。《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各項罰款、違約金、滯納金計入營業外支出,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支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以及被沒收的財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2. 向非金融機構借款費用超過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各種借款費用均據實列支,計入當期費用。而稅法規定,公司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在不高于按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3.支付關聯方借款利息超過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各種借款費用均據實列支,計入當期費用。而稅法規定,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
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4.內資企業工資、薪金超過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工資、薪金計入相應的費用,除工程人員工資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工資從計提的職工福利費中開支外,其他生產、管理、銷售人員工資均據實計入當期各項費用。而稅法規定,如果公司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的,按計稅工資規定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經有關部門批準實行工資、薪金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在工資、薪金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薪金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薪金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5.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超過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按工資總額的2%、14%、1.5%計提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計入當期各項費用。而稅法規定,上述按國家規定的計稅工資總額計提的費用,如果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高于其計稅工資,則應按計稅工資標準分別計算扣除;如果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低于其計稅工資標準,應按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分別計算扣除,超過規定的計提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6.捐贈支出超出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各項捐贈支出均計入營業外支出。而稅法規定,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金融、保險企業另有規定),超出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贈均不準予稅前扣除。
7.業務招待費超出標準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業務招待費據實列支管理費用。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業務招待費在規定比例范圍內的,可據實扣除,超出標準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8.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超過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計入營業費用。而稅法規定,除特殊行業另有規定外,公司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銷售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在無限期以后納稅年度結轉。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場等特殊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占銷售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出比例的廣告支出可在無限期以后納稅年度結轉。企業每一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收入0.5%的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超過的部分當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9.贊助支出。《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贊助支出屬于與公司經營無關的支出,應計入營業外支出。而稅法規定,非廣告性的贊助支出不得稅前列支,廣告性的贊助支出的稅前列支辦法參照廣告費的辦法,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2)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10.傭金支出不符合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傭金支出計入營業費用。而稅法規定,必須符合三個條件的傭金才能稅前列支:(1)有合法真實的憑證;(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11.擔保支出。《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擔保支出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計入營業外支出。而稅法規定,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自己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還清貸款而由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能在所得稅前列支。
12.權益法核算聯營企業損失。《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符合權益法核算條件的對聯營企業投資,如果聯營企業出現經營損失,公司應按其占聯營企業的份額和聯營企業的損失,計算所享有的損失計入投資損失。而稅法規定,聯營企業的虧損應由聯營企業就地依法進行彌補,投資方不能彌補聯營企業的虧損,因此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13.開辦費。《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用,應當在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性計入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而稅法規定,開辦費應從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期限內平均攤銷,多攤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14.固定資產折舊超出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公司可以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企業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并按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并報各方備案就可以實施。而稅法規定,企業固定資產的殘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內的,折舊年限按財政部制定的分行業財務制度規定計算,并規定了最低折舊年限。加速折舊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應逐級報國家稅務局批準,會計折舊超出稅法允許計提折舊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增值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按增值后的固定資產價值和預計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而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增值部分計提折舊不能進行稅前列支。
按會計制度規定作為收益,計入當期損益,但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剔除
1.公司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公司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而稅法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屬于免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剔除。
2.稅率低于被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符合權益法核算條件的按占被投資企業的份額和被投資企業的利潤計算出應享有利潤計入投資收益。而稅法規定上述投資收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剔除。
3.三廢收入。《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利用三廢形成的收益計入當期收益。而稅法規定企業利用本企業生產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可在五年內免征所得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剔除。
4.技術轉讓收入未超過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技術轉讓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而稅法規定進行技術轉讓,或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剔除。
按會計制度規定不作為費用,不計入當期損益,但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在稅前扣除
比如應收票據計提的壞賬準備。《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計提壞賬準備,應收票據不計提壞賬準備。而稅法規定,應收票據按規定計提的壞賬準備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扣除。
除上述四類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外,股份公司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也需要進行納稅調整。《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資產出現減值狀況,即可變現凈值低于賬面價值時就要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將預計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但此時資產仍有價值;而稅法認定資產喪失使用價值或轉讓價值,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時其損失才能在稅前扣除。
(作者單位:天津五洲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遼寧省撫順市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