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14 16:36 來源:中國證券報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需要解釋的是,出現混合銷售行為,涉及到的貨物和非應稅勞務只是針對一項銷售行為而言的。
對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方法是:
①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以及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
②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上述所稱“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井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例如,某電視機廠向外地某商場批發彩色電視機,為了保證及時供貨,兩方議定由該廠動用自己卡車向商場運去這批彩電,電視機廠除收取彩電貨款外,還收取運輸費。電視機廠在這筆彩電銷售活動中,就發生了銷售貨物和不屬于增值稅規定的勞務(屬于營業稅規定的運輸業務)的混合銷售行為。電視機廠屬于貨物生產企業,其做出的混合銷售行為,都視為銷售貨物,取得的貨款和運輸費一并作為貨物銷售額,按彩電適用的17%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取得的運輸收入不再單獨征收營業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混合銷售行為如按照上述稅務處理,屬于應當征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應是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且該混合銷售行為涉及的非應稅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凡符合增值稅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有增值稅扣稅憑證且注冊增值稅額的),在計算該混合銷售行為增值稅時,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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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性質:在線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