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8-23 10:12 來源:馮淑萍
會計工作是一項經濟管理活動,為了規范會計工作,保證會計工作在經濟管理中發揮作用,政府部門應在宏觀上對會計工作進行必要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政府部門如何指導、監督和管理會計工作,世界各國有不同的做法。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公有制占主導地位,會計工作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中有其特殊的作用,要求基層單位的會計工作在為本單位的經營管理和業務活動服務的同時,要為國家宏觀調控服務。要做到這一點,政府部門必須加強對會計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包括會計政策、標準的制定,政策標準貫徹執行情況的檢查,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確認和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督促基層單位加強會計工作和提高會計工作水平等,這些內容,都是我國會計工作宏觀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構成了我國的會計工作管理體制。為規范會計工作的宏觀管理,逐步實現依法行政,新《會計法》對我國會計工作宏觀管理的主管部門、管理原則、管理內容等作出了規定。
一、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
新《會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這一條規定了會計工作由財政部門主管并明確在管理體制上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一)為什么規定由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
從國家機構的設置和權責歸屬的劃分看,新中國一成立就在財政部設立專門管理會計工作的機構。幾十年來,會計工作一直由財政部門管理,財政部門在管理會計工作方面積累了一定經驗;從會計工作與經濟管理職能相關的密切程度看,財務會計工作同國家財稅工作的關系十分密切,它是確定稅基、規范財政收支的重要基礎。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有利于相互結合、相互促進,更好地為財稅工作和其他經濟工作服務。而審計、稅務、金融等主管部門雖然在履行職責中也涉及會計工作,但由于受行業、業務范圍的限制,這些部門所涉及的會計單位沒有財政部門廣泛。只有財政部門才能擔負起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責任。因此,新《會計法》充分肯定了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的作用和經驗,并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確。
(二)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應當權利與義務相結合
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不僅是一種權利,更重要的是一種責任。財政部門的主要任務是組織財政收入,安排財政支出,實行宏觀經濟調控。應該說,無論從目前還是從今后一個時期來看,財政部門的這一任務非常艱巨。但財政部門不能因為主要任務是抓財政收支而放松對會計工作的管理。必須看到,財政部門把會計這項基礎工作抓好,是維護財經紀律,抓好增收節支,強化財政管理職能的重要措施。會計秩序混亂,財政制度得不到貫徹執行,必然會造成財政收入流失、支出失控,最終給財政工作帶來不利影響。因此,絕不能把抓好會計工作視做與財政收支無關或關系不大的額外任務,而應當自覺地把抓好會計工作的管理放在重要位置。還必須看到,新《會計法》規定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這是國家法律賦予財政部門的重要責任,如果財政部門放松對會計工作的管理,造成會計秩序混亂,則不僅是一種工作上的失誤,而且是一種違法行為并應承擔法律責任。
(三)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應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是劃分會計工作管理權責的重要原則,也體現了管理的效率原則。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主要是在統一規劃、統一領導的前提下,實行分級負責、分級管理,充分調動地區、部門、單位管理會計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無論是國家財政部門與地方財政部門的關系上,還是財政部門與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及企事業單位的關系上,都要適當分工并搞好協調配合,上級對下級、財政部門對各業務主管部門都不能事無巨細一概包攬。具體做法是:國務院財政部門在統一規劃、統一領導會計工作的前提下,發揮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中央各部門管理會計工作的積極性,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中央各業務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國務院財政部門管理好本地區、本部門的會計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上級財政部門的規劃和要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管理本地區的會計工作,并取得同級其他管理部門的支持和配合。
(四)發揮業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政府管理部門在監管會計工作中的作用
對會計工作的監管,除了發揮財政部門的作用外,還要發揮業務主管部門、政府其他管理部門的作用。會計工作是一項社會經濟管理活動,會計資料是一種社會性資源。政府管理部門在履行管理職能時,都會涉及有關單位的會計事務和會計資料,有關法律賦予了政府有關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相關會計事務、會計資料的職責。因此,新《會計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這一規定,體現了財政部門與其他政府管理部門在管理會計事務中的相互協作、配合的關系。
二、對會計制度的管理
會計制度是指政府管理部門對處理會計事務所制定的規章、準則、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包括對會計工作、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人員、會計檔案等方面所作出的規范性文件。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在發揮市場主體作用的同時,必須進行必要的宏觀調控。國家在進行宏觀調控中,不僅需要各基層單位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也需要各單位的會計工作在處理各種利益關系中維護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會計制度既是各單位組織會計管理工作和產生相互可比、口徑一致的會計資料的依據,也是國家財政經濟政策在會計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會計制度作為法制化經濟管理手段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納入政府部門的管理范圍。因此,新《會計法》第八條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問題作出了規定。
(一)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構成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新《會計法》中的一個特定概念,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會計制度所規定的基本原則是統一的,即應當符合新《會計法》的規定。第二,會計制度的制定主體是法定的,即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第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凡是設在中國境內的各單位,都必須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香港、澳門、臺灣除外。根據規定,我國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內容:
1.會計核算制度。目前,屬于會計核算制度的主要有:企業會計準則、行業會計制度、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等。建國以來,國務院財政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分別制定了若干會計核算制度。1992年,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經濟的發展,舊的會計核算制度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為此,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以兩則、兩制為主要內容的企業會計核算制度改革,從而結束了我國40多年來的計劃經濟會計核算模式,建立和實施了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基礎的會計核算模式。之后,財政部又陸續發布了《關聯方及其交易的披露》等9項具體會計準則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初步建立了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與國際會計慣例相協調的會計準則體系和會計核算制度體系,為規范會計信息標準、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透明度,起到了重要作用。
2.會計監督制度。由于會計監督與會計核算等工作有著密切聯系,因此,現行的會計監督制度主要分布在有關會計制度中,如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修訂后的新《會計法》實施后,財政部將制定專門規范政府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相關制度,以切實加強對會計工作的監管。
3.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管理制度。這方面的制度主要包括:會計專業職務評聘制度,主要規范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會計員的任職條件和評聘程序等問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主要規范取得會計師、助理會計師、會計員任職資格的考試內容、報考程序等問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制度,主要規范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的從業資格條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程序、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監管等問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主要規范在職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內容、程序等問題。
此外,會計檔案管理制度、代理記帳管理制度、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等,也是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是規范會計行為的重要保證
如前所述,會計制度既是規范各單位會計行為的標準,是各單位組織會計管理工作和產生相互可比、口徑一致的會計資料的依據,也是國家財政經濟政策在會計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更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保證。正因為如此,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會計制度,以黨的文件形式充分肯定實行會計制度統一、規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修訂后的新《會計法》增加了關于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突出了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強化會計制度的統一性和權威性,有利于保障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貫徹實施。
(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實行集中統一
新《會計法》規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并公布.這一規定,既肯定了會計制度應當進行必要的統一的原則,又是一個授權性的條款。國務院財政部門有權根據管理會計工作的需要,按照新《會計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制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并予以公布。而國務院其他部門沒有權力制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但并不排除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聯合制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的有關制度。
修訂后的新《會計法》,增加了對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予以公布的內容,其主要考慮是: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規范各單位會計行為、生成會計資料的重要依據,具有政策性強、技術要求高、涉及面廣等特點,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必須及時了解和認真掌握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內容。多年來,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管理主要采用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并印發文件、由中央各業務主管部門和各級財政部門層層轉發至基層單位的做法,即依靠行政系統條條塊塊關系和印發紅頭文件來傳達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內容。隨著政府機構改革、所有制結構的變化和經濟組織形式的發展,原來的條塊關系逐步被打破,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逐步與政府行政部門脫鉤,政府部門與基層單位的行政隸屬關系已不復存在,沒有主管部門的新興經濟組織如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外資企業等大量出現,使沿用多年的發布會計制度的運行系統難以繼續有效發揮作用,造成許多單位不能及時了解、掌握新的會計制度情況,給會計工作的順利進行帶來了不利影響。所以,新《會計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應當予以公布.這一規定,體現了兩層含義:一是國務院財政部門有責任和義務及時公布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公布的方式可以是在專門的或者指定的報刊上登載,廣為宣傳,便于各單位知曉;二是會計工作相關人員應當注意從有關報刊上了解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方面的情況、信息,不能再沿用傳統的看紅頭文件做法,不能認為沒有見到紅頭文件就不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會計工作相關人員應知而未知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如果因此造成會計行為違法,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對有特殊要求的行業、系統,新《會計法》允許其制定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但應按規定報批或備案。有特殊要求的行業體現了三層含義:一是,該行業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特殊要求是其他行業所沒有的;二是,該行業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特殊要求的內容,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只有原則規定而沒有具體規定的;三是,并不是所有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都可以制定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三、對會計人員的管理
會計人員是直接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配備數量和素質都相當的、具備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是各單位做好會計工作,充分發揮會計職能作用的重要保證。由于會計人員是市場經濟活動的特殊從業人員,他們肩負處理各種利益關系、維護會計秩序的重要任務,因此,政府部門對會計人員進行適度管理。
管理的對象包括:一般會計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
管理的內容包括: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確認,會計專業職務評聘,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確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會計人員職業道德建設,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任職資格,總會計師的配備等。
管理的目標是:通過建立健全科學的會計人員培養、選拔、評價制度,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調動會計人員做好本職工作的積極性,保障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為了規范政府部門對會計人員宏觀管理,新《會計法》在第五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中,對總會計師的設置、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管理、會計人員職業道德建設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一)總會計師的設置
總會計師是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主管經濟核算和財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早在建國之初,我國就借鑒蘇聯的經驗,在一些大、中型國有企業實行總會計師制度,目的是加強經濟核算和會計管理。為了進一步推動這一制度的建立和不斷完善,1963年10月,國務院批轉了國家經委、財政部《關于國營工業、交通企業設置總會計師的幾項規定(草案)》,規定國營工業、交通企業設置總會計師,并對總會計師的地位、任職條件、任免辦法及總會計師的職責和權限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1978年9月,國務院頒發的《會計人員職權條例》中,專設一章規定總會計師制度問題,并把設置總會計師擴大到所有企業。1984年10月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再次肯定了總會計師制度,提出一廠三總師(廠長和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和黨委書記是單位領導班子成員。1985年頒布實施的新《會計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設置總會計師的要求,充分肯定了總會計師制度,從而大大推動了我國總會計師制度的發展。為了貫徹實施新《會計法》和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決定、規定,1990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總會計師條例》,對總會計師的地位、職責、權限、任免與獎懲作了完整、全面、系統、具體的規定,使我國總會計師制度進入了一個全新的發展時期。1993年修訂的《會計法》再次明確規定: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可以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這次修訂的《會計法》對設置總會計師的范圍又有了新的規定,即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須設置總會計師,強調了必須設置,而不是可設不可設。
1.總會計師的設置范圍。新《會計法》對總會計師的設置范圍有了新的界定,即: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國有企業尤其是國有大、中型企業組織形式不斷發展變化,在發揮國有經濟活力和優化資源配置的前提下,通過改組、改制和改造,有的成了國有獨資公司,有的成了國有控股公司,國有企業的組織結構日趨完善,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控制力、影響力日益增強。國家作為國有企業的投資者,為了有效行使所有者的權利,必須依法加強對國有企業資產管理、財務管理和主要負責人員的監管。總會計師是主管企業經濟核算和財會計工作的單位領導成員,在資產管理和財務會計管理等方面起重要作用。從已經設置總會計師的國有企業情況看,建立健全總會計師制度,對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發揮會計職能作用,保護所有者權益,都有明顯效果。因此,新《會計法》適應國有企業改革的要求并吸收了國有企業改革的成功經驗,將可以設置總會計師改為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將設置范圍界定在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同時規定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為適時修訂《總會計師條例》提供法律依據。
當然,新《會計法》不限制其他單位根據需要設置總會計師。
2.總會計師的地位和任職條件。根據《總會計師條例》的規定:總會計師是單位領導成員,協助單位負責人工作,直接對單位負責人負責。總會計師作為單位財務會計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和經濟核算,參與本單位的重大經營決策活動,是單位負責人的參謀和助手。為了保障總會計師的職權,《總會計師條例》還規定,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能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副職。
按照《總會計師條例》的規定,擔任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積極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二是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三是取得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后,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部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的時間不少于3年;四是要有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熟悉國家財經紀律、法規、方針和政策,掌握現代化管理的有關知識;五是具備本行業的基本業務知識,熟悉行業情況,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六是身體健康、勝任本職工作。
3.總會計師的職責和權限。根據《總會計師條例》的規定,總會計師的職責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由總會計師負責組織的工作。包括組織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強化成本管理,進行經濟活動分析,精打細算,提高經濟效益;負責對本單位財務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組織對會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等。二是由總會計師協助、參與的工作。主要有:協助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等問題作出決策;參與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科學研究、商品(勞務)價格和工資、獎金方案的制定;參與重大經濟合同和經濟協議的研究、審查。
總會計師的權限主要包括:一是對違法違紀問題的制止和糾正權。即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和糾正;制止或者糾正無效時,提請單位負責人處理。二是建立健全單位經濟核算的組織指揮權。三是對單位財務收支具有審批簽署權。四是有對本單位會計人員的管理權,包括對本單位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繼續教育、考核、獎懲等。
(二)會計人員從業資格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制度是在會計證管理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會計證,是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準入證或通行證.從事會計工作必須持證(會計證)上崗,這是我國會計管理工作的一項創新。如今,這項創新已被全社會和廣大會計人員所熟知和接受。這一制度最早是由河北省財政部門在實踐中摸索出來的。1984年,河北省財政廳經省政府批準,首次在全省全民所有制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會計人員中試行會計證制度。會計證的功能主要是:把會計證作為鑒定會計人員業務技術的證明,會計人員必須按規定條件經考核或考試后取證;取得會計證才能從事會計工作;在會計證中記載會計人員履行職責情況,作為考核會計人員業績的依據。河北省實行會計證管理制度的試點,經過幾年的實踐,對促進會計人員努力鉆研業務和依法做好本職工作等,都取得了較好效果。其他一些地區也相繼進行了會計證管理制度的試點。在總結各地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財政部于1990年3月制定發布了《會計證管理辦法(試行)》,在全國范圍內試行會計證管理制度。1996年,財政部對《會計證管理辦法(試行)》作了修改,形成了《會計證管理辦法》,會計證管理制度在全國廣泛推廣。
新《會計法》吸收和借鑒了會計證管理制度的做法和經驗,將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制度以法律形式規定下來,明確會計人員必須取得從業資格證書,才能從事會計工作,并對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消極資格作出了規定。根據新《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
第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證明能夠從事會計工作的合法憑證。凡是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才能從事會計工作。這是進入會計崗位的準入證,是從事會計工作的必經之路。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證明能夠從事會計工作的唯一憑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將記載本人的各種信息,通過計算機進行管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一經取得,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體制,主要實行屬地原則。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按照屬地原則進行所轄范圍內的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同時考慮到我國國情和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個別中央業務主管部門,經財政部授權,負責所轄部門或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包括發證、年檢、繼續教育等。
第三,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條件,也就是從事會計工作應具備的資格。新《會計法》沒有對取得從業資格證書的積極資格作出規定,僅是對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消極資格作出了規定,即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于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積極資格,將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規定。
第四,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注冊登記和年檢制度。
第五,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結合。財政部于1998年1月印發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規定會計人員每年必須參加必要學時的繼續教育,包括培訓和自學。同時規定,對于無故不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將給予警告、吊銷證書等處分,以此保證會計人員自覺執行繼續教育暫行規定,不斷提高自身素質,適應社會發展、經濟體制和會計深化改革的需要。會計人員應當遵守和執行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完成每年度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第六,對會計從業資格的監管。為了督促會計人員持證上崗和依法履行職責,要求必須加強對會計從業資格情況的監管。監管工作由會計從業資格部門組織實施。檢查和監督的形式,實行全面檢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政府檢查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發現違法違紀行為,嚴肅查處。
(三)對會計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的管理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有組織、管理本單位所有會計工作的責任,其工作水平的高低,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整個單位會計工作的水平和質量。如果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不僅對于領導和組織好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十分有利,而且對于加強經營管理等也十分有益。因此,新《會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規定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了要求其具備一般會計人員應具備的條件(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具備專業技術資格、工作經歷等條件。
(四)對會計專業職務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管理
會計專業職務是區分會計人員從事業務工作的技術等級。根據《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1986年4月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轉發財政部制定)的規定: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會計員。高級會計師為高級職務,會計師為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為初級職務。擔任不同級別會計專業職務應當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如專業技能、工作能力、學歷、工作經歷等。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是一種通過考試確認擔任會計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制度。1992年以前,我國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一直采用評審制度。1992年3月,財政部、人事部制定發布了《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實施辦法》,開始實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自1992年財政部、人事部聯合舉辦首次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來,截至1999年,已成功地舉辦了7次全國性的大規模考試(1995年因考試政策調整,停考一年)。全國累計報考人數達1144.9萬人次,考試合格人數達193.2萬人。實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對于建立科學、合理、公正的會計人才評價和選拔機制,調動廣大會計人員學習專業知識的積極性,提高會計人員素質,加強會計工作等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五)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教育管理
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是會計工作從業人員應當遵循的道德準則和職業紀律。會計人員作為特殊從業人員,不僅要有良好的業務素質,還要有較強的原則性、政策觀念和職業道德水平,特別是在法制觀念不強、會計工作容易成為少數不法分子謀取私利手段的情況下,會計人員的原則性、責任感等,對搞好一個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提高會計信息質量,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新《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對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水準提出了總體要求,對當前會計隊伍建設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哪些職業道德?財政部在1996年發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中對會計人員應當具備的職業道德提出了原則要求,這實際上是國家對會計人員所提出的職業道德要求。主要是:
1.敬業愛崗。即會計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所從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規。即會計人員應當熟悉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并結合會計工作進行廣泛宣傳。
3.依法辦事。即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4.客觀公正。即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5.搞好服務。即會計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所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單位的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6.保守秘密。即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秘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領導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
此外,政府部門對會計工作的宏觀管理還包括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會計基礎工作的管理、對會計電算化的管理等,這些工作也應當認真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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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時間:2018年1月25日——2018年2月8日
活動性質:在線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