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8-23 10:01 來源:馮淑萍
這一講,我們介紹新《會計法》關于會計核算方面的規定。要介紹會計核算方面的內容,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會計?為此,我先簡要介紹一下會計有關方面的知識。
會計是一項理財工作,也是一項管理活動。一個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除了要考慮產品設計、工藝流程、質量管理、市場銷售、后勤保障等因素外,很重要一個環節,就是要核算投入多少資金、消耗多少物資和人工費用、產出并銷售多少產品、賺了多少錢等,這一核算過程,就是會計應當從事的工作。不僅如此,會計還應當通過上述核算過程,發現生產經營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和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等。會計要完成上述工作,至少會遇到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如何計量經濟業務發生情況。生產經營、業務收支等活動多數表現為實物運動,如材料、產品的進出等,由于這些實物的計量單位千差萬別,有重量、長度、容積、臺等,無法在量上進行比較,不僅給實物管理帶來不便,也給會計上的計量、計算和管理帶來很大麻煩。
二是如何核算這些經濟業務。日常的經濟業務較為繁雜,有收有支,有進有出,而且這些經濟業務還在源源不斷地發生,如何將這些大量、復雜的數據連續記錄下來,分類計算,做到有條不紊、一目了然。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會計上明確了兩點:第一,以貨幣作為經濟業務的計量單位,因為在商品經濟條件下,貨幣是商品的一般等價物,是衡量一般商品價值的共同尺度,實物量單位只作為會計核算的輔助計量手段;第二,設計了一整套專門的技術方法用于核算經濟業務,這些技術方法包括設置會計科目、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等,從而使會計核算按照一整套規范的專門方法進行。
通過以上介紹,可以歸納出會計的概念,即:會計是主要運用貨幣計量,采用專門的技術方法,對各經濟組織和其他單位的經濟活動及其結果,進行連續、系統、準確地記錄、計算、分析等的一種經濟管理活動。會計的基本職能是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核算是會計的首要職能。
一般而言,每個獨立核算單位都設有會計,進行會計核算。進行會計核算的目的是什么?如前所述,進行會計核算的主要目的是記錄、計算、分析一個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和結果,這些情況和結果用會計語言表達出來,就是會計信息(也稱會計資料)。會計信息有何用處?它的作用至少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就一個單位而言,會計信息是改善內部經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會計信息是記錄本單位經濟活動發生情況和結果的數據資料,能夠準確、全面反映本單位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發展變化趨勢,管理者據此作出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的決策。另一方面,就整個社會而言,會計信息是引導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依據。一個理性的投資者,往往是在充分了解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的基礎上才做出投資決策,財務會計報告所提供的會計信息是反映一個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最重要的依據。因此,會計信息對社會資源的流動起導向作用。不僅如此,會計信息還是國家財政、稅收和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依據。可能有人會問,會計信息有如此功效,那么,一些單位會不會各取所需、隨心所欲、任意編造虛假的會計信息?實際生活中確實有此情況,這也正是新《會計法》所要解決的問題。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由于一個單位的會計核算以及通過會計核算所提供的會計信息不僅僅是單位內部事務,它關系到投資者、債權人、國家、社會公眾等方面的利益,因此,法律上對會計核算,尤其是對會計信息的生成和披露問題做出了規定,以規范會計核算秩序,保證會計信息質量。修訂后的新《會計法》第二章會計核算,對會計核算的依據、內容和基本程序等做出了規定,同時在第三章對公司、企業的會計核算做出了特別規定,在第一章總則中對會計核算問題也有規定。新《會計法》關于會計核算的規定,其基本內容可以概括為:一個中心;兩個基本要求;三個統一規定;四個基本環節;五個嚴厲禁止。
一、一個中心
新《會計法》關于會計核算的一個中心要求,就是會計信息要做到真實、完整。這是整部新《會計法》對會計工作和會計核算的中心要求。新《會計法》第一條在說明立法宗旨時,開明宗義,強調制定會計法是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這里所說的會計資料,就是我們所說的會計信息。
會計的基本職能是進行會計核算和實行會計監督,通過有效的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確認、計量和記錄經濟活動情況,生成符合各經濟利益相關者需要的會計信息,向各經濟利益相關者提供和報告,供各經濟利益相關者決策之需。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會計工作越來越滲透到經濟活動的許多領域,會計信息也越來越成為政府管理部門、投資者、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進行宏觀調控、改善經濟管理、評價財務狀況、防范經營風險、作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會計信息作為重要的社會資源和商業語言,在社會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可以說,會計信息是否真實、完整,是衡量會計工作質量的標準;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完整,是會計工作的生命。整部新《會計法》都是圍繞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完整而規定的,這也充分說明會計信息質量的重要性。
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就是會計信息要真實地反映經濟業務事項的實際發生情況,不能人為地扭曲,以使會計信息使用者通過會計信息了解有關單位實際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會計信息的完整性,就是指提供的會計信息要符合規定的要求,該附的有關附件要齊全,有關手續要齊備,以使會計信息使用者全面地了解有關單位的整體情況。從會計工作實際情況看,由于法制觀念淡薄和監督機制不健全,一些單位通過帳外設帳、假造會計信息等違法會計行為,偷逃國家稅收,轉移國家資產,欺騙投資者和社會公眾,以達到種種非法目的。這些問題,不僅影響了會計作用的發揮,也嚴重危害了社會經濟秩序。可以說,會計信息的質量,不單純是單位的內部事務,它已影響到會計信息使用者及時知悉、充分了解、有效利用會計信息的合法權益,影響到會計信息在加強宏觀調控、改善經營管理、評價財務狀況、防范經營風險、做出投資決策等方面功能作用的發揮,影響到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分配和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進而影響到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順利運行。因此,新《會計法》突出了會計資料真實、完整這一中心要求,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這些規定,都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現實意義。
二、兩個基本要求
新《會計法》關于會計核算的兩個基本要求,一是依法設帳;二是會計核算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為依據。
(一)依法設帳的基本要求
新《會計法》第三條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這是對各單位設置會計帳簿所作出的基本規定,也是修訂后的新《會計法》新增加的內容。
會計帳簿也稱會計帳冊,是記錄會計核算過程和結果的載體。設置會計帳簿,是會計工作得以開展的基礎環節,也是一個單位經營管理和業務活動得以開展的重要基礎。設置并有效利用會計帳簿,才能進行會計資料的收集、整理、加工、存儲和提供,才能連續、系統、全面、綜合地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才能通過會計帳簿所反映的信息來揭示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尋找改善經濟管理的對策。因此,適用新《會計法》的各單位都必須設置會計帳簿,這既是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是各單位加強經濟管理的客觀要求。
會計帳簿作為記錄會計核算過程和結果的載體,其內容、程序等必須真實、完整。不真實、不完整的會計帳簿,不僅不能如實記錄經濟業務事項的發展情況和提供有用的會計資料,反而會誤導會計資料的使用者,危害單位內部經營管理的改善和社會經濟秩序。因此,新《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在設置會計帳簿的同時,必須保證會計帳簿的真實和完整。
依法設帳問題,在我國會計工作實際中是一個比較薄弱的環節。由于依法經營的法制意識淡薄,一些單位不設帳,或者帳外設帳,或者私設小金庫,或者造假帳等,以達到種種非法目的。這些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干擾了社會經濟秩序,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新《會計法》在總則中對依法設帳的基本要求作出規定,說明依法設帳的重要性。
(二)對會計核算依據的基本要求
新《會計法》第九條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這是對會計核算依據所作出的規定,也是此次修訂新《會計法》新增加的內容。
1.會計核算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為依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是指各單位在生產經營或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資金增減變化的經濟活動。并非所有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都需要進行會計記錄和會計核算,如簽訂合同或協議的經濟業務事項,在簽訂合同或協議時,往往無需進行會計核算,只有當實際履行合同或協議并引起資金運動時,才需要對履行合同或協議這一經濟業務事項如實記錄和反映,進行會計核算。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是會計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基礎,是保證會計資料質量的關鍵。
2.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資料進行會計核算,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沒有經濟業務事項,會計核算也就失去了對象;以不真實甚至虛擬的經濟業務事項為核算對象,會計核算就成了沒有規范、沒有約束、沒有科學可言的魔術手法,據此提供的會計資料不僅沒有可信度,相反會誤導使用者,侵害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單位利用虛假或虛擬經濟業務事項,編造不真實的會計資料,借以欺騙投資者、債權人和社會公眾,達到種種非法目的。針對這種嚴重違法行為,新《會計法》做出了禁止性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如果有單位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資料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即是嚴重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三、三個統一規定
新《會計法》對全國各單位會計核算采用的會計年度、記帳本位幣和會計記錄文字進行了統一規定。
(一)關于會計年度的規定
會計年度,是以年度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的時間區間,是反映單位財務狀況、核算經營成果的時間界限。通常情況下,一個單位的經營和業務活動,總是連續不斷進行的,如果等到單位經營和業務活動全部結束以后,才核算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既不利于單位外部利益關系方了解單位的經營情況,也不能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管理的需要。因此,會計上就將連續不斷的經營過程人為地劃分為若干相等的時段,分段進行結算,分段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分段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這種分段進行會計核算的時間區間,在會計上稱為會計期間,以一年為一個會計區間的稱為會計年度。一般來講,每個會計年度還可以按照公歷日期劃分為半年度、季度、月份,以滿足單位經營管理和投資者對會計資料的需要。
每個國家都根據其經濟特點和管理需要,明確會計年度起止日期。有的國家還設立多個會計年度供單位選擇使用,但單位一旦采用其中某種會計年度,就不能隨意變更。新《會計法》第十一條規定: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這一規定,明確了我國會計年度實行公歷制。我國的會計年度之所以采用公歷制,是為了與我國的財政、計劃、統計、稅務等年度保持一致,從而便于國家宏觀經濟管理,因為各單位按年度提供的會計資料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依據。
(二)關于記帳本位幣的規定
各單位日常的生產經營、業務收支等活動多數表現為實物運動,如廠房、機器設備和其他財物的進出核算等。由于這些實物的計量單位千差萬別,無法在量上進行比較和計算,為全面反映單位生產經營、業務收支、經費劃拔等經濟活動情況,會計核算需要有一種統一的計量單位作為各種財產的計價量度。在商品經濟條件下,貨幣作為商品的一般等價物,是衡量一般商品價值的共同尺度,具有價值尺度、流通手段、貯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等特點。因此,會計核算選擇了貨幣作為會計核算的計量單位,用貨幣形式來反映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和業務活動的全過程。會計核算以貨幣計量,使會計核算的對象表現為貨幣運動,從而能夠全面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貨幣計量是會計核算的基本假設之一。
新《會計法》第十二條規定: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根據這一規定,各單位的會計核算,原則上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帳本位幣。這是各單位進行貨幣計量所應遵循的前提。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在我國境內具有廣泛的流通性。因此,新《會計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我國境內各單位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單位的一切經濟業務事項一律通過人民幣進行核算反映。但是,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外商投資企業不斷增多,對外貿易和合作發展迅速,人民幣以外的其他幣種在一些單位的日常會計核算中明顯增多,有的占據了主導的地位,如果要求這些單位平時的每筆外幣核算業務都折算為人民幣計算,不僅影響其經濟業務往來,也會加大會計工作量。因此,新《會計法》規定可以選用人民幣以外的貨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是,在選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作為記帳本位幣時,必須遵守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原則,而且記帳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同時規定,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記帳本位幣的單位,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一定的外匯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反映,以便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閱讀和使用,也便于稅務、工商等部門通過財務會計報告計算應繳稅款和進行工商年檢。這是我國宏觀經濟管理和人民生活的客觀要求,也是一國主權地位的體現。
(三)關于會計記錄文字的規定
會計記錄所使用的文字,是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和表述各種會計記錄、會計資料的重要媒介,對會計人員準確、充分地記錄會計資料,會計資料使用者全面、細致地了解會計資料所表述的經濟內涵等,起著重要的輔助作用。我國是多民族、多語言文字的國家,加之改革開放以后大量外國經濟組織在我國投資辦企業,所使用的語言文字豐富多樣。法律保護每個人使用語言文字的自由。但是,會計資料作為一種商業語言和社會資源,必須規范統一,而對會計資料起輔助說明作用的會計記錄文字也必須通行,為廣大會計資料使用者所熟知。在我國,中文是法定的官方語言文字,有廣泛的適應性。因此,新《會計法》規定,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根據這一規定,在我國境內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會計記錄文字都必須使用中文。
但是,在我國境內,除廣泛使用中文外,在民族自治地方還使用民族文字,在一些外商投資企業等還使用外文。為了方便使用不同文字的人閱讀會計資料,新《會計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單位的會計記錄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我國境內的外國經濟組織的會計記錄,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允許在會計記錄文字上可以并用中文和其他通用文字。使用中文是強制性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備選性的,不能理解為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其他通用文字。
四、四個基本環節
新《會計法》關于會計核算的四個基本環節是:填制和取得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設置和登記會計帳簿;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將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在會計上進行記錄和反映,都要經過這四個基本環節,這是會計核算的基本程序,目的是通過層層加工、處理,逐步生成便于利用的會計信息。可以說,這四個基本環節,是會計核算的最主要內容。
(一)原始憑證的基本規定
原始憑證是會計憑證的一種,它是在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時由經辦人員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項經濟業務事項已經發生或其完成情況、明確有關經濟責任的一種原始憑據。它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來源于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原始憑證種類很多,既有來自單位外部的,也有單位自制的;既有國家統一印制的具有固定格式的發票,也有由發生經濟業務事項雙方認可并自行填制的憑據等。原始憑證應當具備的內容,一般由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
新《會計法》在第十四條中對原始憑證的填制、取得、審核、錯誤更正問題作出了規定。
1.原始憑證的填制和取得。及時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是會計核算工作得以正常進行的前提條件。由于在許多情況下原始憑證都是由經濟業務事項經辦人員取得或填制,涉及的人員較廣,因此,新《會計法》規定,辦理新《會計法》第十條規定的經濟業務事項的單位和人員,都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也就是說,辦理經濟業務事項時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如果不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致使會計核算無法繼續進行的,即是違法行為;同時,填制或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及時交送會計機構,如果填制或取得的原始憑證沒有及時送交會計機構,延誤會計核算及時進行的,也是違法行為。
2.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審核原始憑證。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是確保會計資料質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重要職責。根據新《會計法》的規定:
第一,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審核原始憑證,這是法定職責。
第二,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也就是說,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的具體程序、要求,應當由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據此執行。如《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附有驗收證明,以確認實物已經驗收入庫。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審核有關原始憑證時,應當根據要求查驗驗收證明。
第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經辦人員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
3.有錯誤的原始憑證應當按照規定更正。為了規范原始憑證的內容,明確相關人員的經濟責任,防止利用原始憑證進行舞弊,新《會計法》規定:
第一,原始憑證所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隨意涂改的原始憑證即為無效憑證,不能作為填制記帳憑證或登記會計帳簿的依據。
第二,原始憑證記載的內容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須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進行,并在更正處加蓋出具單位印章;重新開具原始憑證當然也應當由原始憑證開具單位進行。
第三,原始憑證金額出現錯誤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憑證開具單位重新開具。因為原始憑證上的金額,是反映經濟業務事項情況的最重要數據,如果允許隨意更改,容易產生舞弊,不利于保證原始憑證的質量。
第四,原始憑證開具單位應當依法開具準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于填制有誤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不得拒絕。
(二)記帳憑證的基本規定
記帳憑證,是對經濟業務事項按其性質加以歸類、確定會計分錄,并據以登記會計帳簿的憑證。記帳憑證在會計信息的形成過程中,起著便于記帳、減少差錯、保證記帳質量的作用,是原始憑證所記載的內容向會計帳簿傳遞的重要中間環節。為此,新《會計法》第十四條第五款對編制記帳憑證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規定,突出強調了兩方面的要求:一是記帳憑證必須以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為依據編制;二是作為記帳憑證編制依據的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必須經過審核無誤,以保證記帳憑證的質量。
(三)會計帳簿的設置和登記
會計帳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聯系的帳頁所組成,用來序時、分類地全面記錄和反映一個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會計簿籍,是會計資料的主要載體之一,也是會計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帳簿的主要作用,是對會計憑證提供的大量分散數據或資料進行分類歸集整理,以全面、連續、系統地記錄和反映經濟活動情況,是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檢查、分析和控制單位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
依法設置會計帳簿,是單位進行會計核算的最基本的要求。所有實行獨立核算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必須依法設置、登記會計帳簿,保證其真實、完整。從會計工作實際情況看,依法建帳仍是一個比較薄弱的環節。有的單位不設帳;有的單位則是包包帳、捆捆帳;有的單位雖設了帳,但帳目不全,數據不實、不清;有的單位為了達到非法目的而設置帳外帳;等等。這些問題,干擾了會計秩序和經濟秩序,影響了會計職能作用的發揮,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針對會計帳簿設置和登記中存在的種種問題,新《會計法》在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對設置和登記會計帳簿等問題作出了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內容:
1.設置會計帳簿的種類。根據規定,各單位設置的會計帳簿應當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
2.會計帳簿的登記要求。根據規定,會計帳簿的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帳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帳簿記錄發生錯誤或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并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以明確責任;等等。
3.禁止帳外設帳。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新《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帳簿登記、核算。這是修訂后的新《會計法》對帳外設帳問題做出的禁止性強制規定。違反規定帳外設帳,主要表現為在法定會計帳簿之外,另設置一套或多套帳簿,用于登記沒有納入法定會計帳簿之內統一核算的其他經濟業務事項,以達到種種非法目的。帳外設帳,是滋生小金庫、不正之風的溫床,是產生虛假會計資料的根源,而且,也直接影響到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是一種極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帳外設帳,不同于有些單位為了強化內部管理而在法定會計帳簿之外設置的管理會計帳簿。對于設置用于內部管理的管理會計帳簿,法律予以保護;對于私設帳外帳用于非法目的的,則是法律禁止并予打擊的對象。
4.及時進行帳目核對。帳目核對,也稱對帳,是保證會計帳簿記錄質量的重要程序。新《會計法》除在第四章會計監督中對各單位財產清查作出規定外,還在第二章會計核算中對帳目核對問題作出了規定。按照新《會計法》的規定,帳目核對應做到帳實相符、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和帳表相符,即: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實有數核對相符;會計帳簿記錄與會計憑證有關內容核對相符;會計帳簿之間相對應記錄核對相符;會計帳簿記錄與會計報表有關內容核對相符。保證帳實相符、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和帳表相符,是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
(四)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
財務會計報告,是企業和其他單位向各有關方面及國家有關部門提供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書面文件。財務會計報告是提供會計信息的主要載體,是會計核算的最終成果。按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的質量,是會計核算工作的最基本要求。因此,新《會計法》在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對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提供以及有關披露項目等問題作出了規定。主要有以下內容:
1.財務會計報告的組成。根據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至于財務會計報告的具體項目等內容,一般由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
2.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包括編制依據、編制要求、提供對象、提供期限等,是會計核算工作的重要環節。從實際情況來看,會計工作中存在的帳外設帳、造假帳等突出問題,其結果最終都在體現在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中,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和質量。因此,新《會計法》規定,第一,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據經過審核的會計帳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第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提供期限應當符合法定要求。這里的法,主要是指新《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各單位也應當認真執行有關規定。第三,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單位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往往存在見什么人說什么話的現象。例如,有的公司、企業往往提供幾套編制依據截然不同的財務會計報告,報給稅務部門的是一套經營業績差的財務會計報告,目的是為了少納稅;報給主管部門和銀行的是一套粉飾過的、業績好的財務會計報告,目的是為了獲得表彰、獎勵和貸款;等等。以不同的依據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實際上都是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以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偷逃稅收、騙取資金和榮譽、欺騙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等做法,同樣也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必須依法制止和懲治。
3.財務會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審計。由注冊會計師對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這是保證財務會計報告質量的重要措施,也是便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有效利用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手段。普通的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由于受專業水平、信息取得成本等因素的限制,無從了解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而注冊會計師有其優勢,通過對財務會計報告的全面審計,客觀、公正地評價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以向投資者、債權人等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鑒證服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某些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為了適應這一要求,新《會計法》規定,凡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單位,該單位在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應將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以示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已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增強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財務會計報告的信任度。
4.財務會計報告的簽章程序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在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上簽章,是我國已經實行多年的做法,目的是督促簽章人對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要嚴格把關并承擔責任。修訂后的新《會計法》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法律規定單位有關負責人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章,不僅僅是一種程序,更重要的是一種責任制度,表明簽章人應當對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承擔責任。
要求單位有關負責人員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章,這是督促有關負責人員認真對財務會計報告內容負責的一種程序上的措施,如果責任主體不明確或者責任主體過多,就會造成無法追究責任,有可能發生簽章人員之間相互推脫責任的現象。因此,新《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這一規定,與新《會計法》第四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規定是相呼應的,以使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的責任得以具體化。財務會計報告不僅是一個單位會計工作的最終成果,更是一個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全面總結和綜合體現。財務會計報告雖然主要是由會計人員編制的,但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不是會計人員的個人行為,會計人員只不過是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將本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發生過程及結果記錄、歸納、整理、加工成有用的會計資料并體現在財務會計報告中,可以說,財務會計報告所反映的情況是單位全體經營管理人員工作成果的綜合體現。單位負責人作為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單位行使職權,應當對本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質量負責。如果說單位負責人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章僅理解為是一種程序和手續,那么,新《會計法》關于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的規定,則明確規定了單位負責人為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單位負責人沒有任何理由推脫這一責任。
單位負責人如何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這是在修訂新《會計法》過程中許多人特別是一些部門、單位的負責人非常關心的問題。有人擔心,財務會計報告的技術性很強,單位負責人不熟悉會計業務,難以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對此應當具體分析。會計工作同單位內部的產品生產、質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一樣,都是在單位負責人的統一指揮、授權、控制、監督之下進行的,也都不是由單位負責人一人包辦代替的。對會計工作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而言,單位負責人有責任和義務領導、組織并有效實施一整套內部規章制度,特別是內部控制制度,保證會計工作的主要過程、環節在嚴密的監控之下有序進行,進而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的質量,防止舞弊、差錯等行為的發生。在實際工作中,如果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如果沒有得到單位負責人的同意或默許,是不會發生其他人員擅自編造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情況的。從公開曝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典型案例看,編造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都是在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下進行的,這些單位負責人雖然對具體的會計技術問題談不上精通,但是對影響盈虧的關鍵環節以及調節盈虧的關鍵技術卻能運用自如。再從一些會計工作做得比較好的單位來看,這些單位都有健全的內部控制等規章制度,職權明確、程序規范、控制嚴密,使舞弊和差錯控制在最低限度,而且單位負責人都非常重視會計工作的管理和控制作用,往往親自抓財務會計工作,在簽署財務會計報告時,還將有關會計負責人叫到身邊,一一詢問財務會計報告中關鍵數據和指標的情況。所以可以說,單位負責人保證財務會計報告質量的問題,不單純是技術問題,更重要的是管理問題。如果單位負責人沒有指使造假的意圖,并切實加強內部管理和有效控制,財務會計報告的質量是不難保證的,新《會計法》賦予單位負責人職責也是不難履行的。
5.財務會計報告的有關披露項目。新《會計法》在對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程序、責任制度等做出規定的同時,還對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重要項目做出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兩項:一是會計處理方法的變更情況;二是或有事項。
會計處理方法,一般亦稱為會計核算方法,包括會計確認方法、會計計量方法、會計記錄方法和會計報告方法,這些方法共同構成了一個有機整體。各單位在會計核算中,在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經濟業務事項時所采用的會計原則、會計方法和會計程序,前后期間應當保持一致。如果能對各單位前后各期的財務會計報告加以比較,分析其變動趨勢,則對預測該單位未來獲利能力及財務狀況是很有幫助的。但作為先決條件,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必須一致,才能進行比較。在某些情況下,針對一項經濟業務事項,在會計處理上有許多可供選擇的方法。由于所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的不同,據此計算出來的會計資料也會存有差異,產生不同的經濟結果。假如各會計年度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不一致,則有可能造成今年的利潤高于(或低于)去年,但這可能并不代表今年的經營業績好于去年,因為今年的利潤增加也許只是由于改變了會計處理方法的結果,這樣的財務會計報告就不能如實地反映各會計年度的經營趨勢。正因為如此,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單位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通過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在會計核算上弄虛作假、粉飾財務會計報告,以達到欺騙投資者、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等目的,嚴重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和會計秩序。因此,新《會計法》規定,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當然,一貫性原則并不是說絕對不允許各單位變更會計程序和會計處理方法。當公司、企業的經營情況、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或者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發生重大變化時,公司、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使用更能客觀真實地反映公司、企業經營情況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核算。其他單位也存在這一情況。那么,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會計處理方法?根據會計上的通行慣例,總的原則應當是:對會計資料使用者而言,變更會計處理方法后所提供的會計資料應當比變更前所提供的會計資料更為有用。因此,新《會計法》允許確有必要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單位,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同時,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為什么變更,哪些會計處理方法發生了變更,這些變更對單位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及相關的財務指標有哪些影響,以便會計資料使用者在閱讀財務會計報告時相應地作出分析和調整。
或有事項,在會計上是指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不完全由公司、企業等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常見的或有事項包括未決訴訟、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等。由于單位提供的擔保,使單位面臨著承擔清償債務的風險;單位的未決訴訟,也可能會對單位帶來有利或不利的影響,進而影響單位將來的經營活動及單位的聲譽。因此,需要及時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告知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至于或有事項的具體內容、披露程序、披露方法等,新《會計法》沒有作出規定,而是授權財政部門在制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時予以明確。
五、五個嚴厲禁止
新《會計法》關于會計核算的五個嚴厲禁止,主要是對公司、企業會計核算中的造假帳行為做出的禁止性規定。
公司、企業的會計核算是整個會計核算體系中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公司、企業會計核算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影響到整個國家的會計信息質量。當前會計秩序混亂、會計資料失真等問題,在一些公司、企業表現得尤為突出。為此,修訂后的新《會計法》單設第三章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在對公司、企業確認、計量、記錄會計要素的基本要求做出規定的同時,對其會計核算中有代表性的造假帳行為作出了禁止性的規定。
對于前一部分內容,主要是強調必須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應當注意的是關于公司、企業的五項禁止性規定。
公司、企業的會計核算是我國會計工作的重點,也是造假帳、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問題比較突出的地方。為此,新《會計法》在第二十六條對公司、企業會計核算中容易出現虛假、舞弊的環節,作出了禁止性的強制規定,以制止、防范造假帳等問題,進一步規范公司、企業的會計核算。公司、企業會計核算中禁止性的行為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一)禁止歪曲公司、企業的財務狀況
公司、企業的財務狀況主要是通過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這三個要素來反映的。資產反映了企業現有的資源及其規模;負債反映了企業現有的各種借款、債務和義務,也可理解為總資產中有多少是通過負債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反映了凈資產的大小,也或以理解為總資產中有多少是屬于投資者的。這三個要素的確認和計量集中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會計信息使用者通過分析資產負債表,可以對公司、企業的資產規模和結構、負債規模和結構、所有者權益的組成內容有一個比較清晰的了解,對公司、企業的償債能力、資產周轉速度做出大致的判斷。因此,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確認和計量,對會計信息使用者,特別是債權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為了真實、完整地反映公司、企業的財務狀況,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確認和計量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前已述及,確認一項會計要素應符合一些基本的標準。這些標準中,能可靠計量、相關性、可靠性是所有項目或要素共同的確認標準,只有符合定義這一條,因各項要素的定義不同而有所差異。但具體到某一類要素,如資產類、負債類、所有者權益類,其確認標準是相同的。
比如,某一項目要確認為資產,就必須是真正意義上的資產,必須能為公司、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此外,對某項具體資產而言,其計量屬性一旦選定,就不得隨意變動,這是會計核算一貫性原則的要求,也是為了保證會計信息的可比。在實際工作中,有的公司、企業將本應列作費用的巨額支出長期作為資產掛帳,還有的公司、企業將本已失去效益的冷背、陳舊設備仍按其歷史成本掛在帳上,這些做法一方面夸大了資產,另一方面也虛增了利潤,屬于嚴重違法行為。中國證監會為此處罰了數家上市公司。可見,如果公司、企業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將會導致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不能真實地反映公司、企業的財務狀況,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感到無所適從,甚至誤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
(二)禁止操縱收入確認
收入是確定公司、企業經營成果的第一項要素。公司、企業取得營業收入是其生產經營業務的最終環節,是公司、企業生產經營成果能否得到社會承認的重要標志。收入與利潤是直接相關的,它是決定利潤大小的重要因素。會計信息使用者通過對公司、企業收入情況的分析,可以了解公司、企業的收入構成情況,如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的比例,來判斷公司、企業的利潤是否正常。并對公司、企業長遠的盈利能力作出評價。
與收入確認有關的問題主要有兩個,一是確認的時點,二是確認的金額。發生一項交易,能否確認相應的收入,要看是否滿足收入確認的標準,什么時候滿足收入確認的標準,什么時候確認收入。例如,銷售商品的收入,應在下列條件均滿足時予以確認:(1)公司、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公司、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公司、企業;(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這幾項標準歸結起來就是一句話,收入應該在實現的時候確認。如果一項銷售業務沒有滿足或完全滿足這幾個條件,就表明收入沒有實現,公司、企業就不應確認銷售收入。
在實際工作中,收入確認是問題最多的領域。已發生的許多案例,都與這個問題有關。有的公司、企業沒有按照收入確認標準確認收入,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常見的收入操縱行為有兩種,一種是提前確認收入,其目的是為了粉飾公司、企業的經營成果,提供虛假的財務指標,以便能夠配股、發獎金。例如,有一家上市公司在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并沒有轉移給買方的情況下,就確認了一塊土地及其上的一幢房屋的銷售收入,造成每股盈利虛假,股民利益受到極大的損害。該公司受到了中國證監會的嚴厲處罰。另一種是推遲確認收入,也即將本應在當期確認的收入故意延遲到以后會計期間確認,其目的一方面是為了掩藏一塊收入,萬一以后期間利潤不夠,就拿這部分收入來充實;另一方面還可以少納稅。
無論是提前確認收入,還是推遲確認收入,均會導致利潤表中的收入數據不準,進一步影響到利潤數據的準確性。這樣一來,提供給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有關公司、企業經營成果的信息就是不準確的,倘若使用者據此作出決策,就可能造成損失。提前或推遲確認收入都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必須堅決予以制止。為此,公司、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有關收入確認的規定,不準虛列或者隱瞞收入,也不準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三)禁止隨意變更費用、成本的確認與計量
與收入相對應的是費用、成本的確認和計量。公司、企業的費用、成本主要反映資源的耗費情況。通過對公司、企業費用項目的分析,會計資料(會計信息)使用者可以對公司、企業費用的發生情況,主要用途,費用規模有一個大致的了解,通過對成本的分析,可以對公司、企業產品成本水平有所了解,與銷售價格相對比,還可以分析產品的盈利情況。可見,費用、成本信息和收入信息一樣,對會計資料(會計信息)使用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確認公司、企業的費用、成本,應符合權責發生制的要求。公司、企業一定會計期間發生的費用中,為生產一定種類和一定數量的產品所發生的費用,即生產產品所耗費的直接材料費用、直接人工費用和間接制造費用的總和,就是本期生產成本(或稱為制造成本)。其中,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都是直接費用,可以直接計入特定產品的成本;制造費用則是間接費用,應通過合理的方法分配計入各種產品的成本。公司、企業一定期間所發生的不能直接歸入某種特定產品成本的費用,包括公司、企業為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等所發生的營業費用,屬于期間費用,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在實際中,公司、企業操縱費用、成本的主要方式有:(1)將費用作為資產掛帳,導致當期費用低估、資產價值高估,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2)將資產列作費用,導致當期費用高估、資產價值低估,既歪曲了利潤數據,更不利于資產管理;(3)隨意變更成本計算方法和費用分配方法,導致成本數據不準確;等等。所有這些做法,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必須加以糾正。
總之,費用、成本不實,也會導致公司、企業經營成果不實。而且,費用、成本核算不準確,往往伴隨著資產核算的不準確,又歪曲了公司、企業的財務狀況。為了真實地反映公司、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公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費用、成本,不得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四)禁止隨意改變利潤的計算和分配方法
收入、費用確定以后,就可以據以計算利潤。利潤的計算是會計信息使用者最為關心的。公司、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不斷提高公司、企業的盈利水平,增強公司、企業獲利能力。公司、企業只有最大限度地獲得利潤,才能為國家積累資金,促進社會生產的發展,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利潤水平不但反映了公司、企業的盈利水平,而且反映了公司、企業對整個社會的貢獻。公司、企業取得的利潤,應當按規定進行分配。利潤的分配過程和結果,不僅關系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保護,而且還關系到公司、企業能否長期、穩定地發展。可見,正確計算和分配利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公司、企業計算利潤其實取決于收入的確認和費用、成本的確認。只要收入數據和費用成本數據真實準確,計算出來的利潤就是真實可靠的,除非發生計算錯誤,因此光是利潤計算問題并不是很大。至于利潤分配,則相對復雜些。公司、企業可以分配的利潤包括本年實現的凈利潤和年初未分配利潤。分配時,首先應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和法定公益金,其次是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最后才是向投資者分配利潤。這是規定的利潤分配程序,公司、企業不得隨意改變。
利潤是企業實現擴大再生產的重要源泉。企業實現的凈利潤,一般不能吃光用光,而是應該留點后勁,以備將來生產經營所需。但在實際工作中,有的公司、企業違反規定,擅自分配利潤。在利潤分配中較為典型的違法行為是超額分配利潤,也就是說,實際分配的利潤大于可供分配的利潤。例如,某企業年初未分配利潤為600萬元,本年實現凈利潤400萬元,該企業可供分配的利潤為1000萬元,該企業本年分配的利潤卻達1200萬元,超過可供分配的利潤200萬元,這200萬元就屬于超額分配的利潤。這種做法,嚴重削弱了企業的發展能力,必須堅決制止。
鑒于以上理由,為了保證利潤及其分配數據的準確性,新《會計法》規定,公司、企業不得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五)禁止有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國家制定統一有關公司、企業的的會計制度,主要是為了規范公司、企業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準確,保證會計信息的可比。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除了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利潤等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作出了具體規定以外,還對帳戶的設置、財務會計報告的項目和格式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公司、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在認真執行新《會計法》有關規定的同時,還要認真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并不是會計核算工作的全部。如果公司、企業有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同樣會造成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例如,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編制現金流量表的難度比較大,有的公司、企業就采取不負責任的態度,隨隨便便地將現金流量表湊平了事。這種做法,使得現金流量表上的數字背離了現實情況,導致會計資料(會計信息)使用者在分析公司、企業的現金流量時產生誤解,決策時就可能發生錯誤。又如,有的公司、企業置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于不顧,擅自按照自已的核算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使得對外提供的會計資料缺乏可比性。這些行為都嚴重違反了新《會計法》的規定。
為了從根本上解決公司、企業會計資料失真等問題,切實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增加會計信息透明度,新《會計法》規定,除了不能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有關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方面的規定以外,公司、企業也不能有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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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時間:2018年1月25日——2018年2月8日
活動性質:在線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