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的演變
第一階段:2001年12月31日前
國家稅務局的征收范圍:中央企業所得稅;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企業所得稅。
地方稅務局的征收范圍:地方企業所得稅。
第二階段: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在此期間新注冊登記的企業,所得稅一律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
第三階段:2009年1月1日(新增)
國家稅務局征稅范圍:2009年以后新增的納增值稅的企業的企業所得稅。
地方稅務局征稅范圍:2009年以后新增的納營業稅的企業的企業所得稅。
注意:
①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②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③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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