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控制稅金成本、防范稅務風險
近年來,除了國家稅務總局已經發布《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并著力在大企業推進稅務風險管理體系外,其他政府部門也紛紛強調,企業應該做到依法納稅,以防范稅務風險。比如,證監會在審核上市公司資格時就要求律師要提供稅負稅負盡職調查結果,企業主管部門出具其納稅情況證明等資料,以避免企業在上市前隱藏的稅務風險損害未來流動股股動的利益。另外。審計署,財務專員辦等監督部門也加大了對企業涉稅事項的審計力度。因此,如何科學、有效的防范稅務風險,已成為大企業和中小企業共同關注的新課題。
從產生的起點看,稅務風險是企業未按規定時間繳納稅金引起的。目前,大部分的企業雖然意思到稅金是企業的一項成本費用,但是在實際的管理控制中,大多數企業在制定成本費用預算管理額度時,幾乎從未考慮將繳納的稅金額度納入預算管理中。也許企業認為,稅金作為一項法定義務,并非其所能控制,不需要專門進行管理,只要財物人員依據企業實際實現收入的情況,按規定申報繳納就可以了。但正是因為這個認識誤區導致企業對稅金這項成本疏于管理和控制,并常常因此少繳納稅款而產生稅務風險。
比如,某經營外賣盒飯的企業,認為其經營業務的是營業稅中所列的餐飲服務,在其主管地稅機關按照營業稅5%的稅率進行了納稅申報。3年后,其主管國稅機關在例行檢查后發現,這家企業并不提供就餐場所,其外賣盒飯業務屬于增值稅生產、銷售貨物的應稅業務,應該繳納增值稅,并應按《稅收征管法》規定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該企業雖然可以向地稅機關申請退回錯繳納的營業額,并要求主管地稅機關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是補繳三年來應繳增值稅稅款的滯納金,還是對這家企業造成不小的影響。如果這家企業能夠從控制稅金成本支出的角度,深入分析所經營的業務究竟適用于增值稅的規定還是營業稅的規定,也就不會產生補繳稅款及滯納金的風險了。
大量的事實證明,對企業成本控制不力是多數企業產生稅務風險的重要原因。換句話說,如果企業能夠嚴格控制好稅金成本的支出,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稅務風險。現實中,企業對成本進行預算管理時,主要的手段就是對成本總額進行層層分解、將其控制責任落實到人。作為一項重要的成本,稅金成本的控制責任也應落實到人。那么,對一個企業而言,控制稅金成本的責任究竟由誰來承擔呢?我們可以從納稅義務產生的根源入手,逐步分析、判斷,到底是誰的決策和行為最終影響著企業的稅金成本,誰的影響最大,就應該由誰來承擔控制責任。
舉例來說,發票管理是企業經營活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必須按規定開具發票、保管發票,還要按規定取得發票。但在現實中,常常有企業在發票管理中出現問題。常見的問題有: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合規定不能抵扣,在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因為取得《紅字發票開具通知》而無法開具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未取得合規發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等等。如果企業因發票管理出現問題而引發了稅務風險,作為具體負責發票管理的財物部門,自然責無旁貸。但除了財務部門,業務部門作為企業具體業務、交易的實施部門,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實際上,業務部門是企業涉稅行為的具體實施部門,其業務操作不當也會直接影響企業的稅金成本。比如,采購部門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未在180天內交至財務部門,根據稅法規定,已經取得的這張發票超過了可認證的最長期限就不能抵扣了,由此產生的稅務風險就不是財務部門能夠主動控制的,而因由銷售部門主動控制的,而應由銷售部門主動控制。再比如,銷售部門在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時,約定發貨后20日內收取貨物并開具發票,而客戶因遭受火災無法如期付款,便于銷售部門口頭約定延期一個月付款,稅款滯納的風險在這個時候就已經產生了。因為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銷售部門往往不知曉這一規定而不會及時和財務部門溝通,更何談采取相關措施。
綜上所述,基于防范稅務風險的目標,不能把管控稅金成本的責任簡單地歸由財務部門負責,而應貫穿于企業的整個經營過程中。只要建立完善的、切合企業實際的稅金成本控制制度。才能真正有效地識別并防范稅務風險。當然,這需要對企業的經營業務及其流程要有深入地了解,還需要對相關的稅收政策十分熟悉,更重要的是,要在企業內部營造重視稅務風險,共同防范稅務風險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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