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外籍員工薪酬個稅風險應做好三項工作
據安永中國近期的了解,一些境內企業最近接到國稅局和地稅局的自查或稅務檢查的通知,主要檢查境外企業派遣人員到中國境內企業擔任管理職務或技術職務的情況下,由境內企業向境外企業支付其代墊工資等相關費用的企業所得稅及營業稅的申報納稅情況。因此,安永中國的專家提醒企業,應及早著手,從以下三個方面防范可能發生的涉稅風險:
一、謹慎審核企業員工派遣計劃。
鑒于中國稅務機關正在日益關注境外公司向境內公司收取的為其外籍員工代墊的工資費用,企業負責員工派遣安排的管理層謹慎審核企業現行的員工派遣計劃。如果安排不恰當,境外企業可能被中國稅務機關認定為向境內企業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除了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還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及營業稅。
據悉,境外企業派遣的外籍人員被認定為在中國境內為境外企業提供服務并構成常設機構,境外企業對其收取的外籍員工工資費用總額將被征收5%的營業稅,對其產生的利潤征收25%的企業所得稅。利潤不能準確確定時,稅務機關有權按10%到40%的核定利潤率對總額核定利潤。但如果代墊工資的安排僅僅為了保持外籍員工在原居住國繼續繳納當地的社保福利,這種安排本身應該不會導致構成常設機構的風險。
二、兩大行業將被重點檢查。
根據“103號文”的規定,稅務機關此次調查的對象主要為通過以下業務模式取得我國所得的非居民企業,即,境外機構與我國境內企業簽訂派駐協議或其他相關協議,派遣人員到我國境內企業擔任高層領導、技術人員和其他職位,我國境內企業向境外機構支付派遣費或其他相關費用。具體到行業,文件明確,調查對象以制造業和服務業為主,對汽車制造企業應逐一開展調查。
三、了解外籍人員的個稅政策。
在實際工作中,有不少境內企業會聘請部分短期在華停留的外籍人員,有的可能1、2個月就會辭退。那么,這類員工的收入是否要繳納個稅呢?
中國稅網涉稅風險研究室專家表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的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無論企業雇傭的外籍人員在中國居住是否超過90天,或在稅收協定法規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不滿1年,還是滿1年不滿5年,該外籍人員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境內企業支付的收入都應該在中國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并由境內公司代扣代繳。
專家同時提醒,個人所得稅法規關于外籍人員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及居住時間的規定,是判定外籍人員取得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負有何種納稅義務,按其負有的納稅義務不同,適用不同的公式,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稅。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七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文針對居住時間的不同有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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