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選案協調
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中“確定稅務稽查對象應當由專門人員負責”的規定,各地稅務機關為了完善稅務稽查選案運行機制,規范稅務稽查選案的內容和程序,一般都建立稅務稽查選案協調機構。稅務稽查選案協調機構的建立,有助于稅務稽查對象的統一管理和落實,準確合法確定稽查對象;有助于加強征管和稽查的銜接協作,以確保現行稅收征管模式的正常運行,充分體現稅務稽查的制約原則。
稅務稽查選案協調機構,負責本轄區的所有稅務稽查對象的確定工作,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征管處(科、股),一般由各市、縣(區)局的局長或副局長為組長。其職責如下:
(1)負責對征管處 (科、股)在對案源進行匯總、分析、統一平衡后提出的稅務稽查對象名單和作出的稅務稽查計劃安排進行審定。
(2)負責除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增值稅日常稽查辦法》外的其他稅種選案指標和參數的確定,并根據《增值稅日常稽查辦法》和確定的選案指標和參數,布置征管分局提供日常稽查對象名單。
(3)負責根據專項稽查的檢查時間、范圍、要求,布置征管分局提供稽查對象名單。
(4)負責協調征管與稽查的銜接和信息傳遞工作。
(5)負責對稽查對象實行《稅務稽查實施臺賬》管理,跟蹤考核稽查案件進展情況。
(6)負責對尚未查處及尚未結案的案件進行催辦和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