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變更稅務登記中問題的稽查應對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1.關于對變更稅務登記檢查的必要性
稅務登記一經辦理對征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稅務機關要按登記情況進行管理,納稅人要按登記的內容進行生產經營,履行納稅義務。因而每項登記內容的變化都會涉及納稅人納稅事宜和稅務機關管理上的變化。所以,稅務機關必須加強對變更稅務登記的檢查,確保納稅人及時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一方面便于納稅人了解新的稅務事項,正確計算應納稅款;另一方面便于稅務機關有效、及時地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防止稅款的流失。因此,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作了嚴格規定。
2.關于應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情況的檢查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辦理登記后,如其所登記的內容發生了以下變化,應主動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納稅人改變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
(2)納稅人改變所有制形式或隸屬關系、經營地址。
(3)納稅人改變經營方式、經營范圍。
(4)納稅人增加注冊資金。
(5)納稅人改變生產經營期限。
(6)納稅人改變核算方式。
(7)納稅人改變開戶銀行及賬戶。
(8)納稅人改變生產經營權限以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
3.關于對納稅人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前應履行事宜的檢查
為了協助納稅人辦理變更登記,稅務機關應監督納稅人履行如下職責:
(1)辦理轉讓、合并、分股、聯營或營業地址遷出原登記稅務機關管轄范圍內的,在變更稅務登記前,應在原登記稅務機關及時注銷稅務登記,同時結清應納的稅款,滯納金、罰款、清理使用的發票和納稅繳款書。
(2)對未使用的發票,由企業填列清單,將發票種類、名稱、起止號碼、冊數如實填寫清楚,一式兩份,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各執一份,納稅人應將所有發票和納稅繳款書全部交回。
4.關于對納稅人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檢查
(1)納稅人自向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辦變更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辦變更稅務登記。
(2)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書面報告和提供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工商登記的證明,有關部門批準文件以及其他有關證件、資料進行審核。
(3)稅務機關檢查“停、轉、歇、復、廢業變更登記內容稅務登記表”,并按變更登記內容換發稅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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