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復業登記資格審核的業務標準
停復業登記適用于需要停業、復業的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受理納稅人停復業申請,審核后予以核準,并封存或返還稅務登記證件、《普通發票領購簿》和停業前領購的發票。那么,停復業登記資格審核的具體標準是怎樣的呢?以下稅務網校新手辦稅欄目對此進行了梳理。
1、申請資格審核
(1)審查納稅人是否屬于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
(2)審查納稅人是否存在稽查案件或未處理結束的違法違章事宜,如存在,告知納稅人到相關部門接受處理。
(3)審查納稅人是否存在欠稅或未結清滯納金、罰款及未申報等事宜,如存在,告知納稅人到稅款征收環節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或進行納稅申報。
2、申請期間審核
(1)審核納稅人是否在停業前提出停業申請。
(2)審核納稅人是否在停業期滿前提出延長停業申請。
(3)審核納稅人是否在恢復經營前提出復業申請。
(4)審核納稅人申請停業期限是否超過一年。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業登記表》,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并如實填寫《停業登記表》。
3、證件、資料審核
(1)審核納稅人填報的《停業登記表》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資料是否齊全,填寫不規范,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進行補正。
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資料:
·納稅人如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停業的文件及復印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停業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停業文件及復印件;
·稅務登記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
·《普通發票領購簿》及申請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主管稅務機關需要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2)核對納稅人報送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是否一致,復印件是否均已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業主)簽名,是否加蓋納稅人公章。
對經審核符合以上停業條件的納稅人,當場封存其稅務登記證件、《普通發票領購簿》及停業前領購的發票,錄入停業信息;在《停業登記表》上加蓋公章或稅務登記專用章,制作《核準停業通知書》和《復業單證領取表》送達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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