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出口退稅犯罪的主要手段
騙取出口退稅行為是一個比較復雜的過程,要經過一系列環節。犯罪分子在巨額利潤的驅使之下,更是絞盡腦汁,挖空心思,客觀上也就促使犯罪手段花樣翻新,不一而足。但總體來說,可以分為假報出口和其他欺騙手段兩類。
(一)假報出口
“假報出口”具體是指行為人根本沒有出口產品,但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而采取偽造單據、憑證等手段,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偽造或者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
2、以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有關出口退稅單據、憑證;
3、虛開、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的發票;
4、其他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的行為。
(二)其他欺騙手段
“其他欺騙手段”,是指除了“假報出口”以外的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而采取的欺騙手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其他欺騙手段”:
1、騙取出口貨物退稅資格的;
2、將未納稅或者免稅貨物作為已稅貨物出口的;
3、雖有貨物出口,但虛構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單價等要素,騙取未實際納稅部分出口退稅款的;
4、以其他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
上一篇:簽訂電子合約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下一篇:企業是否可以籌集資金繳納欠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