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丟失應分別如何處理?
問: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丟失都需要登報說明嗎?在接收方丟的發票,是開具發票一方還是接受發票的一方登報說明?丟失的空白發票和已開具的發票有區別么?以上情況應采取什么補救措施才能入賬?
答: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1995]292號)第二項規定,為便于各地稅務機關、納稅人對照查找被盜、丟失的專用發票,減輕各地稅務機關相互之間傳(寄)專用發票遺失通報的工作量,對發生被盜、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必須要求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三項規定,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后,必須按規定程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各地稅務機關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規定進行處罰的同時,代收取“掛失登報費”,并將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統一傳(寄)中國稅務報社刊登“遺失聲明”。傳(寄)中國稅務報社的“遺失聲傳(寄)中國稅務報社的”遺失聲明“,必須經縣(市)國家稅務機關審核蓋章、簽注意見。
因此,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必須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而普通發票丟失,在日常稅務管理中,對開具發票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在報刊或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即普通發票丟失,也可在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
2、丟失的空白發票和已開具的發票在處理程序上是一致的,但在處罰時罰款額度會有所不同。
3、發票丟失后如何處理:
(1)丟失專用發票的應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理。即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5),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2)丟失普通發票會計處理,目前尚未有相關規定。由于丟失發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如果取得方用開具方提供的復印件、證明等資料入賬或作為稅前扣除憑據,不利于稅收管理,發生的經濟業務真實性會受到質疑,也不符合稅前扣除“真實性”原則。通常情況下對用復印件、證明資料入賬的,未經過稅務機關同意是不允許稅前扣除。對丟失發票的稅務處理,個別地區就做了明確規定,如《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納稅人丟失已填開發票處理問題的批復》(粵地稅函[2004]314號)四、取得發票的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可向開具發票方申請出具曾于X年X月X日開具XX發票,說明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寫金額、發票字軌、發票編碼、發票號碼等的書面證明,或要求開具發票方提供所丟失發票的存根聯或記賬聯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作為合法憑證入賬,一律不得要求開票方重復開具發票。
因此,就貴公司發生丟失普通發票會計及稅務處理事項,建議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當地對此處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