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開票時間差異
發票的開具時間與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按稅法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了發票必然要征稅,不需要開具發票的也要征稅,關鍵是看所銷售貨物的所有權是否有根據地轉移給了購買方、所銷售的勞務其作用的對象或成果的所有權是否已能夠明確確定是購買方的。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6]156號文件修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專用發票應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這與原《規定》相比,表面上看只有一句話,但實際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定》)第三十三條關于“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時間”的規定又有所不同,現分析如下:
一、新舊《規定》對專用發票開具時間政策實際涉及到的具體規定
(一)原《規定》第六條規定專用發票開具時間的規定:
1、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5、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6、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7、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后。
(二)《實施細則規定》第三十三條對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的規定(為敘述方便,本文按所敘內容重新排序):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7、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為貨物移送的當天,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8、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9、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10、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11、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12、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二、對開票時間規定的差異分析
綜上所述,新《規定》中規定:專用發票應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而《實施細則規定》第三十三條將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分為12項,似乎比原規定增加了5項,但通過對比,實際上只有6項與原《規定》不同,其中2項比原《規定》增加了附加條件;2項雖在原《規定》中沒有明確,但實際也在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2項按增值稅的相關規定則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附條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
①原《規定》第1項規定:采用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新《規定》第2項規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間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增加了“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內容,不論是從開票角度還是從征稅角度看都比原規定嚴格了,只貨物發出不行,還得辦妥托收手續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②原《規定》第2項規定: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新《規定》第1項規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增加了“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的內容,相比,從開票角度比原來的規定放寬了,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收到銷售額時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雖沒收到銷售額但只要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了買方即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從征稅的角度看,則比原規定嚴格了。
2、原《規定》中沒有明確,但實際上卻在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的規定:
①新《規定》第6項規定: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這項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雖然在原《規定》中沒有,但實際工作中卻都在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規定執行,納稅義務發生了,購買方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需要取得該業務的專用發票時,納稅人就得按規定給予開具。
②新《規定》第12項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雖然在原《規定》中沒有,但實際工作中卻都在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2號)第三條“一般納稅人將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如果受贈者為一般納稅人,可以根據受贈者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的規定執行。
3、涉及到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
因為,新《規定》中規定:專用發票應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而《實施細則規定》第三十三條是專門對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發生納稅義務時間作出的規定,按稅法規定發生納稅義務不一定都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新規定中涉及到的第8項“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和第11項“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內容按增值稅法規的相關規定,只發生納稅義務,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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