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的申報的時限要求
(1)生產企業必須在貨物報關(以報關單上“出口日期”為準)后90天內收齊單證,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退稅申報,逾期不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和確有特殊原因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者外,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并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
(2)中標機電產品應在開具普通發票或外銷發票之日起9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未在報關出口90日內申報辦理退(免)稅手續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過了當月的“免、抵、退”稅申報期,稅務機關可暫不按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但生產企業應當在次月“免、抵、退”稅申報期內申報“免、抵、退”稅,如仍未申報,應當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
?。?)對生產企業出口政策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出口未按月申報的出口貨物、超過規定的申報期限出口的貨物以及違反退(免)稅有關管理規定出口的貨物應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
視同內銷征稅的貨物按以下公式計提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