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地方稅減免以納稅人登記備案日期為準
為了進一步加強地方稅收備案類減免稅的管理,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近日發布《關于加強地方稅備案類減免稅管理的通知》(桂地稅發[2009]93號)表示,納稅人符合地方稅收備案類減免稅時,應當在納稅年度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請備案,在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并確認之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
通知明確,地方稅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了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要地方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通知所指的地方稅包括地方各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除外。
納稅人在執行地方稅備案類減免稅之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以下資料備案:(一)減免稅政策的執行情況。(二)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三)納稅人應填列《減免稅備案登記表》、填制《備案類減免稅報送材料清單》。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減免稅備案之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并通過《備案類減免稅審核確認告知書》和《備案類減免稅審核不通過告知書》及時告知納稅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