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企業銷售加工剩余廢料應繳增值稅
收購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取消后,為進一步規范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發票使用管理,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日前發布關于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稅收管理的通知(粵國稅函[2009]279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相關事項。
據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了“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按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
通知明確,生產企業銷售經加工貨物后剩余的廢料、下腳料等,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個人、個體工商戶銷售廢舊物資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發票或到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收購廢舊物資,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要求開具《廣東省收購統一發票》(無抵扣聯)作為入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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