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10]80號:省級農村信用聯合社收取服務費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信用社省級聯合社收取服務費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80號)明確:
(1)省級農村信用聯合社(以下簡稱省聯社)每年度為履行其職能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差旅費、利息支出、研究與開發費以及為此購置并發生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等,應統一歸集,作為其基層社共同發生的費用,按合理比例分攤后由基層社稅前扣除。
(2)各項費用分攤公式如下:
各基層社本年度應分攤的費用=省聯社本年度發生的各項費用×本年度該基層社營業收入÷本年度各基層社營業總收入。
各基層社對分攤的上述費用,可在按季或按月申報預繳所得稅時扣除,年終匯算。
省聯社每年制定費用分攤方案后,應報省級國家稅務局確認后執行。由于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上述分攤方法的,由省聯社提出申請,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后執行。
(3)本通知實施前,經稅務總局批準,有關省聯社已向基層社收取專項資金購買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凡該項資金已按稅務總局單項批復由各基層社分攤在稅前扣除的,其相應資產不得再按照本辦法規定重復提取折舊費、攤銷費向基層社分攤扣除。各基層社交付給省聯社的上述專項資金的稅務處理,仍按照稅務總局已批準的專項文件規定繼續執行到期滿。
(4)省聯社自身從事其它業務取得收入所發生的相應費用,應該單獨核算,不能作為基層社共同發生的費用進行分攤。
(5)地市與縣聯社發生上述共同費用的稅務處理,也應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2008年度沒有按照本規定或者以前專項規定執行的,可以按照本規定執行,并統一在2009年度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2008年度按照以前辦法由省聯社向基層社收取管理費的,該收取的管理費與按本通知規定計算的可由基層社分攤的費用扣除額的差額,應在2009年度匯算清繳時一并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