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實施條例釋義與實用指南(十七)
第十七條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釋義與實用指南】
本條規定了針對個體納稅人的起征點制度。
為了減輕小規模個體納稅人的增值稅負擔,《增值稅暫行條例》設計了起征點制度。納稅人的銷售額款達到起征點的,不需要繳納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需要就銷售額全額繳納增值稅。因此,起征點實際上是一個全額累進稅率。
銷售額,是指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