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劃撥或贈與資產繳企業所得稅嗎
問:對國有獨資公司來說,母子公司之間固定資產的無償劃撥帶有行政命令性質,是為了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無償贈與是自主行為,不帶有強制性。在稅法上是否有區別,所適用的政策依據是什么?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接受捐贈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根據上述規定,獨立法人企業之間只要發生資產所有權的轉移,資產轉出方應視同銷售,按劃轉資產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接受資產方應視同接受捐贈,按照接受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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