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自產自用是否視同銷售
【問題】
一個竹地板生產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新建辦公室地板鋪設,該業務是否歸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中的不動產在建工程?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該企業將自產的產品用于辦公室地板鋪設,應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因此,該竹地板生產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新建辦公室,屬于發生了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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