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發放中秋月餅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
中秋將至,很多單位會給員工發放中秋月餅或者購物券,那么,這些福利性物品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或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而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單位、企業在發放實物或其他有價證券給員工時,應按稅法規定并入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去年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的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