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聘請人員工資需代扣個稅嗎?
問:企業因業務需要臨時聘請人員從事某項經營活動,該企業是否可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有何區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因此,該企業可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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