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變有限責任公司如何處理?
【問題】
2008年前成立的個體工商業戶、個人獨資或合伙企業當時由地稅機關征收個人所得稅,2009年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這種變更算不算新辦企業?算不算新注冊成立的企業?現在應征企業所得稅,由國稅還是地稅征管?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規定精神,新增企業是指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規定標準認定的新辦企業。
財稅[2006]1號文件規定,新辦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標準:一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注冊成立的企業;二是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新辦企業的權益性投資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經有資質的會計(審計、稅務)事務所進行評估的,以評估后的價值作為出資金額;未經評估的,由納稅人提供同類資產或類似資產當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場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2008年新成立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即意味著投資者由原來承擔無限責任轉變為承擔有限責任,實際上相當于注銷原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盡管可以在工商部門取得設立登記,但只要非貨幣資產在新公司權益性投資中所占比例超過25%的,仍視為老企業,其企業所得稅仍由原稅務機關負責;如非貨幣資產在新公司權益性投資中所占比例低于25%,則按新辦企業處理,并按照國稅發[2008]120號規定確定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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