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獎勵是否要繳個稅?
【問題】
我是一家保險公司的營銷業務人員。前不久,公司對于我們10名業績較突出的員工,做出免費赴外地旅游的決定。可是等到我們旅游返回后才知道,公司財務人員已將此次旅游的費用并入我們的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在此請問,為什么員工在接受公司的“旅游”獎勵時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的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繳個人所得稅;對于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繳個人所得稅。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公司的這種“旅游”獎勵是需要員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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