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稅法對比下視同銷售業務有哪些變化?
問:新舊稅法對比下視同銷售業務有哪些變化?
答:新舊稅法對比,“視同銷售”業務主要有以下方面的變化:
一是擴大了視同銷售的對象。新法將貨物、財產、勞務均列入了視同銷售的對象,取消了自產商品和產品的限制,不再區分外購和自產。尤其是將勞務也列入視同銷售,解決了以前政策不明確帶來的爭議。
二是縮小了視同銷售的范圍。將自產的貨物、勞務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不再列入視同銷售。由于這部分視同銷售的稅收處理,一方面要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另一方面又要增加計稅基礎,從時間上分析沒有對所得稅造成差異影響,所以給予了取消。
三是強調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要視同銷售。這一點在原所得稅法中也有相同的規定,如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企業取得的收入為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的,其收入額應當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或者估定。而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更是明確規定:納稅人取得的收入為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的,其收入額應當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或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