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稅務問題案例解析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簡稱國際貨代,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承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代相關業務,并收取服務報酬的企業。國際貨代業務主要包括辦報關、倉儲、調撥、包裝、轉運、訂艙等。在我國,該類企業主要分布在東南沿海海、空運輸發達的港口城市,如上海、天津、青島等。
案例
M國際貨代(上海)有限公司(簡稱M上海公司),2003年8月在上海注冊登記,注冊資本250萬美元。該公司由M國際貨代(香港)有限公司(簡稱M香港公司)投資設立,與C集團(境外)構成母子孫三重關聯關系。M上海公司具有無船承運人和一級空代資質,主營國際貨代業務。根據實名舉報信件指稱,M上海公司2005年~2009年以隱瞞收入、虛列成本、代開發票、應付款長期掛賬等手段,偷逃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數額巨大。而所謂的M上海公司和M香港公司實為同一伙自然人操控,經營地點就在上海。
檢查過程
該案件專案組由精于計算機系統操作的稽查業務骨干組成。在M上海公司,稽查人員通過計算機數據庫,導出了該公司2005年~2009年的貨代數據。隨后,專案組以合同為主線,全面核查該公司的國際貨代業務流程以及該公司勞務收入、費用支出的確認情況。
該公司業務流程分為出口預付、出口到付、進口預付、進口到付,而運輸方式又分為海運和空運兩種,共形成8個基本業務流。這些業務流從單證、款項支付、發票使用到會計入賬,方式都不盡相同。專案組對所有業務流程進行了取證,對主要業務部門的負責人及辦事人員制作了詢問調查筆錄,在此基礎上形成了由合同、分單、總單、證明單、文書、分單附件單證(商業發票、裝箱單、原產地證等)組成的紙質證據。專案組還根據M上海公司2005年~2009年財務電子備份數據中的香港往來賬,加工整理出了歷年收付款項的證據材料。最后,發現了以下問題:
一、以傭金頂替代理收入,縮小營業稅稅基
M上海公司在2005年~2009年以承運人身份接受托運人的委托,簽發提單,向托運人收取運費,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同時委托國際船舶(飛機)公司完成國際貨物運輸并支付相關的成本費用。該公司收取運費及賬務處理有如下兩種方式:
1.出口運費預付業務中,M上海公司向國內客戶開具承運人的提單(分單),收款并開具稅務發票,收款金額總計逾9億元。收款情況在公司賬面有記錄,但不作收入處理;該公司在收到受委托承運貨物的航空/航運公司開具的提單(總單)、運費發票和請求付款單據后,支付國際運費并記賬,但不作為成本處理。
2.出口運費到付業務中,M上海公司向國內客戶開具承運人的提單,并以M香港公司名義開具商業發票,按第三方收款方式通過目的地關聯公司向境外收貨客戶收取運費,存入M香港公司的銀行賬戶上,數額逾60億元。收款情況不反映在M上海公司賬面,而是記錄在M香港公司賬面上;收到受委托承運的航空/航運公司開具的提單、運費發票和請求付款單據后,M上海公司支付國際運費并記賬,但不作為成本處理。
專案檢查中,M上海公司提交了一份與M香港公司訂立的“分包協議”,協議中約定雙方互為總分包商,M上海公司作為M香港公司的代理,僅以M香港公司賬務中國際運費成本的3%作為傭金收入申報納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航空運輸企業包機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無船承運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312號)規定,專案組將全部境外段國際運費收入作為M上海公司營業收入,減除準予扣除項目后,計算應繳補營業稅。經計算,該公司2005年~2009年應就出口貨代業務補繳營業稅逾2000萬元及相應的滯納金。
二、多列成本費用,沖減收入,少繳企業所得稅
M上海公司在2005年~2009年利用C集團公司設立于境外的條件,分攤多種費用,加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數額,沖減應稅收入。一些費用從名目和數額上看,明顯不合理,如區域服務費、總部服務費與集團服務費等,實為關聯公司間的費用分攤,數額巨大、無相應證明,也沒有稅務機關審批手續。還有諸如名為“計算網絡中心管理服務費”等,數額巨大,公司也提供不出關于這些費用性質、內容、計算標準的證明材料。
此外,該公司2008年~2009年共預提印花稅費用339萬元,但從未實際完稅,也未在所得稅年度匯算中進行納稅調增。
經計算,減去非法扣除項目后,M上海公司應補繳貨代收入企業所得稅約2500萬元。
對該公司預提印花稅費用不繳稅也不作應稅所得額調增的行為,調增其應納稅所得額339萬元,補繳企業所得稅84萬元。
三、業務類合同不貼花,逃避繳納印花稅
2005年~2009年,M上海公司業務類合同應貼未貼印花稅180萬元。對該公司上述行為,專案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補貼印花稅180萬元,罰款0.5倍的處理。
四、代關聯企業收款,開具發票,長期掛往來,逃避稅收監管
2005年~2007年,M香港公司通過其在境內設立的多家代表承攬貨代業務,并由M上海公司開具稅務發票,收取款項,總計約1.1億元的收入款項長期掛“應付款——M香港公司”科目。
M上海公司對此辯稱,因與M香港公司互為代理關系,其相互代理的收入和成本費用并不具體結算,以互抵了事。對此,專案組要求該公司依照中國稅法設置賬簿,完整準確地核算各項經營收入及成本費用,同時要求M上海公司提供M香港公司在香港的申報納稅資料。該公司無法提供,找借口搪塞。
五、進口貨代業務中,代收款,違規代開發票
M上海公司在進口貨代到付業務中,勞務、成本均由境外關聯公司提供、支付,但運費則由該公司向國內收貨客戶收取,并開具稅務發票。5年間,所謂的代收款項逾9億元,長期掛賬,且無合理解釋。專案組依照發票管理辦法,作出予以罰款1萬元的處理。
定性分析
營業稅:貨代業如何確認應稅收入和計算稅款,在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新舊)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無船承運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312號)中有專門條款規定,表述非常清楚,不存在理解上的歧義。M上海公司在出口到付業務中,以承運人身份接受托運人的委托、簽發提單、支付國際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在中國境內提供了貨代勞務,而收款則由M香港公司向客戶收取,開具的商業票據上注明為“第三方收款”。顯然,這筆收入應歸屬于M上海公司,但M上海公司卻以“提傭”為名,拒絕承認獨立經營貨代業務,也否認這筆收入屬于自己。這就出現了一個不合邏輯的現象:同一伙自然人,在境內,代表M上海公司否認該項收入屬于自己,在境外又代表M香港公司否認該筆收入屬于自己。其結果只能是造成一筆無歸屬的收入,在境內和香港兩地均不用申報納稅。再結合M上海公司的賬務處理情況看,其偷逃稅的主觀故意十分明顯。
企業所得稅:M上海公司采用隱瞞營業收入的手段,直接減少了應稅收入。費用方面,該公司采用“預提費用”的方式預提印花稅339萬元,但應繳印花稅180萬元卻并未繳納,沒有繳稅卻在稅前列支,此行為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多列支出”的主觀故意。
印花稅:在已預提印花稅費用的情況下,仍然有大量業務合同不貼花,此行為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主觀故意。
代開發票,應付款長期掛賬問題:M上海公司以“代境外關聯企業收款”為由,開具稅務發票,形成巨額“應付賬款”,長期掛往來賬。該行為明顯違反我國的發票管理辦法,造成了“導致對方企業不繳少繳稅款”的結果。M上海公司和M香港公司雖然是兩個獨立法人公司,但在實際控制管理人員完全相同的情況下,無論哪一個公司的收入最終都歸屬于同一伙自然人,無論在哪里偷逃稅款,最終受益的也是同一伙自然人。因此,通過策劃,造成營業收入無歸屬地,無需申報納稅,其主觀故意不言而明。
幾點啟示
本案涉及兩個稅政問題。一是因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應付款處理的有關規定,本案中企業故意將應付款多年掛往來賬問題無法處理。二是限于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中,對代開發票行為的處罰沒有年限和數額的限定,本案中企業多年代開巨額發票行為的處理過輕,難以起到威懾作用。
無船貨代企業運費收入按差額征稅,應對收入和成本費用要進行全面準確的核查,對扣除費用過大的,應當組織評估或移交反避稅部門。國際貨代跨境運輸,關聯企業往來較多,應對關聯業務往來中各項費用是否真實、準確且符合無關聯企業往來作價原則要進行全面判斷,必要時通過情報交換機制調查取證。此外,國際貨代業跨境運輸涉及金額較大,稅務稽查中要注意業務類合同是否依法足額貼印花。
日常征管中,領購發票環節要通過計算機系統與申報納稅建立有機聯系,及時準確判斷納稅人購買發票的數量和開具情況,判斷是否與其申報納稅數額存在較為合理的對應關系,防止代開發票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