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年間的稅務告示碑
江蘇省新沂市窯灣鎮政府院內,至今保存著一塊立于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的稅務告示碑。
窯灣鎮位于京杭大運河的黃金分割點上,“東望與海、西顧彭城、南瞰淮泗、北瞻泰岱”。明清時期,窯灣鎮是蘇北著名的商業重鎮,這里“日過桅帆千桿,夜泊舟船十里”,山西、安徽等8省曾在此建立會館。
清朝前期,這里同其他商業城鎮一樣,正稅之外又征雜稅“落地稅”。《清文獻通考·征榷考》記載:落地稅起初是對商人購得貨物到店鋪出售時所征的稅。全國無統一稅法,由地方官吏隨時酌收,不上繳國庫,留作地方公費。后來發展為無所不征、無處不征,且交公甚微,所有盈余,皆入私囊,極為擾民。雍正十三年(1735年)下詔,除府州縣城內允許征落地稅外,鄉鎮一律豁免。這一圣諭一直為后朝所奉行。
窯灣古鎮所立的禁收落地稅告示碑,正印證了這項政策。當時該鎮隸屬于宿遷縣,故碑文開頭寫道“江南徐州府宿遷縣正堂加三級壬,為再行禁革以杜滋浸事照(通告)”。正文是“窯灣向有落地稅銀,已經前任傅援例釐剔在案……查得乾隆十九年前任,欽奉雍正十三年(1735年)上諭……凡鎮市落地稅銀,其府州縣城內,人煙輳集、貿易眾多,且官員易于稽查有照舊征收,但不許額外苛索,亦不許重復繳收。若在鄉鎮村落,則仝行禁革等因在案,況窯灣又離城百里,稽察一有不周,弊竊難察屈指。合行出示永禁,已刻木榜,法嚴詞詳,□無庸多贅。第恐日久弊生,稅役復滋擾累,□再行禁革。仰該鎮軍民人等知悉,嗣后倘有玩法之徒,藉稱稅役名色,違禁派收,擾累商民者,許即指名稟究,議憑重懲……木榜易于朽敗,勒石可以垂久。然又非敢自謂釐奸剔弊,以邀士人之謄寔,有鑒于奸民猾吏以重累商民。爰鐫諸貞珉,庶可永遵之爾。”落款是“峕乾隆二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窯灣口合鎮商民遵示公立”。
這塊“稅務告示碑”是珍貴的清初稅史文物,也是反映當時朝廷不斷規范稅收秩序的重要歷史見證。
注:文中□為模糊不清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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