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樹企業招收因地震失業人員將定額減稅
為支持和幫助玉樹地震災區恢復重建,建設社會主義新玉樹,保證用三年時間基本完成恢復重建主要任務,使災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恢復并超過災前水平,國務院辦公廳6月1日發布了《關于支持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0]16號)。稅務網校稅收優惠欄目對此進行了梳理,主要歸納為以下幾點涉稅優惠:
1、符合條件可定額依次扣減
受災地區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人員,符合相關條件的,可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2、定額扣減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受災地區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3、對失業后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的優惠
受災地區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后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以及因地震災害損失嚴重的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還將按規定對受災地區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三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4、就業困難人員及時納入就業援助對象
國發[2010]16號文件中要求,要加大就業援助,將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因地震災害出現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及時納入就業援助的對象范圍,優先保證受災地區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同時還要求,對受災地區企業在重建中吸收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對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對因災中斷營業后重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下一篇:涉農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