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投資新辦企業稅收優惠多
為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優化投資環境、促進各類投資商來揚投資的六項措施》,市國稅局近日出臺12條措施,以進一步優化我市投資環境。
對各類投資商來揚投資新辦的企業,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限由原來30天縮短為10個工作日內。
對各類投資商來揚投資新辦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按月核定票量一次供應,進一步方便納稅人。
對各類投資商來揚投資興辦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符合增值稅免征條件的一律不予征稅;符合增值稅即征即退條件的當月繳納稅款當月辦理退稅。
對各類投資商來揚投資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投資固定資產中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所含的增值稅稅款,實行當月認證當月抵扣,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各類投資商來揚投資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享受下列稅收優惠:(1)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2)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3)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4)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5)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6)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7)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各類投資商來揚投資新辦的企業,從2009年度起,將企業所得稅優惠和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涉稅事項(除小型微利企業)的辦理從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對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項目由納稅人填報申報表時對照條件自行享受,不需履行任何審批和備案手續。
積極向上級爭取出口退稅指標,在出口退稅指標到位的情況下,對各類投資商來揚投資新辦的生產型出口企業在當月內審核審批完畢,并將退款書送達金庫;對各類投資商來揚投資新辦的外貿出口企業,在受理申報后7個工作日內審核審批完畢,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確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對各類投資商來揚投資的新辦企業優先辦理出口退稅認定;對新辦企業和中小型企業出口貨物,改變原來“每月申報審核、一年辦理一次退稅”的辦法,實行“按月審核審批、按月辦理退稅”。
放寬對各類投資商來揚投資興辦的生產型出口企業外購產品出口退稅限制,對生產型出口企業外購出口允許退稅的四類視同自產的產品,只要符合國稅函[2002]第1170號所列舉的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加大服務調研的力度,經過調研,將逐步提高來揚投資A、B類出口企業比重;擴大來揚投資出口企業“先退稅后核銷”實施范圍,對符合條件的來揚投資出口企業,按“先退稅后核銷”辦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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