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的涉稅處理
非應稅勞務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所有應納營業稅的勞務,即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增值稅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按各自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對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按適用稅率征收營業稅。
【例】甲建材生產企業為一般納稅人,本月銷售各種建材取得不含稅收入1 700 000元,從事室內裝飾取得收入80 000元。(營業稅稅率適用3%)
銷售各種建材時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1 989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 7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89 000
取得室內裝飾收入時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80 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80 000
計算應納營業稅時的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24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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