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損失”和“非正常損失”稅務處理區別
問:如何理解購進商品發生的“正常損失”和“非正常損失”,該損失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在稅務處理上有何區別?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1)自然災害損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3)其他非正常損失。此外,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03號)中,對企業的“非正常損失”又作了進一步解釋,該批復指出:“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之外的損失,對于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按照“非正常損失”的定義,區分正常損失和非正常損失的關鍵是看損失是否屬于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正常損耗。如果屬于正常損耗,則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如果屬于非正常損失,則應將該項購進商品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上一篇:“非正常損失”,新條例規定更具體